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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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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商品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標準倉單的管理,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倉單的注冊、流通和注銷等業務,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指定商品交割倉庫(以下簡稱交割倉庫)及指定質檢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辦理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標準倉單
第四條 標準倉單是指交割倉庫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并簽發《貨物存儲證明(保證)書》等后,經交易所注冊,可用于證明貨主擁有實物或者可予提貨的財產憑證。
第五條 交易所通過計算機系統辦理標準倉單的注冊、交割、轉讓、充抵保證金和注銷等業務。
會員或客戶使用標準倉單向商業銀行等第三方提供擔保的,須向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質押登記手續。未經交易所辦理質押登記的,不得約束其他會員或客戶等第三人。
第六條 標準倉單的生成包括交割預報、入庫驗收、質量檢驗、交割倉庫申請注冊及交易所辦理注冊等環節。
第七條 標準倉單分為通用標準倉單和非通用標準倉單兩種。
第一節 通用標準倉單
第八條 通用標準倉單是指標準倉單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規定和程序可以到倉單載明品種所在的交易所任一交割倉庫選擇提貨的財產憑證。
適用通用標準倉單的具體品種由交易所公告。
第九條 通用標準倉單載明的內容包括:會員號、會員名稱、客戶交易編碼、品種、標準倉單數量、凍結數量、充抵數量等。
第十條 交割倉庫向標準倉單持有人承擔質量及數量責任。通用標準倉單流通轉讓的,其載明貨物的權利及風險相應轉移。
第十一條 非通用標準倉單是指倉單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規定和程序只能到倉單載明的交割倉庫提取所對應貨物的財產憑證。
適用非通用標準倉單的具體品種由交易所公告。
第十二條 非通用標準倉單載明的內容包括:會員號、會員名稱、客戶交易編碼、品種、標準倉單數量、交割倉庫、檢驗時間、標準倉單編號、凍結數量、充抵數量等。
第十三條 非通用標準倉單由交割倉庫承擔正常倉儲保管責任。倉單轉讓人向倉單受讓人承擔質量責任。
自接受倉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非通用標準倉單受讓人應當對倉單所載明貨物的質量進行檢驗;逾期未檢驗的,風險自擔。
第三章 交割預報
第十四條 客戶或者非期貨公司會員向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當由會員填寫《交割預報單》,并以書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形式向交割倉庫預報。
預報數量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貨主提供擁有商品的相關證明。特殊情況下,交易所可以要求交割倉庫優先批準有近期月份持倉的交割預報。
第十五條 自接到會員《交割預報單》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割倉庫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形式回復會員能夠接收的商品數量。自接到交割倉庫同意入庫的回復之日起2個工作日之內,會員應當向交割倉庫繳納30元/噸的交割預報定金。交割倉庫在收到交割預報定金的當日(工作日),開具《入庫通知單》。
對已存放在交割倉庫的商品申請期貨交割的,仍應提交交割預報,無須交付交割預報定金。
《入庫通知單》自開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入庫通知單》有效期(公歷日)分別為:
(一)硬白小麥(以下簡稱硬麥)、優質強筋小麥(以下簡稱強麥)、一號棉、菜籽油和早秈稻為40天。
(二)白糖每年12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廣東、廣西及云南三省(區)等交易所認可的白糖主產區交割倉庫為15天(公歷日);其他時間和其他地區交割倉庫為40天。
(三)精對苯二甲酸(以下統稱PTA)為15天。
交易所可視情況,調整《入庫通知單》的有效期。
第十七條 《入庫通知單》有效期內相對應數量的商品全部到庫的,自商品入庫完畢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割預報定金予以返還;部分到庫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到庫部分,交割預報定金不予返還。
第十八條 交易所公告暫停交割倉庫入庫業務的,自公告之日(含該日)下午閉市起,該交割倉庫發生的交割預報視為無效預報,交易所不再受理相關商品的標準倉單注冊申請。
第十九條 貨主應當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向交割倉庫交納各項費用。
