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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會員的管理,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會員在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業務活動,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章程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審核批準,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會員及其從業人員。
第四條 交易所會員按業務范圍分為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交易所可以吸納、設定特別會員,對其相關權利和義務作出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承認交易所的章程和業務規則;
(三)申請期貨公司會員的,須持有中國證監會核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申請非期貨公司會員的,須擁有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貨業務管理制度;
(六)具有取得期貨從業資格的人員以及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
(七)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成為會員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年度會計報告;
(四)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股東情況說明;
(六)交易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申請成為期貨公司會員的,除提供前條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中國證監會核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公司章程和期貨經紀業務規則;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期貨業務主要負責人簡歷、期貨從業人員名冊。
第八條 申請交易所會員資格,須向交易所提交書面申請書。
申請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書面承諾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組織機構、經營機構的設置情況;
(三)交易所要求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入會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交易所會員管理部門應當提出辦理意見,提交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初審。
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初審通過,并報理事會批準后,交易所對符合會員條件的申請單位發出入會通知書。
第十條 自收到交易所入會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請單位應當辦理如下事項:
(一)繳納會員資格費40萬元;
(二)期貨公司會員交納年會費2萬元,非期貨公司會員交納年會費1萬元;
(三)匯入不低于交易所規定數額的結算準備金;
(四)在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
(五)辦理有關人員和印鑒的授權手續;
(六)其他必須辦理的事項。
逾期未辦的,視為自動放棄入會資格。
第十一條 入會手續辦理完畢后,申請單位正式取得會員資格,交易所頒發會員證書,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十二條 正式取得交易所會員資格后,會員擁有一個場內交易席位。會員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應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由交易所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交易所章程及業務規則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及業務規則規定的義務。
第十四條 經交易所批準,會員資格可以轉讓。
第十五條 轉讓方必須是實際繳納了會員資格費并享有相應財產權利的交易所會員。受讓方必須是已按本辦法規定的入會程序,向交易所交驗了入會申請書和相關文件、資料,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并報理事會批準,收到入會通知書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十六條 會員資格轉讓的,轉讓方應當提前向交易所提交會員資格轉讓申請書,轉(受)讓雙方向交易所提交雙方簽訂的《會員資格轉讓協議書》。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并報理事會批準,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到交易所辦理會員資格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自接到交易所批準轉讓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轉讓方應當辦理完畢如下事項:
(一)了結期貨合約持倉;
(二)結清在交易所內的全部債權與債務;
(三)退還各種票據和交易所頒發的各種證件;
(四)辦理專用資金賬戶的銷戶手續;
(五)退還交易所的各種交易設施;
(六)按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受讓方接到交易所批準轉讓的書面通知后,按照第十條除第一款外的規定辦理相關入會手續。
逾期未辦的,視為放棄受讓會員資格。
第十九條 受讓方必須在轉讓方辦理完退場手續后方能進場交易。
第二十條 交易所根據批準通知及入退會手續,將轉讓方的會員資格權益(會員資格費)調整至受讓方名下,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二十一條 會員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會員資格不得轉讓:
(一)因經濟糾紛、違法或者犯罪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立案調查處理期間,但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拍賣或者強制轉讓的除外;
(二)涉嫌違規,被交易所立案調查期間;
(三)因違法、違規被交易所處以通報批評、暫停期貨業務等處罰不滿三個月的;
(四)與交易所發生債務糾紛尚未了結的;
(五)會員資格權益被國家執法機構依法凍結的。
第二十二條 凡自動放棄會員資格以及按照交易所章程、規則被交易所取消會員資格的,會員資格費不予清退,但可將該會員資格費所代表的相應財產權利參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轉讓。
第二十三條 兼并會員的法人或者與會員合并后新設立的法人承繼會員資格的,應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準,方可承繼會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會員資格發生變化,交易所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五條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規則、業務細則等各項業務規定,接受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交易所書面報告:
(一)法定代表人變更;
(二)注冊資本總額或者股權結構變更;
(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及聯系方式變更;
(四)分支機構的設立、合并、關閉;
(五)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六)發生50萬元以上訴訟案件或者經濟糾紛;
(七)停止期貨業務;
(八)取得其他交易所會員資格;
(九)因違法、違規受到期貨市場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或者其他交易所處罰。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每年對會員執行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會員應當根據交易所的安排積極配合。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有權要求其限期整改:
(一)財務管理不善,長期虧損,經營狀況不佳或者清償能力明顯下降;
(二)年度檢查中發現重大問題。
會員未能在限期內整改的,交易所有權暫停其期貨交易或者經理事會批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從事經紀業務時應當履行對客戶的忠實及注意義務,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接受客戶開戶申請時,須向客戶提供《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及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業務細則;要求客戶簽字確認已了解《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與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業務細則的內容,并在經紀業務合同中承諾遵守交易所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為客戶提供網上交易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建立網上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并對客戶進行網上交易風險的特別提示。
第三十二條 會員應當維護交易所的聲譽,協助交易所處理各種突發或者異常事件。出現各種突發或者異常事件時,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做好客戶的解釋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會員應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各項活動和交易所召開的各種會議。因故確實無法參加的,應當事先報交易所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會員從業人員在交易所內從事交易、交割、結算業務的,須經其會員授權,會員從業人員在交易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均由該會員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會員資格轉讓、被取消會員資格,該會員對其從業人員的授權自動失效。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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