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3-29 09:01瀏覽次數:3853來源: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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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中東的原油現貨,如果要在9月合約賣出交割,最遲需要在8月底入庫并形成倉單,而8月裝船的原油,交易和計價是在7月份,賣家需要考慮兩地價差、運費、船期等因素綜合考慮來參與賣出交割。對于已經入庫形成倉單的原油和已經完成現貨備案的原油,則可以隨時根據行情變化完成賣出交割,但賣家需要考慮原油在庫的倉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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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2015年第40號公告規定,交割后進出口,應憑保稅交割結算單核保稅標準倉單清單等單據向主管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故稅基既不是交割結算價,也不是建倉價格,而是交割結算價與相應油種升貼水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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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開展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公告》第五條規定:
五、海關按以下原則確定期貨保稅原油完稅價格: (一)采用保稅標準倉單到期交割的,以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貨保稅交割結算價加上交割升貼水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二)采用保稅標準倉單期轉現交割的,以期轉現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發布的原油期貨最近月份合約的結算價加上交割升貼水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三)采用非標準倉單期轉現交割或采用保稅標準倉單但未經期貨保稅交割而轉讓的,按現行保稅貨物內銷有關規定確定完稅價格。(四)保稅原油交割進口時發生的溢短,以保稅原油出庫完成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發布的原油期貨最近月份合約的結算價加上交割升貼水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海關繳稅的稅基應按照該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加油種品質升貼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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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細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原油期貨的交割結算價是原油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最后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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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放寬原油入庫時間。但是,對原油期貨交割時間必須嚴格遵守。
為防止出現上述現象,能源中心要求原油期貨客戶提前30天進行入庫申報,一旦入庫申報獲批,原則上該客戶油輪已列入碼頭排隊卸貨計劃,能源中心要求原油期貨指定交割倉庫做到期貨優先,如果該客戶油輪按計劃到港卸貨就有保證。但是,如果由于其它原因,該客戶油輪未按計劃時間到港卸貨,只能按照現貨排隊,等待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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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細則附錄中明確規定了每種可交割油種的原產地裝運港要求,只有該港口裝貨的相對應的可交割原油才允許用于原油期貨交割。
裝港出來后浮倉漂半年不可用作交割。主要是由于能源中心無法監控。交割油庫對原油來源有疑問,且入庫方不能提供合理說明的,油庫有權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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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交割庫主要是通過油輪航行時間、航行日志等手段對運輸環節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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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交割細則》適用于能源中心已上市的原油期貨以及后續的其他品種。原油期貨不實行注冊商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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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貨是期貨的基礎,期貨交割商品入出庫應嚴格遵守當地現貨的習慣做法。指定交割倉庫只是做好告知義務,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盡可能為期貨貨主提供便利服務。
保證期貨交割商品優先入庫、出庫僅適用于在同等情況下,期貨商品優先于現貨商品。
為解決油輪排隊卸貨問題,能源中心要求原油期貨客戶提前30天進行入庫申報,一旦入庫申報獲批,該客戶油輪就已列入碼頭排隊卸貨計劃,并嚴格執行該計劃。
在協調海關及商檢等部門方面,應嚴格執行當地現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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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關規定和通知,目前上期能源可以開展期轉現業務。除了標準倉單的期轉現,也可以利用非標準倉單完成期轉現。目前可以開展以下兩種非標準倉單的期轉現交割業務:一、買 方、賣方均為境內機構,交割標的為賣方履行進口報關手續的原油,貨款以人民幣支付;二、買方為境內機構、賣方為境外機構,交割標的為買方履行進口報關手續的原油,貨款以人民幣或外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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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能源交割細則規定,辦理入庫的原油應當自原產地裝運港起運,允許兩個可交割油種在指定裝運港拼裝。目前原油過駁轉運入庫的相關監管政策和操作細則還在研究之中。
本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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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百問第一期 | 原油基本屬性
原油百問第二講 | 國際原油供需
原油百問第三講 | 國際原油貿易
原油百問第四講 | 國際石油政治格局
原油百問第五講 | 國內石油市場
原油百問第六講 | 國際油價機制
原油百問第七講 | 期貨及衍生品市場
原油百問第八講 | 國際原油期貨市場
原油百問第九講 | 我國原油期貨合約設計
原油百問第十講 | 我國原油期貨合約設計
原油百問第十一講 | 我國原油期貨參與方式
原油百問第十二講 | 我國原油期貨交易的結算及風險管理 / 1
原油百問第十三講 | 我國原油期貨交易的結算及風險管理 / 2
原油百問第十四講 |原油期貨交割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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