第二十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發貨前,須將運輸方式、車(船)號、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交割倉庫。
第四章 交割商品入庫
第二十一條 交割商品入庫時,商品的重量、包裝相關單證等的驗收及扦樣由交割倉庫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貨主應到場監督,驗收結果須經雙方認可。交割倉庫、貨主應對驗收結果簽章確認,并共同對入庫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入庫商品未經交割倉庫、貨主簽章確認的,不得用于期貨交割。
棉花樣品的扦取由承檢機構實施,交割倉庫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交割倉庫及貨主有權對樣品扦取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入庫商品質量指標由質檢機構檢驗的,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交割倉庫應當對檢驗結果進行確認并通知客戶。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認可的免檢商品和適用非通用標準倉單的商品入庫后,交割倉庫應當對貨主的名稱、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商品數量、生產廠家、存放庫房及垛位等事項登記造冊,并由貨主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入庫商品質量由交割倉庫檢驗的,檢驗報告一式二份,一份留交割倉庫存檔,一份隨《貨物存儲證明(保證)書》寄送至交易所。
入庫商品質量由質檢機構檢驗的,檢驗報告一式三份,一份由質檢機構留存,一份留交割倉庫存檔,一份隨《貨物存儲證明(保證)書》寄送至交易所。
交割商品質量檢驗結果確定后,質檢機構應當及時將檢驗報告寄送交割倉庫或由交割倉庫領取。貨主或者交割倉庫業務急需的,質檢機構可先行傳真檢驗報告。
第二十五條 硬麥、強麥重量驗收應當在庫內整車過地磅,強麥不同品種須分開儲存,不得混存。
第二十六條 強麥入庫質量檢驗由交易所組織實施。強麥降落數值、穩定時間、拉伸面積和濕面筋指標由質檢機構檢驗;其他質量指標由交割倉庫或質檢機構檢驗。
硬麥入庫質量檢驗由交割倉庫組織實施,交易所進行抽查。
需由質檢機構檢驗的小麥質量指標,樣品由交割倉庫扦取,交易所、客戶到場監督。客戶未到場監督的,視為對扦樣無異議。樣品扦取后由交易所進行封樣,并寄(送)質檢機構。
質檢機構作出的檢驗結論為小麥入庫質量檢驗的最終結果,不予復檢。
第二十七條 自新年度(每年九月一日)起,交易所開始接受新年度一號棉的報驗申請。
第二十八條 棉花入庫時,交割倉庫按《入庫通知單》、原驗證書和碼單接收棉花。
第二十九條 棉花重量和質量檢驗實行公證檢驗制度。按照棉花國家標準(GB1103-2007)和《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十條 入庫棉花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棉花包裝》(GB6975-2007)規定的Ⅰ型號棉包(227±
第三十一條 一號棉入庫過程中和倉單注冊前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割倉庫應當拒絕轉存為期貨交割商品,并及時通知會員或者貨主:
(一)摻雜使假的;
(二)非同一產地、非同一棉花加工廠生產的棉花;
(三)棉包出現嚴重污染、水漬,發現火燒、霉變等,或者有異味的以及包裝不完整的;
(四)未經檢驗,棉包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五)崩包率大于5%的;
(六)非本棉花年度生產的;
(七)單包回潮率大于10%的;采用塑料套包法包裝的,一批棉花中單包回潮率超過9%,或者按批計算的平均回潮率超過8.5%的;
(八)經檢驗發現品級有六級及以下的;
(九)經檢驗發現馬克隆值有C1級的;
(十)其他不符合交割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 白糖包裝應當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商品期貨交割細則》規定。
第三十三條 白糖入庫的,應當按以下要求提供單證:
(一)國產白糖:《衛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廠家營業執照(復印件)、生產廠家檢驗報告等。
(二)進口白糖:允許該批白糖在中國境內銷售(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該批商品報關口岸當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該批商品出具的《衛生證書》;生產廠商或者該批商品出口商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地證明書》,并簽署《進口白砂糖單證合法、真實、有效保證書》。
第三十四條 重量驗收:可采用過地磅同時抽包檢斤方式,或者單獨抽包檢斤方式。
第三十五條 質量檢驗:一個垛位扦取一個樣品,樣品一式兩份,封樣后寄(送)質檢機構。貨主也可委托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第三方扦樣,交割倉庫配合并監督扦樣,由此產生的費用(不包括交割倉庫配合扦樣費)由貨主承擔。
第三十六條 自收到每批白糖樣品起5個工作日內,質檢機構應當出具檢驗結果并通知交割倉庫。
第三十七條 生產日期超過90天的境內生產的PTA和自境外發運之日起超過60天的進口PTA,交割倉庫不得接收入庫。
