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1-04 09:28瀏覽次數:3833來源:期貨日報 作者:李金祥
非法期貨交易,是指有關公司或個人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組織變相期貨交易的活動。
雖然監管部門一直在堅持不懈地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期貨交易,但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和發展,非法期貨活動的詐騙手段也日新月異,使得一撥接一撥的投資者深陷其中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據統計,近年來非法或變相期貨詐騙案件有所增長,特別是基于互聯網的跨境非法外盤期貨交易詐騙案件數量增長較快。
毫無疑問,非法期貨交易如同網絡賭博、網絡傳銷一樣是社會毒瘤,投資人應該遠離非法期貨,保護自身利益,但無論是什么原因,投資人遭受誘騙不慎陷入非法期貨交易后,又該如何有效進行維權保護呢?
當然,投資者被非法期貨交易詐騙后,應該第一時間向“公權力”尋求救濟。一方面,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行政投訴舉報。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調查,做出行政處罰。另一方面,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非法證券期貨交易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有權進行刑事處罰。不過,由于非法期貨交易案件的復雜性,特別是利用互聯網進行的非法期貨交易,證據收集、鑒定難度較大,犯罪嫌疑人也難以及時被抓獲,所以“公權力”機構處理非法期貨交易案件耗時往往比較長,投資人的損失也難以及時追回和彌補。因此,投資人在尋求“公權力”救濟的同時,也要分析非法期貨交易的特點,找到其命門和弱點,積極采取措施尋求自我救濟。
無論是合法正規期貨交易,還是非法期貨交易,都離不開資金流轉,即投資者的入金和出金。合法期貨交易,是指投資者持銀行卡到銀行辦理銀期關聯手續,將期貨賬戶和銀行卡綁定在一起,開通銀期轉賬服務,實現資金從銀行賬戶到期貨賬戶的流轉,所以在合法期貨交易中,投資者的資金非常安全。然而,非法期貨交易平臺不可能取得相關的經營資質,無法讓投資者直接通過銀行入金到其平臺賬戶,但隨著信息技術和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第三方支付應運而生并不斷發展壯大,成為獨立的非銀行支付中介機構,其通過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接口的電子支付平臺為用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因此,非法期貨交易平臺往往選擇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資金通道,其資金接口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相連接,實現資金的流入與流出。投資者的資金在轉入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后,經過不法分子的洗錢操作,最后轉移到其控制的個人賬戶,最終騙取投資者的錢財。因此,非法期貨根本沒有真實交易,本質上是一種詐騙投資人的犯罪行為。
通過分析不難發現,現在非法期貨交易中資金的流轉環節,第三方支付平臺是其中最關鍵的一環,也是其命門和弱點。因此,投資人受騙后,可以通過以第三方支付平臺為切入點,實現便捷高效的自我救濟。
首先,第三方支付平臺為非法期貨交易提供資金通道或結算業務屬于違法違規行為,存在重大過錯。因此,第三方支付平臺有義務及時凍結非法期貨交易的資金通道和賬戶,并督促違規的特約商戶返還投資者的資金。
根據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加強交易場所類特約商戶資質審核和風險監測嚴禁為非法交易場所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等相關規定,第三方支付平臺要嚴格審核特約商戶業務資質和經營范圍,不得為非法交易場所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同時也要強化支付業務風險監測,防止受理終端和網絡支付接口被出租、出借、出售,對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情況要及時上報。因此,如果第三方支付平臺違規為非法期貨交易提供資金結算服務以及網絡支付接口服務,或對于特約商戶出租、出借、出售網絡支付接口的情況沒有進行認真核查,導致被非法期貨交易違規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就存在重大過錯。第三方支付平臺在發現重大過錯后,有義務及時停止違法違規行為,并采取措施協助受害投資者進行維權保護。因此,投資者可以向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要求第三方支付平臺及時凍結非法期貨交易的資金通道和賬戶,并要求其督促相關違規特約商戶及時返還投資者的被詐騙資金。
其次,投資者可以選擇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維權對象,要求其承擔先行賠付或連帶責任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上述規定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同樣適用,在相關條件成熟時,投資者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第三方支付平臺已經知悉特約商戶利用其平臺從事非法期貨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當第三方支付平臺知悉特約商戶存在利用非法期貨交易詐騙欺詐客戶的行為,未采取必要制止措施的,投資者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平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后,根據人民銀行發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方支付平臺需對投資者承擔先行賠付的義務。該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準備金制度和交易賠付制度,并對不能有效證明因客戶原因導致的資金損失及時先行全額賠付,保障客戶合法權益。第二十五條規定,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相關系統設施和技術,應當持續符合國家、金融行業標準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如未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或者尚未形成國家、金融行業標準,支付機構應當無條件全額承擔客戶直接風險損失的先行賠付責任。這兩條規定是對第三方支付平臺“先行賠付義務”的明確規定。
基于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第三方支付平臺為非法期貨交易提供資金通道或結算業務,受害投資者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平臺承擔先行賠付或連帶責任義務,以最大程度挽回部分損失。當然,需要明確的是,要求第三方支付平臺承擔相應責任,并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我們的最終目的是希望第三方支付平臺能夠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強化內控合規管理,堅決拒絕為非法期貨交易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切斷非法期貨交易的資金流通,以有效遏制和打擊非法期貨交易,凈化期貨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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