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6 18:53瀏覽次數:12608來源:中金所
(1)下達交易指令方式約定不明確的責任。期貨公司與投資者簽訂的行紀合同對下達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又不能證明其所進行的交易是根據投資者交易指令進行的,對該交易造成的投資者的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期貨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其所進行的期貨交易系按照投資者或者其委托人的指令操作的,期貨公司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投資者的損失。 (2)期貨公司執行非受托人下單指令的責任。期貨公司負有嚴格審查受托人授權委托的義務。期貨公司不得執行投資者或受托人外任何第三人的下單指令。如果期貨公司執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期貨公司執行投資者有瑕疵的下單指令的責任。對有瑕疵的指令,期貨公司可以要求投資者進一步明確后,再予執行。期貨公司執行瑕疵指令,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期貨公司錯誤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的責任。期貨公司錯誤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除投資者認可的,交易的后果由期貨公司承擔。 (5)期貨公司不當延誤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的責任。期貨公司不當延誤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因此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應當由期貨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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