境內生產的PTA申請入庫的,應當向交割倉庫提交本批PTA生產廠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標準的《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品質量證明書》須載有生產廠家、生產日期、適用的質量標準和該批產品的質量檢驗結果等信息。
境外生產的PTA申請入庫的,應當向交割倉庫提交本批商品的船運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生產廠家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地證明書》等材料的復印件,并加蓋申請入庫單位公章。商品所有人應當對所提供的單證簽署《進口PTA單證合法、真實、有效保證書》。
不同生產廠家生產的PTA應當分開預報。
第三十八條 重量驗收:PTA單包凈重為1噸或者1.1噸。重量驗收可采用過地磅同時抽包檢斤或單獨抽包檢斤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九條 PTA質量檢驗按每300噸一個樣品扦取;不足300噸的按300噸計。樣品一式三份,雙方封樣后寄(送)質檢機構兩份。自收到每批樣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質檢機構應當出具檢驗結果并通知交割倉庫。
貨主向交易所和交割倉庫提交指定生產廠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產品質量責任承諾書及相關材料的,入庫PTA質量可以免檢。
第四十條 菜籽油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規定。
第四十一條 入庫菜籽油應當提供加蓋生產廠家公章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和《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隨貨同行的產品化驗單。
產品化驗單中須載明產品名稱、產地(包括原產國)、壓榨或者浸出、產品執行標準、等級、是否轉基因產品及編號等。
第四十二條 采用汽車運輸的,菜籽油重量驗收以地磅計量為準;采用火車運輸的以火車罐打尺或者儲油罐打尺計量為準;采用船舶運輸的,以過磅或者儲油罐打尺計量為準。
經交易所批準,菜籽油重量驗收可以使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其他先進衡器計量。
第四十三條 菜籽油運達交割倉庫時,質量檢驗樣品由交割倉庫在卸貨前扦取。每次扦取的樣品分為兩份,每份不低于
入庫菜籽油的質量檢驗和摻偽檢驗由交割倉庫負責。交割倉庫可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質檢機構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交割倉庫承擔。
自每批商品樣品扦取結束時起,交割倉庫應當于48小時內提供檢驗結果,并及時通知貨主。
第四十四條 對檢驗合格的菜籽油,交割倉庫應當按商品到庫先后安排儲油罐,并于檢驗報告出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入庫完畢。
轉基因菜籽油應當與非轉基因菜籽油分罐儲存。入庫客戶未在交割預報單中注明菜籽油是否轉基因產品,導致轉基因菜籽油和非轉基因菜籽油混罐儲存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由該客戶承擔。責任主體以入庫時交割倉庫保留的樣品確定。
菜籽油儲油罐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規定。
第四十五條 貨主應當保證入庫菜籽油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混罐儲存的菜籽油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根據入庫時交割倉庫保留的樣品確定責任主體。
第四十六條 入庫過程中和標準倉單注冊前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割倉庫應當拒絕轉存為期貨交割商品,并及時通知會員或者貨主:
(一)摻偽的菜籽油;
(二)菜籽油運輸工具不符合國家規定;
(三)入庫菜籽油不符合交易所其他交割規定的。
第四十七條 貨物重量驗收采取在交割倉庫內整車過地磅方式進行。
第四十八條 入庫質量檢驗由交割倉庫負責。
交割倉庫可全部或部分委托指定質檢機構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交割倉庫承擔。
第四十九條 入庫檢驗樣品由交割倉庫在卸貨前抽取,檢驗結果不符合交割質量標準的不允許入庫。
入庫過程中發現不符合交割質量標準的部分不允許入庫。
每次抽取樣品就庫分為二份,每份
第五十條 貨物入庫時,達不到交割質量標準的商品,經雙方協商,指定交割倉庫可提供整理等服務。
第五十一條 自每批貨物樣品抽取結束時起,交割倉庫應于24小時內做出檢驗結果,并及時通知貨主。
第五章 標準倉單注冊
第五十二條 自出具或者接到質檢機構的檢驗結果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交割倉庫對檢驗結果進行確認并通知貨主。貨主無異議的,自通知貨主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割倉庫應當向交易所申請注冊標準倉單。同時向交易所報送《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貨物存儲證明(保證)書》和應當由交易所留存的《檢驗報告》原件一份。
每年的
