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12 08:59瀏覽次數:3996來源:《防范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培訓材料》
選擇合法機構 遠離非法主體
堅持理性投資 謹防上當受騙
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主要類型介紹
一、“非法推薦股票、基金、期貨”
“非法推薦基金”是指無資格機構和個人向投資者或客戶等服務對象提供公募基金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投資產品的投資建議,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業務活動。“非法推薦股票期貨”是指無資格機構和個人向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等直接或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
“非法推薦股票、基金、期貨”
行為模式主要包括:
1. 網絡直播、短視頻推薦股票基金期貨。主要指創建或利用互聯網平臺開設直播室或發布短視頻,以“主播”“播主”“博主”“圈主”等名義直接或間接推薦股票基金期貨。
2. 微博、微信推薦股票基金期貨。主要指通過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工具,以“股神”“大V”“老師”等名義直接或間接推薦股票基金期貨。
3. 軟件推薦股票基金期貨。主要指通過銷售或提供推薦股票基金期貨軟件,提供股票、基金、期貨品種的投資分析意見、選擇建議、買賣時機建議,預測價格走勢等。
4. 培訓推薦股票基金期貨。主要指通過推銷“理財”“投資者教育”“財商教育”“炒股”“買基”等課程,舉辦投資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推薦股票基金期貨。
根據《基金法》有關規定,“非法推薦基金(公募)”行為涉嫌擅自從事基金服務業務。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非法推薦股票”行為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即將實施的《期貨和衍生品法》)有關規定,“非法推薦期貨”行為涉嫌非法經營期貨業務。
非法推薦私募基金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3條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并在經營范圍中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6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存在下列行為:
(二)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布告、傳單、短信、即時通訊工具、博客和電子郵件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但是通過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官網、客戶端等互聯網媒介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宣傳推介的情形除外;
股市黑嘴
“股市黑嘴”是指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影響股票價格或交易量,甚至操縱市場等牟取非法利益的機構和個人。行為模式主要包括:
1. 編造、傳播證券虛假信息。主要指通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2. 蠱惑交易。主要指傳播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
3. 搶帽子交易。主要指對證券及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并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證券交易。
4. 利用信息優勢操縱。控制發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
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上述行為分別涉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行為模式1),及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模式2-4)等。
場外配資
“場外配資”是指以高于投資者支付的保證金數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資金,組織投資者在特定證券、期貨賬戶上使用借用資金及保證金進行股票、期貨交易,并收取利息、費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動。行為模式主要包括:
1. 系統分倉模式。主要指配資中介機構利用賬戶分倉系統將證券、期貨賬戶拆分為若干虛擬交易子賬戶,并提供給投資者進行股票、期貨/配資交易。
2. 出借賬戶模式。主要指配資中介機構將自有或控制的證券、期貨賬戶提供給投資者進行股票、期貨/配資交易。
3. 虛盤配資模式。主要指配資中介機構利用虛擬股票、期貨交易系統組織投資者進行股票、期貨/配資交易,投資者的交易指令和資金并未實際進入證券、期貨交易市場。
4. 點買配資模式。主要指點買人(即資金需求方)提供股票、期貨交易策略,投資人(即資金提供方)提供配資資金和證券、期貨賬戶,雙方經配資中介機構撮合后進行股票、期貨/配資交易,并按約定分享投資收益。
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即將實施的《期貨和衍生品法》)有關規定,從事“場外配資”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行為模式1、2、4)。從事虛盤配資則涉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行為模式3)。
來源:《防范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培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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