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7日大連商品交易所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2004年2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大連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 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主要業務是: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組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期貨交易。
第三條 本交易規則適用于交易所內的一切交易活動,交易所、會員、投資者、 指定交割倉庫、指定結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交易規則。
第二章 上市品種和期貨合約
第四條 交易所上市品種為大豆、豆粕、啤酒大麥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期貨品種。
第五條 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 國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種的交易時間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條 期貨合約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商品的標準化合約。
第七條 期貨合約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名稱、交易品種、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又稱漲跌停板)、合約交割月份、交易時間、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級、交割地點、最低交易保證金、交易手續費、交割方式、交易代碼。
期貨合約的附件與期貨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最小變動價位是指該期貨合約的單位價格漲跌變動的最小值。
第九條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第十條 期貨合約交割月份是指該合約規定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條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合約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后一個交易日。
第十二條 期貨合約的交易單位為“手”, 期貨交易必須以“一手”的整數倍進行,不同交易品種每手合約的商品數量,在該品種的期貨合約中載明。
第十三條 期貨合約以人民幣計價,計價單位為元。
第三章 交易大廳管理
第十四條 交易大廳是期貨合約集中交易的場所。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對交易大廳進行管理。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交易所允許符合條件的會員通過遠程交易席位,參加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
第十五條 出市代表是受會員委派并代表會員在交易大廳接受本會員的交易指令進行期貨交易的人員。會員可指派若干名出市代表。
第十六條 出市代表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培訓考核合格, 取得《大連商品交易所出市代表證》。
第十七條 出市代表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個人的交易指令或者為其提供咨詢意見,不得為自己進行期貨交易。
第十八條 出市代表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各項服務設施、對交易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同時有遵守交易所業務規定、服從管理和愛護公用設施的義務。
第十九條 交易期間交易所派出交易主持人一名及場務執行人員若干名。
第二十條 交易主持人和場務執行人員是主持交易活動和維護交易秩序的場務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 宣布開市、收市;
(二) 執行按規定調整的漲、跌停板;
(三) 監督和按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四) 按規定控制交易席位的交易權限;
(五) 管理交易大廳;
(六) 維護交易秩序;
(七) 經總經理授權處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二十一條 進入交易大廳限于下列人員:
(一) 會員出市代表;
(二) 交易所場務管理人員;
(三) 交易所特許人員。
第二十二條 出市代表須按規定著裝并佩戴證件, 按規定時間進場。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場務管理人員應按規定著裝, 并佩戴標志進場。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員進入交易大廳, 應事先征得同意,并由交易所人員陪同,進場后不得參與或妨礙交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場務執行人員對出市代表在交易過程中違反交易大廳管理辦法和有關紀律,有權向其提出警告,情節嚴重者可責令其離場,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章 經紀與自營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會員分期貨經紀公司會員(以下簡稱經紀會員)和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以下簡稱非經紀會員)。
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結算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委托經紀會員進行期貨交易的,必須事先在經紀會員處辦理開戶登記。投資者分單位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
第二十八條 經紀會員在接受投資者開戶申請時, 須向投資者提供《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個人投資者應在仔細閱讀并理解后,在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單位投資者應在仔細閱讀并理解后, 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并蓋公章。
第二十九條 經紀會員在接受投資者開戶申請時, 雙方須簽署期貨經紀合同。個人投資者應在該合同上簽字,單位投資者應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該合同上簽字并蓋公章。
第三十條 經紀會員應按交易所規定將投資者登記表、營業執照影印件、身份證影印件等資料報交易所備案。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投資者交易編碼制度,經紀會員和投資者必須遵守一戶一碼制度,不得混碼交易。
第三十二條 經紀會員接受投資者委托交易可以按規定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網上委托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經紀會員的業務人員在接受投資者書面委托時,應依序編號,由業務人員簽字并標記時間, 其中一聯交投資者收執。
第三十四條 交易指令的種類:
(一) 限價指令:指執行時必須按限定價格或更好價格成交的指令;
(二) 取消指令:指投資者要求將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三) 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指令。
第三十五條 交易指令當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投資者可提出變更和撤消指令。
第三十六條 經紀會員對其代理投資者的所有指令,必須通過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
第三十七條 經紀會員應向投資者收取手續費,代收國家規定應由投資者上交的稅費。
第三十八條 經紀會員有責任如實向投資者提供本公司的資信和業務情況及信息、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三十九條 經紀會員在每日交易閉市后應當為投資者準備交易結算報告。投資者有權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知悉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第四十條 經紀會員應按投資者的委托進行交易,并為投資者保守交易秘密。
第四十一條 經紀會員對其名下期貨交易先行承擔全部責任, 投資者對自己委托的期貨交易負全部責任。
投資者有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業務中存在問題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非經紀會員進行自營期貨交易的, 須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單獨開設自營專用資金帳戶, 存入足夠的資金。
第五章 交易業務
第四十三條 期貨交易是指在期貨交易所內集中買賣某種期貨合約的交易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期貨合約的交易價格是指該期貨合約的交割標準品在基準交割倉庫交貨的含增值稅價格。
第四十五條 期貨合約的交割標準品由交易所在期貨合約中載明。替代品的升、貼水由交易所另行規定,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 非基準交割倉庫交割與基準交割倉庫交割的升、貼水標準由交易所另行規定,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開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開市前五分鐘內經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 以集合競價后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第四十八條 收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交易的最后一筆成交價格。
第四十九條 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第五十條 新上市合約的掛盤基準價由交易所確定。