第五十三條 《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應當按要求填寫,并加蓋交割倉庫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托負責人簽章、交割倉庫經辦人簽章,同時注明開具日期。
第五十四條 交易所可在自交割倉庫提出倉單注冊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注冊。
第五十五條 自交割月最后交易日(白糖、菜籽油為第5個交易日)下午3時起,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倉庫提出的用于當月交割的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該日下午3時以后的注冊申請所形成的標準倉單可以參與當月標準倉單的征購及后續月份交割。
交易所規定的可予質量免檢的商品用于期貨交割的,最遲應當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一日申請注冊。
第五十六條 經交易所注冊的標準倉單,方可適用于與期貨相關的業務。
第六章 標準倉單有效期
第五十七條 各品種標準倉單有效期分別如下:
強麥:N年生產的小麥注冊的標準倉單,有效期至N+2年7月最后1個工作日。
硬麥:N年注冊的倉單,在N+1年的7月份合約貼水30元/噸,9月份合約貼水60元/噸。N+1年9月合約交割結束后,于當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含該日),N年注冊的倉單必須全部注銷。
一號棉:N年生產的棉花注冊的標準倉單,有效期至N+2年3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
白糖:N制糖年度(每年的
菜籽油:N年
PTA:每年9月第12個交易日(不含該日)之前注冊的PTA標準倉單,在該月第15個交易日(含該日)之前全部注銷;該月第16個交易日(含該日)之后開始受理新倉單的注冊申請。
早秈稻:N年
第五十八條 標準倉單到期日前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交易所可在到期日將其注銷,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標準倉單持有人承擔,交易所不保證全部交割商品質量符合規定標準。
第七章 標準倉單的流通
第五十九條 標準倉單的流通是指標準倉單的交割和轉讓。
處于凍結狀態和充抵保證金狀態的標準倉單不能流通。
客戶的標準倉單的流通應當委托會員辦理,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流通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六十條 標準倉單交割按《鄭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標準倉單的轉讓是指會員自行協商買賣標準倉單的行為。交易所受理標準倉單轉讓的時間為每個工作日交易時間的下午2時30分之前。一號棉期貨合約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所不辦理一號棉標準倉單轉讓業務。
第六十二條 轉讓標準倉單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二)達成轉讓意向的買賣雙方會員應當向交易所提交標準倉單轉讓申請;
(三)交易所對標準倉單轉讓申請審核后,為買賣雙方會員辦理標準倉單過戶和貨款結算劃轉等手續;
(四)標準倉單轉讓的貨款劃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傳遞參照《鄭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執行。
標準倉單轉讓手續費標準由交易所公告。
第八章 標準倉單注銷
第六十三條 標準倉單注銷是指標準倉單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會員到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提貨手續的過程。
客戶注銷標準倉單應當通過會員向交易所提交標準倉單注銷申請。
對于已經注銷的PTA標準倉單,貨物尚未出庫但仍符合入庫條件的,可重新申請注冊。
第六十四條 標準倉單注銷時,交易所結算部門辦理倉單升貼水結算,交易所交割部門開具《提貨通知單》。
第六十五條 適用通用標準倉單的商品需要提貨的,交易所根據會員申請及交割倉庫的具體情況,確定《提貨通知單》對應的商品。
第六十六條 自交易所開出《提貨通知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貨通知單》持有人應當持《提貨通知單》(原件)、提貨人身份證、提貨人所在單位證明到交割倉庫辦理提貨手續、確認商品質量、確定運輸方式、預交各項費用。
《提貨通知單》持有人在提貨期內向交易所提出商品質量復檢申請的,自交易所收到申請之日起,《提貨通知單》持有人的提貨期間停止計算,待復檢結果通知《提貨通知單》持有人之日起重新計算。
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現貨提貨單處理,交割倉庫不再保證全部商品質量符合規定標準。
第九章 交割商品出庫
第六十七條 期貨交割商品出庫的重量檢驗由貨主與交割倉庫共同實施,具體辦法參照入庫規定。
第六十八條 貨主提供運輸工具的,自貨主憑《提貨通知單》與交割倉庫聯系出庫事宜、運輸工具到達交割倉庫之日起,交割倉庫開始發貨,并停止收取已裝運貨物的倉儲費;貨主委托交割倉庫代辦運輸的,自客戶憑《提貨通知單》與交割倉庫聯系出庫事宜、指定運達地點并預交各種費用(包括鐵路代辦費、港雜費等)之日起,交割倉庫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汽車、船舶10日,火車20日)發出商品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倉儲費。
