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15 09:38瀏覽次數:6350來源:王健 大成西安辦公室
反壟斷法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及典型案例解讀
(一)經營者達成的壟斷協議(即:群狼戰術)
包括:橫向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行業協會+軸輻協議
總結:橫向競爭、縱向買賣、行業決議、軸輻協議(但按照新法第19條的規定,軸輻合謀不僅僅是表現為協議,也可由相關領域的競爭者組織達成協議,即為“實質性幫助”)
【律師解讀】:
(1)最新規定安全港規則僅適用于縱向壟斷協議,即符合安全港規則的協議,不被認定為第16條、第17條或第18條下規制的協議。
(2)有大量的市場份額較低的企業(參考此前的《關于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在相關市場占有率低于30%的經營者,可以推定不具有顯著市場力量),其縱向限制行為將有望不再受到反壟斷法限制。
(3)在《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知識產權指南》”,2019年1月4日成文,2020年9月18日發布)中對于涉及知識產權的協議也設置了安全港規則:“如果經營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通常不將其達成的涉及知識產權的協議認定為《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壟斷協議,但是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該協議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除外。
a. 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不超過20%;
b. 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在受到涉及知識產權的協議影響的任一相關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均不超過30%;
c. 如果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份額難以獲得,或者市場份額不能準確反映經營者的市場地位,但在相關市場上除協議各方控制的技術外,存在四個或者四個以上能夠以合理成本得到的由其他經營者獨立控制的具有替代關系的技術。”
案例1:2013年以來,武漢部分奧迪經銷商簽訂《武漢經銷商同盟價格表》,實施整車銷售的價格壟斷。
案例2:2022年7月9日,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陜西省水泥協會及十三家水泥企業壟斷協議案處罰4.51億。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即:大象戰術)
包括:壟斷價格(低買高賣)、低價銷售(低賣)、限定交易、拒絕交易(不賣)、強制交易(強賣)、不合理搭售(捆綁)、差別待遇(歧視)
案例:某系統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成都地鐵專網通信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并實施了限定交易、拒絕交易。
(三)經營者集中(即:化零為整)
包括:經營者合并、經營者控股、經營者實際控制等行為中的壟斷。應注意,新設合營企業也是一種典型的經營者集中形式。
因經營者集中有可能導致排除限制競爭,故《反壟斷法》采用經營者事前申報的強制申報制度。
【律師解讀】:
經營者集中審查本質上屬于一種行政許可,是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經營者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實施集中的行為。新修訂的法律將此行政許可的范圍擴大為不僅僅包括客觀標準確定的經營者集中,而且包括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觀標準確定的經營者集中。這一行政許可權范圍的擴大,為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類似于滴滴快滴案、滴滴優步案中未達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進行申報,未經申報不得實施集中。
案例:2009年3月,商務部發布公告,禁止可口可樂公司收購匯源果汁。以可口可樂公司在碳酸飲料市場的支配地位,一旦收購,可能導致捆綁銷售或附加排他性交易條件,嚴重削弱甚至剝奪果汁類飲市場的競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即:行政壟斷)
包括:地區封鎖、強制交易、排斥或限制招標或投標等壟斷。
案例:2022年6月9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2022年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案件(第一批),涉及一些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規定實施的限定交易、妨礙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規定等行為。
此次公布的案件共12件,涉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2件,包括浙江省市場監管局依法糾正海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通過招標指定安責險業務企業且發文要求新開工建筑施工企業申領施工許可證前必須在此企業投保安責險的行為,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糾正賀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定某企業為當地有線電視工程建設和驗收單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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