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31 08:52瀏覽次數:5295來源:央廣、中國期貨業協會
(一)調解的含義和特點
調解是在和解之外,又一種相對經濟高效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是指第三方調解人員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交易者和期貨公司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應當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因調解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調解與和解的區別主要在于,調解是在調解人員主持下,通過深入細致的工作,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和解是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糾紛。
(二)調解的種類及選擇
根據調解組織類型的不同,調解可以分為:法院調解、仲裁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和其他機構或個人調解。對于期貨糾紛,爭議雙方可以選擇法院調解、仲裁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至于人民調解,期貨糾紛雙方一般不傾向于選擇。其中,法院調解、仲裁調解與訴訟、仲裁密切相關,屬于非獨立性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屬于獨立性調解,并在解決期貨糾紛中具有優勢。因為期貨糾紛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對調解機構和調解人員專業水平的要求比較高,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等機構作為期貨市場的管理部門,更加了解期貨交易和期貨市場。交易者申請由這些機構調解其與期貨公司的糾紛,更加有助于糾紛解決。
(三)調解員
期貨行業糾紛調解,是調解員主持并幫助交易者與期貨公司雙方以談判、協商的方法,處理與解決爭議,以達到化解紛爭的目的。通常情況下,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不會像律師那樣為爭議雙方提供法律意見,也不像法官或仲裁員,為雙方爭議作出裁判。他的身份是一個中立的第三人,運用自身的知識、技能和經驗化解糾紛。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應當始終保持中立、不偏袒一方,堅持獨立性與公正性。
(四)調解程序
以《中國期貨業協會調解規則》為例,調解程序按照先后順序大致可以分為申請和受理、選定和指定調解員、調解進行、調解終止四個部分。
1.申請和受理
在發生爭議前,交易者與期貨公司之間已經約定調解條款的,中國期貨業協會可以根據調解條款及當事人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未約定調解條款的,中國期貨業協會在收到一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后,符合受理條件的,經征得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條款是指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的約定。期貨市場主體間因期貨相關業務產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協會糾紛受理范圍:(1)協會會員之間的期貨業務糾紛;(2)協會會員與客戶之間的期貨業務糾紛;(3)其他期貨行業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期貨業務糾紛。
2.選定和指定調解員
中國期貨業協會決定受理后,需要由雙方當事人確定調解員人選。普通糾紛由1名調解員進行調解,爭議金額較大、案情復雜的重大疑難糾紛由3名調解員組成調解小組進行合議調解。
3.調解進行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選擇靈活的方式進行調解,如現場調解、書面調解、電話調解、面對面調解、背對背調解等。一般來說,調解不公開進行。調解員應自接受選定或指定后30個自然日內完成調解。經當事人同意可延期,延期后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0個自然日。調解過程中因調解員回避、更換等需要重新確定調解員的,調解期限重新計算。
4.調解終止
當出現當事人不同意繼續調解、當事人和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無成功可能等情形時,調解程序即終止。經過調解,當事人就全部或部分糾紛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對于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的部分糾紛事項,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中作出明確表述。
(五)調解協議及其效力
調解協議是指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書面文件,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由于調解協議不能被強制執行,為了強化調解協議的效力,可以通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的效力。此外,也可以由調解轉裁決,即由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使其具有終局性效力和強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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