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識普及月|交易者簽署《期貨經紀合同》的注意事項
時間:2022-09-26 09:01瀏覽次數:4770來源:央廣、中國期貨業協會
當前,交易者主要參與期貨經紀業務。交易者進行期貨交易的過程,就是與期貨公司訂立、履行、終止《期貨經紀合同》的過程。《期貨經紀合同》涵蓋了交易者參與期貨交易的方方面面。在實踐中,部分交易者在簽署《期貨經紀合同》前未充分閱讀并理解合同,知曉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造成了在進行期貨交易過程中不能很好地維護自身權益,順利開展交易。基于這些原因,下面結合中國期貨業協會發布的《〈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的內容,向交易者介紹參與期貨交易的基本業務流程,提示交易者需要注意的事項。交易者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委托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保證所提供的證件及資料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聲明并保證不具有下列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4)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5)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文件的單位或個人;(6)中國證監會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如果交易者以上聲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實,將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在簽署《期貨經紀合同》前,期貨公司應當向交易者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和《客戶須知》,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的風險。交易者應當在仔細閱讀并理解上述文件后,在《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客戶須知》上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明確已經閱讀并清楚理解期貨交易的風險。這是對期貨公司的監管要求,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期貨公司若未向交易者揭示風險并造成交易者損失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閱讀并理解《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和《客戶須知》相關內容,按照合同要求抄寫并簽字,也是交易者的義務之一。交易者需要從自我保護的角度,按照期貨公司要求閱讀、抄寫、簽字。交易者應當在簽署《期貨經紀合同》前仔細閱讀所有合同條款,特別是有關期貨公司的免責條款,準確理解各條款的含義。期貨交易實行實名制。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交易者開戶時應當遵守以下實名制要求:“個人客戶應當本人親自辦理開戶手續,簽署開戶資料,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單位客戶應當出具單位客戶的授權委托書、開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和其他開戶證件”。交易者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客戶開戶規定的,期貨公司將為其申請交易編碼。交易編碼是識別交易者的重要標識。交易者獲得經分配的交易編碼后,下一交易日即可使用。當前,我國期貨交易采用“一戶一碼”制度,交易編碼不得借用、不得混碼交易。在交易者與期貨公司合同關系存續期間,交易者提供給期貨公司的身份證明文件過期或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交易者有義務及時向期貨公司提供新的相關材料。否則,期貨公司有權拒絕交易者開新倉和出金指令,有權進一步關閉交易者的交易權限,由交易者承擔相應的后果。另外,期貨公司根據反洗錢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交易者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及其他反洗錢義務,交易者應當予以配合。在《期貨經紀合同》訂立過程中,交易者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內容。1.應當知曉《期貨經紀合同》的構成。除了《期貨經紀合同》正文,《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客戶須知》、《開戶申請表》、《術語定義》、《手續費標準》、《期貨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權書》及交易者和期貨公司在期貨經紀業務存續過程中所簽署的其他文件等,均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期貨經紀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易者在簽署過程中應當認真閱讀理解,并妥善保存。2.理解并遵守《期貨經紀合同》的調整范圍。交易者和期貨公司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以及相關附件,其權利義務只涉及交易者和期貨公司雙方。交易者不得利用在期貨公司開立的賬戶,以期貨公司工作人員的身份活動,通過網上交易或其他形式開展期貨經紀業務或其他活動。若因交易者的過錯而使期貨公司遭受損失和不良影響的,交易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3.應當及時取得簽署完整的《期貨經紀合同》。實踐中,交易者在簽署《期貨經紀合同》后,一般不能立即取得合同文本,而是要交期貨公司進行簽署。期貨公司在簽署時,需要經過一系列內部環節,待簽署完畢后,將合同交給交易者。因此,交易者在簽署后,不要誤認為合同已經簽署完成,而是要及時向期貨公司取得最終簽署完整的合同。取得合同文本后,建議交易者再次審閱合同條款,特別是手工填寫部分,確定相關內容與此前協商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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