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國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周 | 反壟斷系列普法(一):新反壟斷法要點解讀
時間:2022-11-15 09:33瀏覽次數:6313來源:本站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于8月1日開始施行。這是反壟斷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的首次修改,旨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反壟斷法顧名思義就是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定反壟斷法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反壟斷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制度。新修改的反壟斷法積極回應高質量發展的時代要求,圍繞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完善反壟斷制度規則、強化法律責任、保障法律實施等作出修改完善,體現和鞏固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反壟斷和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的最新成果,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對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反壟斷法規制三種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違反規定實施經營者集中: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對單位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或者銷售額難以計算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上升為法律規定。
引入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從法律上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地位,該制度從過去一種政策性規定上升為法律,成為政府機關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必須進行的一個法律程序。
首次以法律形式規制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完善壟斷協議的相關規則,增加壟斷協議“安全港”制度,完善縱向壟斷協議認定規則,增設“組織幫助型壟斷協議”規定。
完善經營者集中管制相關規則,完善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程序,增加審查期限“停鐘”制度,引入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
明確打擊行政壟斷,引入約談制度,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涉嫌行政壟斷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提出改進措施。
大幅度提升對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特定人員的責任,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確立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體的法律責任體系。
審核:周獻民
編輯:趙 哲
電話:0374-296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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