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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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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員的自律管理,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會員在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業務活動,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大連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章程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審核批準,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會員及其從業人員。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四條 交易所會員按業務范圍分為期貨公司會員和非期貨公司會員。 第五條 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 (二)承認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業務規則; (三)申請期貨公司會員的,須擁有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申請非期貨公司會員的,須擁有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或被期貨交易所除名的記錄;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貨業務管理制度; (六)具有取得期貨從業資格的人員、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 (七)申請期貨公司會員的,須持有中國證監會核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八)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成為會員須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年的年度會計報告; (四)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交易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申請成為期貨公司會員的,除提供前條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中國證監會核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二)公司章程和期貨經紀業務規則; (三) 期貨經營機構的設置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期貨業務主要負責人簡歷、期貨從業人員名冊; (四)主要交易設施和信息設施的使用權證明。 第八條 申請交易所會員資格,須向交易所提交書面申請書。申請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交易所會員資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書面承諾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項規定; (三)組織機構、經營機構的設置情況; (四)交易所要求申請者須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會申請材料后,應于3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初審。 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初審通過,并報理事會批準后,交易所對符合會員條件的申請單位發出入會通知書。 第十條 申請單位自收到交易所入會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如下事項: (一)繳納會員資格費50萬元; 第十二條 正式取得交易所會員資格后,會員擁有一個場內交易席位。會員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由交易所審核批準。增加的交易席位使用期最少為一年,使用費按年收取,每年2萬元。 會員可以按一定程序申請遠程交易席位。使用遠程交易席位須嚴格遵守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會員不得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三章 會員資格轉讓 第十五條 經批準,會員資格可以轉讓。禁止私下轉讓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進行會員資格轉讓的,轉讓雙方應提前向交易所提交會員資格轉讓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包括: (一)轉讓方向交易所提交《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資格轉讓申請》; (二)受讓方向交易所提交《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第六、七條規定的會員資格申請文件。 第十七條 交易所在接到上述會員資格轉讓申請文件后,提交理事會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對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報理事會批準。理事會批準后,交易所向申請雙方發出同意該項會員轉讓的書面通知。 第十八條 轉讓雙方在接到交易所同意該項會員資格轉讓的通知后,應簽訂《會員資格轉讓協議書》,報交易所備案。 第十九條 轉讓方在接到交易所同意其會員資格轉讓的通知后,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下列事項: 第二十條 轉讓方辦理完上述事項后,交易所在5個工作日內向受讓方發出書面的入會通知書,受讓方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逾期未辦的,視為放棄受讓會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 受讓方辦理完有關入會事項后,交易所將轉讓方的會員資格變更到受讓方名下,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二十二條 會員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 交易所不予受理會員資格轉讓的申請: (一)由于經紀糾紛、違法或犯罪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立案調查處理期間; (二)涉嫌違規,被交易所立案調查期間; (三)因違法、違規被交易所處以通報批評、暫停期貨業務處罰不滿三個月的; (四)取得交易所會員資格未滿一年的; (五)已被交易所取消會員資格的; (六)與交易所發生債務糾紛尚未了結的。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會員因訴訟糾紛等原因被法院等司法機關和其他有權的行政執法機關裁定轉讓會員資格并要求交易所協助執行時,交易所對相關會員進行會員資格的強制轉讓。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在接到法院等司法機關和其他有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下發的有關轉讓會員資格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下發暫停相關會員的開倉交易并限期了結現有期貨合約持倉的通知。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的客戶持倉可通過平倉、交割及移倉等方式了結持倉;非期貨公司會員可通過平倉、交割等方式了結持倉。會員持倉須在自通知下發之日起60個交易日內了結。逾期未了結持倉,交易所將于到期日下一個交易日,對該會員實施強制平倉。 第二十六條 該會員持倉了結后,應結清與交易所的全部債權與債務。若該會員不到交易所辦理有關手續,交易所有權按有關規定對其資金進行扣劃以結清其與交易所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該會員與交易所的全部債權債務結清后,經交易所批準,將會員資格轉讓給符合交易所會員條件的受讓方。如果該會員沒有其他可用資金或其他可用資金不足以用于結清與交易所的債務,交易所可先批準對該會員的會員資格進行轉讓,然后用會員資格轉讓費清償與交易所的債務,清償后若有余額再劃轉到有關機關指定賬戶。 第二十八條 受讓方應向交易所提交會員資格申請書,經交易所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按會員條件審查合格并報理事會批準后,交易所批準轉讓,由受讓方受讓會員資格。 第二十九條 受讓方須在交易所批準轉讓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會員資格轉讓費交至交易所并辦理完第十條所述事項。逾期未辦的,視為放棄受讓會員資格。 第三十條 受讓方辦理完上述事項后,交易所將會員資格變更到受讓方名下,并頒發會員證書,完成轉讓。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收到受讓方交來的會員資格轉讓費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會員資格轉讓費或第二十七條所述余額劃轉到有關機關指定賬戶。 第三十二條 交易所將辦理強制轉讓的文件歸檔保存。辦理強制轉讓的文件包括:有關方面強制轉讓會員資格的裁定、受讓方提交的會員資格申請書及交易所批準轉讓的文件。 第四章 會員的變更 第三十三條 兼并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并后新設立的法人若要承繼會員資格,必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準后,方可承繼會員資格。 兼并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并后新設立的法人,有優先取得會員資格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會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 經理事會批準,可以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被中國證監會吊銷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或被宣布為“市場禁止進入者”的; (二)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的; (三)資金、人員和設備嚴重不足,管理混亂,經整頓無效的; 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在交易所發展新會員前,會員資格費不予清退。 逾期未了結持倉,交易所將于到期日下一個交易日對該會員實施強制平倉;未結清與交易所的債務的,交易所將在清退會員資格費前從會員資格費中扣除,會員資格費不足以結清與交易所債務的,交易所保留繼續追索的權利;其他未辦事項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會員資格發生變化,交易所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規則、辦法等各項業務規定,接受交易所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每年對會員遵守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交易所行使監管職權時,可以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細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會員進行調查取證,會員應當配合。 第四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有權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條 客戶委托他人作為其交易指令下達人或資金調撥人的,必須由客戶提供本人親自簽名或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沒有授權委托書或書面授權不明的,期貨公司會員不得允許他人代客戶從事交易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期貨公司為客戶提供網上委托服務的,應當建立網上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并對客戶進行網上交易風險的特別提示。 第四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完善客戶下達交易指令和交易結算資料的確認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控制交易風險,需要對客戶持倉實施強行平倉的,應當遵守雙方合同規定的標準和條件,并以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客戶。不得允許客戶透支交易。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欺詐客戶。 第五十條 會員應維護交易所的聲譽,協助交易所處理各種突發或異常事件。期貨公司會員應做好客戶的解釋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會員發生違規、違約行為的,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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