時間:2023-10-09 09:43瀏覽次數:5406來源:中國投資者網
非法集資是什么?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有哪些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暴利引誘,然后拆東墻補西墻,用后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后,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投資者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或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投資者“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投資者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利用電子黃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假稱為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或利用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投資者投資。
4.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投資者的信任。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并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騙取投資者信任。
5.利用網絡,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將網站設在異地,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在潛逃前還發布所謂通告,要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業績,承諾日后重新返利,借此來穩住受騙投資者。
6.利用精神、人身控制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群體。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戚、朋友的低風險、高回報勸說下參與的。
非法集資有哪些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等份分割物業、地產等資產,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典型案例
案例一:名為網貸公司,實為非法集資
2013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宋某在B市成立了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下設P2P網貸公司“銀實貸”。2013年8月,“銀實貸”發布網絡借款信息,以3分或4分的月息向全國投資人融資,僅僅一個月融資金額就多達3000多萬元。一個月后,許多投資人的借款到期后無法從“銀實貸”提現。隨后,部分投資人從外地來到B市討要欠款,但都未能成功。接到投資者報案后,B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經調查,“銀實貸”平臺負責人和借款人均為宋某本人。他以公司名義或冒用其他公司的名義作為借款人,向平臺發布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資者,并將融資所得款項大部分用于歸還個人借款。2013年9月,“銀實貸”資金鏈斷裂,因融資過程中沒有相應的擔保,宋某無力歸還投資人資金。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B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宋某。2015年9月,B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宋某3年6個月有期徒刑。
風險提示:
(1)網貸又稱P2P網絡借款,指有資金并且想理財投資的個人,以第三方網絡平臺作為中介,以貸款的方式將資金借給有需求的人。作為互聯網金融最早發展的模式,網貸為很多急需資金的人提供了許多便利。
(2)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信息辦公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平臺的中介性質,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建立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3)公眾應該采取適當的自我保護措施,提升自身的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識,合理做好資產配置規劃,不要把P2P當成唯一的理財手段,更不要輕信平臺許諾的高收益,以免誤入歧途。
案例二:警惕過高回報率,避免受騙失資財
2006-2011年期間,寧某在A市以購買煤礦、土地,開設銀行為由,通過向集資參與人許諾高額利息回報,向70余名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8.29億元。事實上,寧某并未購買煤礦和土地,而是大多用于歸還個人借款以及為個人購置房產、車輛、奢侈品等,致使集資參與人被騙受損。2014年7月15日,A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寧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罪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后退賠集資參與人。
風險提示:
(1)非法集資無論采取什么形式,集資者都會把短期“回報率”定得很高。超高額的經濟收益具有很強的誘惑性,有部分投資者缺乏法律觀念和理性心態,幻想“一夜暴富”;也有人明知是投資陷阱,仍抱有僥幸心理,冒險參與;還有人為了獲取優厚“提成”,甘愿充當不法分子的“幫手”,結果害人害己。
(2)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公眾收入增加,社會上閑散資金增加,而目前社會投資渠道相對較少,為非法集資提供現實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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