由于貨主變更發貨方式、提貨手續不全、費用未按時交納、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裝運推遲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六十九條 硬麥出庫時,降落數值不得低于260S,對高限不作要求。在標準水分、雜質范圍內,交割倉庫保證足量出庫;水分超12.5%,在13%的以內的,或雜質超1%,在1.2%以內的,客戶應接收,分項目按超每0.1%扣0.2%的標準扣量,由交割倉庫補足。
強麥出庫水分溢短數量由貨主承擔,非水分減量的貨款按照《提貨通知單》開具之日前(含當日)強麥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核算短少商品價款,由交割倉庫賠償買方貨主。出庫水分檢驗費用由交割倉庫承擔。
強麥出庫水分溢短數量的計算方法:商品水分溢短數量=提貨數量×(合約規定的上市水分指標-提貨時的實際水分指標)?(1-提貨時的實際水分指標)。
第七十條 強麥出庫時,客戶與交割倉庫發生質量爭議的,由入庫時的質檢機構按Q/ZSJ 001-2003規定的檢驗法檢驗。復檢結果確定的等級高于(包括等于)初檢結果確定的等級,或復檢結果在初檢結果允許誤差范圍內(以初檢結果為基準,濕面筋允許絕對誤差為-1.5%,穩定時間允許相對誤差為-15%,拉伸面積允許相對誤差為-10%,降落數值允許相對誤差-10%),以入庫檢驗結果確定的等級為準,由此產生的化驗費和差旅費等由提出爭議者負擔;復檢結果在入庫檢驗結果允許誤差范圍外,且低于初檢結果確定的等級,以復檢結果確定的等級為準,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交割倉庫負擔。
第七十一條 交割倉庫應將與所提棉花相對應的《公證檢驗證書》隨貨同行聯一份交貨主。貨主可在商品發運前逐批核對棉花的產地、包裝、批次和件數等項目,驗收結果應當經貨主、交割倉庫雙方認可。
第七十二條 因自然變異導致標準倉單主體品級或結算品級與注冊時相比出現下降或者無主體品級的,仍可正常辦理出庫手續,客戶不得拒絕接貨。
因自然變異造成主體品級或結算品級下降未超過一個品級的,由貨主承擔。交割倉庫承擔變異超過一個品級以上部分的品級差價,差價的計算根據交易所規定的品級之間升貼水標準執行;降至五級以下部分的品級之間的差價按800元/噸執行。
因自然變異造成無主體品級的,將各品級所占比例從高品級起依次降級累計,直至累計比例大于等于80%為止,以累計終止部位的品級為結算品級,同時參照本條前款規定按此品級確定交割倉庫和貨主的權利和義務。
公檢證書超過有效期的倉單注銷時需要重新檢驗的,由提出重新檢驗方支付公檢及相關費用。
第七十三條 出庫過程中,發現棉花崩包的,交割倉庫應當免費回包。
第七十四條 因自然變異導致白糖色值變化在規定范圍內的,仍可正常出庫,貨主不能拒絕接貨。
一級白糖的色值小于等于190IU的,由貨主承擔;大于190IU小于等于240IU的,色值每增加10IU(不足10IU按10IU計),交割倉庫給提貨方每噸10元的補償。白糖色值大于240IU時,交割倉庫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白糖出庫時,出現包裝霉變、嚴重污染,潮包、流包、真結塊、異味的,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交割倉庫正常保管情況下,PTA水分指標變化不影響使用的,貨主不得拒絕接收。
第七十七條 出庫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出庫。
第七十八條 出庫數量發生損耗短少的,交割倉庫按實際出庫數量補足。不能補足的,交割倉庫按菜籽油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核算短少商品價款賠償買方貨主。
第七十九條 出庫數量發生損耗造成短少的,交割倉庫應及時補足。不能及時補足的,交割倉庫按《提貨通知單》開具之日前(含當日)早秈稻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核算短少商品價款,賠償買方貨主。
第十章 入庫和出庫復檢
第八十條 貨主或者交割倉庫對入庫檢驗結果(強麥除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書面提出復檢申請,并預交復檢費用。
復檢僅限于復檢申請方提出的有異議的項目。
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申請的,視為同意檢驗結果。
第八十一條 白糖、PTA復檢機構為原檢驗機構;
交易所同意由交割倉庫檢驗的小麥質量指標,復檢機構由交易所指定;
菜籽油、早秈稻復檢機構由貨主和交割倉庫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
第八十二條 由交易所指定復檢機構的品種,復檢樣品由復檢機構重新扦取,交割倉庫應予以配合。復檢機構應當自抽樣完畢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果(如樣品量較大,可適當延遲),并將復檢結果書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異議方。
復檢機構為原檢驗機構的品種,復檢機構只對其保留的樣品進行復檢,不再重新扦樣。復檢機構自收到交易所復檢通知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復檢結果,并將復檢結果書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異議方。