第五十一條 會員進行期貨交易應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手續費。
第五十二條 會員進行實物交割應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割手續費。交割手續費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交易所實行漲跌停板制度。當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時,交易所確定該合約在該交易日收市時出現漲(跌)停板,并按交易所制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是指交易者按照規定標準交納的資金,用于結算和保證履約。
第五十五條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的最低余額由交易所決定。
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證金。交易所可調整交易保證金水平,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會員應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設專用資金帳戶,會員專用資金帳戶只能用于會員與投資者、會員與交易所之間期貨業務的資金往來結算。
第五十七條 經紀會員應當將投資者交納的保證金存放于會員專用資金帳戶,以備隨時交付保證金及有關費用。經紀會員不得挪用投資者資金。
第五十八條 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經交易所批準, 會員可用標準倉單或交易所允許的其他質押物充作交易保證金。
第五十九條 經紀會員在受理投資者委托指令后, 應及時將投資者的指令輸入交易席位上的計算機終端進行競價交易。
第六十條 交易所計算機自動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 當買入價大于、等于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于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 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bp≥cp≥sp,最新成交價=cp
cp≥bp≥sp,最新成交價=bp
第六十一條 當結算準備金低于開倉最低額度時, 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不接受開倉申報。
第六十二條 買賣申報經計算機撮合成交即生效, 其信息通過計算機成交回報系統發送至會員的計算機聯網終端上。會員在收到成交回報信息時應及時通知投資者。
第六十三條 申報買賣的數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存于交易所計算機主機內,繼續參加當日競價交易。
第六十四條 每日交易結束,會員可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獲得成交記錄。會員應及時核對,如有異議應在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第六十五條 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0年。
經紀會員對投資者的開戶資料、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以及其他業務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5年。
第六十六條 交易所實行套期保值頭寸審批制度。交易所對套期保值申請者的經營范圍和以前年度經營業績資料、現貨購銷合同等能夠表明其現貨經營情況的資料進行審核,確定其套期保值額度。
投資者申請套期保值額度必須委托經紀會員辦理。
第六十七條 套期保值額度按交易所有關規定使用。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六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投機頭寸限倉制度, 套期保值頭寸不限倉。規定一般月份合約和交割月前一個月份合約同時按會員和投資者編碼限倉,經紀會員的限倉由交易所根據其注冊資本、信譽、抗風險能力、以前年度交易情況和投資者數量核定。交割月份合約實行對會員和投資者絕對量限倉。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戶,其持倉量應合并計算。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對會員或投資者違規超倉的或者未按規定及時追加交易保證金的,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對違規會員采取強行平倉措施。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七十條 強行平倉盈利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違規者承擔。 因市場原因無法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也由違規者承擔。
第七十一條 當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或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交易所可以采取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及按一定原則減倉等措施釋放交易風險。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后仍然無法釋放風險時,交易所應宣布進入異常情況,由交易所理事會決定采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七十二條 會員無法履約時, 交易所有權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 暫停開倉業務;
(二) 按規定強行平倉, 并用平倉后釋放的保證金履約賠償;
(三) 依法處置質押物;
(四) 用該會員的會員資格轉讓所得款項和其它資金履約賠償;
(五) 交易所代其履約后,依法追償。
第七十三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者投資者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最大持倉限制標準80%時,會員或投資者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投資者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報告內容:
(一)會員或投資者名稱、住所、經營范圍;
(二)持倉方向、品種、月份、數量;
(三)持倉意向;
(四)資金來源和追加保證金的能力;
(五)實際擁有的交貨或接貨能力;
(六)交易所要求申報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四條 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投資者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為防止違規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或者投資者采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新倉;
(四)提高保證金比例;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前款第(一)、(二)、(三)項臨時處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總經理決定。其他臨時處置措施由交易所理事會決定,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七章 結算業務
第七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第七十六條 當日交易結束后, 交易所對每一會員的盈虧、交易保證金、稅金、交易手續費等款項進行結算。會員可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取相關的結算數據。
第七十七條 當日盈虧為平倉盈虧與持倉盈虧之和。
第七十八條 會員的保證金余額低于交易所規定的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的, 應當追加保證金。
第七十九條 會員必須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未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大于零而低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禁止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則交易所將對該會員強行平倉。
第八十條 經紀會員應詳細記載交易業務,按日序時登記投資者買賣合約的開倉、平倉、持倉、交割情況,及時準確地反映投資者盈虧、費用以及資金、收付等財務狀況,控制投資者的交易風險。
第八十一條會員必須妥善保管結算方面的資料、憑證、帳冊以備查詢和檢查。有關資料必須保存5年以上。
第八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用于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
第八章 交割業務
第八十三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根據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 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八十四條 各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未平倉合約必須進行交割。到期合約的交割只能以會員的名義進行。投資者交割須通過會員辦理。
第八十五條 交易所按照“最少配對數”的原則通過計算機對未平倉合約進行交割配對。
第八十六條 會員進行實物交割必須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將貨款或交割單據交到交易所。
第八十七條 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賣方會員交出標準倉單和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 交易所付給賣方會員貨款;買方會員補齊交割款項后,交易所付給買方會員標準倉單,一收一付,先收后付。
第八十八條 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會員標準倉單或買方會員貨款后將應清退的保證金部分劃轉賣方會員或買方會員。
