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1-04-21 17:12瀏覽次數:8633來源:中金所
第一條 為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交易所對期貨交易進行監控,發現期貨交易出現異常情形的,有權對相關會員或者客戶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第三條 會員應當切實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制止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不得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四條 客戶參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接受交易所監管及會員對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自覺規范交易行為。
第五條 期貨交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為異常交易行為:
(一)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大量或者多次進行自買自賣;
(二)委托、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客戶之間,大量或者多次進行互為對手方交易;
(三)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最新成交價格,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報并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
(五)日內撤單次數過多;
?。┤諆阮l繁進行回轉交易或者日內開倉交易量較大;
?。ㄆ撸﹥蓚€或者兩個以上涉嫌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交易編碼合并持倉超過交易所持倉限額規定;
?。ò耍┐罅炕蛘叨啻芜M行高買低賣交易;
?。ň牛┩ㄟ^計算機程序自動批量下單、快速下單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會員應當密切關注客戶的交易行為,積極防范客戶在交易中可能出現的異常交易行為,引導客戶理性、合規參與期貨交易。
會員發現客戶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本指引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提醒、勸阻和制止,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第七條 會員應當與客戶約定,客戶出現交易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并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會員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開倉、拒絕客戶委托或者終止經紀關系等措施。
第八條 客戶出現本指引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電話提醒、要求報告情況、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列入監管關注名單、約見談話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等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交易所提請中國證監會進行立案調查。
第九條 交易所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客戶采取有關監管措施或者做出相關書面決定的,通過客戶所在會員向客戶發出,會員應當及時與相關客戶取得聯系,告知交易所的相關監管信息和書面決定,保留有關證據,并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客戶交易行為。
第十條 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責令其整改,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等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可以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減少會員分類評價分值的自律監管建議函。
(一)未及時、準確地向客戶傳達、送達交易所有關監管信息或者書面決定;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戶異常交易行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盡責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協助調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隱瞞和遺漏等行為;
(四)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十一條 本指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指引自2010年11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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