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第八十三條 由交易所指定復檢機構的品種,復檢結果與交割倉庫原檢驗結論一致的,由貨主承擔相關費用(檢驗費、抽樣費、差旅費、交通費等。下同);復檢結果與交割倉庫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相關費用由交割倉庫承擔。
復檢機構為原檢驗機構的品種,復檢結果與原檢驗結論一致的,由復檢申請方承擔相關費用;復檢結果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相關費用由質檢機構承擔。
第八十四條 一號棉入庫復檢按《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第八十五條 自《提貨通知單》開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倉單持有人對商品質量有異議的,可向交易所申請一次復檢,并預交復檢費用。
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視為確認出庫商品質量。
第八十六條 復檢僅限于復檢申請方提出的有異議的項目。
菜籽油復檢項目限于酸值、過氧化值、溶劑殘留量和摻偽。
由交割倉庫檢驗的項目,參照入庫復檢進行;由質檢機構檢驗的項目,由交易所指定的質檢機構進行復檢。
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第八十七條 交易所不受理超出規定時間或者已經出庫的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復檢,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第八十八條 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易所通知交割倉庫。復檢機構在交割倉庫協助下重新扦樣,樣品經三方共同認可后封樣。復檢結果由交易所通知會員與交割倉庫。
復檢結果符合交易所出庫規定的,復檢及相關費用由貨主承擔。復檢結果不符合出庫規定的,復檢及相關費用由交割倉庫或者標準倉單轉讓人承擔。
第八十九條 復檢結果不符合出庫規定的,在雙方約定或者規定的出庫時間內,交割倉庫或者標準倉單轉讓人可以用符合出庫規定的商品調換,提貨方不得拒收。商品調換不得影響商品及時出庫,調換增加的運輸、檢驗等費用由交割倉庫或者標準倉單轉讓人承擔。調換后商品的出庫按交割商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條 交割倉庫或者標準倉單轉讓人未能用符合出庫規定的其他商品調換,交割倉庫或者標準倉單轉讓人可以與客戶(提貨方)協商處理。
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割倉庫或者標準倉單轉讓人須及時對不合格的交割商品加工處理以達到出庫規定,并承擔補償責任。補償金額按相應品種期貨交易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的3%計算。加工處理且補償后,客戶(提貨方)不得拒絕接受商品。
(二)無法加工處理或者加工處理后仍不能達到出庫規定的,交割倉庫或者標準倉單轉讓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按相應品種期貨交易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的120%計算,貨物歸交割倉庫或標準倉單轉讓人所有。
第九十一條 一號棉復檢按照棉花國家標準(GB1103-2007)和《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一章 監督、爭議和處理
第九十二條 交易所有權對用于期貨交割的商品進行抽查。
對期貨交割商品抽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冊。
對已經注冊成倉單的商品質量和數量抽查中發現質量不合格或者數量有差額的,責成交割倉庫或者倉單持有人采取限期提供足量、合格商品等補救措施,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交割倉庫或者倉單持有人承擔。出現違規行為的,交易所按規定對違規者進行處罰。
第九十三條 標準倉單轉讓人與受讓人(提貨方)之間、客戶與交割倉庫及倉單質量免檢承諾人之間產生交割糾紛的,雙方可先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糾紛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依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九十四條 交割商品出庫時,對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發生爭議的,交易所按本辦法規定對責任歸屬進行確認,最終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第九十五條 交割倉庫或標準倉單轉讓人不能向客戶(提貨方)交付符合合約出庫規定標準的商品,造成客戶(提貨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交割倉庫不能履行其債務時,交易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九十七條 本辦法自
下載: 附錄5:新疆棉升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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