第八十九條 買方會員辦理交割時,對交割商品如有異議,應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復檢。
第九十條 交割結算價為該期貨合約交割結算的基準價。
第九十一條 交割商品入庫前,必須辦理交割預報,交易所按"擇優分配、統籌安排"的原則安排指定交割倉庫。未辦理交割預報入庫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九十二條 標準倉單是由交易所統一制定,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后簽發給貨主的實物提貨憑證,標準倉單經交易所注冊后方可用于交割。
第九十三條 指定交割倉庫是經交易所指定的為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
交易所對指定交割倉庫實行年審制。
第九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可在交易所所在地設立辦事機構,在交易所統一協調下處理交割事務。
第九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交易所有權責成其整改或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 取消其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 出具虛假倉單;
(二) 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三) 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四) 參與期貨交易;
(五) 其他違反交易所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九十六條 在實物交割時, 賣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買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如數交付貨款的,即為交割違約。
第九十七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中發生違約行為, 交易所可采用征購和競賣的方式處理違約事宜,違約會員應承擔由征購和競賣產生的費用和損失。交易所對違約會員還可處以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處罰,具體按交易所制定的有關交割違約處理辦法處理。
第九十八條 會員不得因其投資者違約而不履行合約交割責任,對不履行交割責任的,交易所有權強制執行。
第九十九條 由于指定交割倉庫的過錯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標準倉單權利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補充賠償,補充賠償后交易所有權對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追償。
第九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一百條 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于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當出現本規則第七十一條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后仍未化解風險;
(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第(一)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的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二)、(三)、(四)項異常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 交易所宣布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一百零二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延長的除外。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一百零三條 交易所對當日交易的價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統計資料等其他有關信息予以發布。
第一百零四條 交易所發布的信息包括: 商品名稱、合約交割月份、開盤價、最新價、漲跌、收盤價、結算價、最高價、最低價、成交量、持倉量及其持倉變化、會員成交量和持倉量排名、各指定交割倉庫經交易所核準可供交割的庫容量、標準倉單數量及其增減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根據不同內容按實時、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發布。
第一百零五條 交易所應當采取有效通訊手段, 建立同步報價和即時成交回報系統。
第一百零六條 交易所的行情發布正常,但因公共媒體轉發發生故障,影響會員和投資者交易,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交易所、會員和指定交割倉庫不得發布虛假的或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一百零八條 交易所、會員、指定交割倉庫、指定結算銀行不得泄露業務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交易所在經批準的情況下,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并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為保證交易數據的安全,交易所必須建立異地數據備份。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條 交易所依據本規則及有關規定,對涉及本所期貨交易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交易所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 監督、檢查期貨市場政策、法規和交易規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 監督、檢查各會員業務行為及內部管理情況;
(三) 監督、檢查各會員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 監督、檢查各指定交割倉庫和指定結算銀行與期貨有關的業務活動;
(五) 調解、處理期貨交易糾紛,調查處理各種違規案件;
(六)協助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七)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制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監控。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交易所每年對會員遵守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交易所發現有涉嫌違規行為的,應立案調查。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按有關規定行使調查、取證等權力,會員應當配合。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和指定結算銀行應當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業務的監督管理。對于不如實提供資料、隱瞞事實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協助或妨礙交易所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交易所按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處罰。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和指定結算銀行在從事期貨相關業務時涉嫌重大違規,交易所立案調查的,為防止違規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采取相應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期貨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經理事會決定,可由會員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士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特別調查委員會存續期間,按本規則行使監督管理權。特別調查委員會實行回避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交易所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和指定結算銀行有權向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嚴肅處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交易所應制定違規查處辦法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二章 爭議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 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和指定結算銀行之間發生的有關期貨業務糾紛,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提請交易所調解。
第一百二十一條 提請交易所調解的當事人, 應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交易所的調解意見經當事人確認, 在調解意見書上簽章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也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交易所可根據本交易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交易規則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理事會。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交易規則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2004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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