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進行時】案例:謹防上當受騙 遠離非法期貨
時間:2019-06-04 10:16瀏覽次數:3647來源:中國國際期貨
期貨交易與現貨交易的區別
期貨交易,是指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主要特征包括:標的物為標準合約、場內集中競價交易、交易具有雙向性、存在杠桿機制、對沖了結等,目的在于通過期貨市場價格的波動獲得風險利潤,轉移現貨市場的風險(套期保值)。
現貨交易,交易標的物為實物商品或者以實物商品為標的的倉單、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對象,可以采取的交易方式為協議交易、單向競價交易和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目的在于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不允許采取對沖方式進行交易。
近年來,我國期貨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國務院《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陸續出臺,經國務院批準、受中國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期貨交易所陸續設立,截至目前共有四家,分別為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案例
近些年,部分現貨交易場所違規行為死灰復燃,而且違法違規手法花樣百出,打著大宗商品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等旗號,行非法期貨交易行為之實。以投資者奚某為例,奚某通過網絡在某大宗商品交易平臺開設交易賬戶,進行大宗商品的買入和賣出,交易價格由該平臺通過交易系統實時報出,時時在滾動。奚某根據交易平臺客戶端看到的價格下訂單,選擇時間買入或者賣出,如果“行情”判斷準確,投資者存在獲利機會,否則就會虧損。交易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操作數據、報表均由交易平臺提供。2015年11-12月,奚某通過該平臺買入和賣出“X商油”,共計虧損9萬余元,但奚某與該平臺及其會員單位從未進行過實物交易。后奚某將該平臺告上法庭,法院認定:(1)就單獨客戶而言,與該平臺是一對一的交易,但該平臺是同時與眾多客戶開展買賣行為,實際上構成了集中交易的結果,并實行預約金、風險提示、限倉、強行平倉等制度;(2)結合奚某賬戶報表,可以看出客戶建倉時可以買入也可以賣空,且奚某在其所有交易中始終沒有實物交割,均是通過與建倉相反的操作了結合同義務;(3)上述事實證明涉案交易行為之目的并非轉移油、銀、銅的所有權,而是通過價格漲跌獲得利潤,故涉案交易具備期貨交易特征。涉案交易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屬無效。本案中法院判決原告在某大宗商品交易平臺的交易行為無效,原告與某商品交易有限公司達成《協議書》,由后者賠償前者6萬余元的損失。
一是明確交易目的。期貨交易與現貨交易本質的區別就在于交易目的的不同,現貨交易的目的在于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期貨交易的目的在于通過期貨市場價格的波動獲得風險利潤,轉移現貨市場的風險(套期保值)。投資者首先要明白,自己是想要獲得貨物所有權,還是想獲得風險利潤,如果主要是想獲取投資收益,那么就應遠離現貨交易。
二是選擇正規平臺。經國務院批準、受中國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期貨交易所目前僅有4家,分別為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請認準在這四家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品種。同時,普通投資者只能通過期貨公司參與期貨交易,期貨公司名錄可在中國期貨業協會官網查詢得到。市場上打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市場”“大宗商品現貨交易中心”等名號的現貨交易平臺,均不屬于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合法交易場所。
三是清醒認識高杠桿風險。期貨投資具有高風險、高杠桿的特點,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求較高。期貨交易屬于保證金交易,根據不同品種一般是5-20倍的杠桿,而非法期貨杠桿率更高,有的甚至達到了100倍的杠桿,這種情況下10萬元本金可以買入1000萬元的“標的產品”,加入1%的漲幅就可以賺10萬元,幾乎是100%的回報率,與此結伴而行的是交易平臺的“低費率”,即使按0.01%收取手續費,一次則可以收費1000元,即使投資者交易方向判斷準確,T+0的交易方式也會很快將本金吸光。對非法期貨來說高杠桿是赤裸裸的誘惑,低手續費率更是殺人不見血。對于宣傳高杠桿率低費率的平臺,投資者一定要敬而遠之。
四是提高風險辨別能力。期貨交易是復雜的金融交易,風險極高,對投資者自身的金融素養要求也高。建議投資者在入市前學習相關知識,或者參與期貨公司的培訓,積累一定的知識儲備。期貨交易是零和游戲,沒有誰能穩賺不賠,投資者要認真辨別相關業務或產品,切勿被所謂的“創新產品”“超高收益”蒙騙,否則一旦入市,血本無歸。
五是學會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從奚某的案件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對于打著現貨名義進行的非法期貨行為,亦持否定態度,確認了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所之外進行的期貨交易行為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屬于無效民事行為。投資者可通過訴訟途徑追討損失,所以在發現陷入非法期貨的陷阱時,投資者一定要注意留存相關交易的證據,為事后維權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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