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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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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期貨交割行為,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交易所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指定商品交割倉庫(以下簡稱交割倉庫)及指定質檢機構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條 期貨交割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按照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期貨交割實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條 客戶的期貨交割須由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交割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四條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不得交割;持倉量為非交割單位整數倍的相應持倉不得交割。
進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戶應當將交割月份的相應持倉予以平倉。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戶不得開新倉,交易所有權對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予以強行平倉。不得交割的持倉被配對的,交易所對其處以合約價值(按配對日交割結算價計算)10%的違約金,違約金支付給對方,終止交割;買賣雙方均屬上述情況的,交易所按本條規定比例核算的金額對雙方進行處罰,終止交割。
第二章 期貨交割標準
第一節 小麥
第五條 小麥包括硬白小麥(以下簡稱硬麥)和優質強筋小麥(以下簡稱強麥)
第六條 交割單位:10噸。
第七條 硬麥交割適用國家標準。
基準交割品:符合GB 1351-2008《小麥》的三等硬白小麥。
交割硬麥入庫時的降落數值應在260-420S之間。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不完善粒≤8.0%(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2.0%,生霉粒小于等于2.0%),其他指標符合GB1351-2008的二等以上硬白小麥可替代交割,不升水;
(二)水分超12.5%,但在13.0%以內的,交割倉庫應接收,每超0.1%扣量0.2%;
(三)雜質超1.0%,但在1.2%以內的,交割倉庫應接收,每超0.1%扣量0.2%。
第八條 強麥交割標準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用優質強筋小麥標準》(Q/ZSJ 001-2003)(以下簡稱《強麥所標》,見附件一)的二等優質強筋小麥。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符合《強麥所標》的一等強麥升水30元/噸;
(二)同等級強麥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的(其中霉變粒小于等于2.0%),貼水10元/噸。
第九條 硬麥接收、儲存、發運采用散糧方式。強麥接收、發運采用散糧方式;儲存采用麻袋包儲與散糧存儲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節 棉花
第十條 棉花合約按序號排列,分為一號棉和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序號棉花。
第十一條 一號棉交割單位:185包±5包(227包
第十二條 一號棉交割適用國家標準。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棉花 細絨棉》(GB1103-2007)規定的328B級國產鋸齒細絨白棉。
期貨交割棉實行分級計價。分級計價按重新檢驗的結果計算:
(一)有主體品級的棉花,各品級棉花分級計價。主體品級確定方法:按批檢驗時,占80%及以上的品級,其余品級僅與其相鄰。
(二)無主體品級的棉花,以累計方式產生結算品級,累計棉花按結算品級與未累計棉花分級計價。結算品級確定方法:根據按批檢驗結果,從高品級起依次降級累計,直至累計比例大于等于80%的品級,且未累計品級僅與其相鄰。
替代品及升貼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棉花 細絨棉》(GB1103-2007)規定的,主體品級和按本條第三款第(二)項累計產生的結算品級為四級及以上,長度級為
(一)品級升貼水:符合GB1103-2007規定的國產鋸齒細絨白棉一級升水450元/噸,二級升水300元/噸;四級貼水500元/噸;五級貼水1300元/噸。
(二)長度升貼水:棉花的平均長度大于或等于
(三)主體馬克隆值級為A級的棉花,升水50元/噸;主體馬克隆值級為C2級的棉花,貼水100元/噸。
(四)每交割單位棉花中,抽樣檢驗時發現異性纖維的包數為1包的,正常交割;超過1包的,每發現一包增加貼水200元/噸。
升貼水隨貨款一并結算。
第十三條 N年產鋸齒細絨白棉從N+1年8月1日起每日歷日貼水4元/噸,至N+2年3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止。
第十四條 棉花包裝及包裝物應符合國家有關棉花包裝規定。
第三節 白糖
第十五條 交割單位:10噸。
第十六條 白糖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白砂糖》(GB317—2006)(以下簡稱《白糖國標》)規定的一級白糖。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符合《白糖國標》的一級和二級(色值小于等于170IU)的進口白糖(含進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
(二)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標符合《白糖國標》的二級白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
第十七條 N制糖年度生產的白糖,只能交割到N制糖年度結束后的當年11月份,且從當年9月合約交割起(包括9月合約交割)每交割月增加貼水20元/噸,即9月貼水20元/噸,11月貼水40元/噸,貼水隨貨款一并結算。
第十八條 白糖包裝應符合《白糖國標》的規定。
進口白糖的標志、標簽,除應含有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廠商名稱、生產日期等內容外,其他內容不作要求。
白糖包裝有霉變、嚴重污染或者出現潮包、流包、真結塊、有異味的,不得入庫。
第四節 精對苯二甲酸
第十九條 交割單位:5噸。
第二十條 精對苯二甲酸(以下統稱PTA)交割質量標準適用《工業用精對苯二甲酸》(SH/T 1612.1-2005)。
基準交割品:符合SH/T 1612.1-2005質量標準的優等品PTA。
基準交割品必須是經交易所認定的PTA生產廠家生產的商品。具體生產廠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權調整交割品生產廠家。
第二十一條 出現破包、潮包、結塊、嚴重污染等情況的,不得入庫。
第五節 菜籽油
第二十二條 交割單位:5噸。
第二十三條 菜籽油交割標準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用菜籽油標準》(Q/ZSJ 003-2007)(以下簡稱《菜籽油所標》,見附件二)四級質量指標的菜籽油。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符合菜籽油所標三級、二級、一級質量指標的菜籽油可以替代交割,無升貼水。
(二)“加熱試驗(
第二十四條 自每年6月1日(含該日)起至當年
自每年12月1日(含該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該日)入庫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過2.5mg/g,過氧化值不得超過4.0mmol/kg,色澤黃35紅不超過6.5。
菜籽油出庫時,應符合《菜籽油所標》及本細則規定。
第六節 早秈稻
第二十五條 交割單位:10噸。
第二十六條 早秈稻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國家相關規定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稻谷》(GB1350-1999)及本細則規定的三等及以上等級早秈稻谷。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早秈稻的整精米率小于50%但不小于44%的,無升貼水。
(二)早秈稻入庫時,水分≤13.5%的,足量入庫。13.5%<水分≤14.5%的,以13.5%為基準,水分每超0.1%,扣量0.2%(僅適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產區)。
(三)早秈稻出庫時,水分<13.5%的,水分減量部分由提貨人承擔。水分>13.5%的,以13.5%為基準,水分每超0.1%,補量0.1%,由交割倉庫承擔(僅適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產區)。
(四)早秈稻雜質超過1.0%但不超過1.5%的,扣量0.5%。
第二十七條 早秈稻生產年度為每年的
入庫早秈稻的脂肪酸值不得超過以下規定:本生產年度產早秈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1mg/
本生產年度產早秈稻入庫時,黃粒米不得超過0.5%;非本生產年度產早秈稻入庫時,黃粒米不得超過0.7%。出庫早秈稻的黃粒米不得超過1.0%。
第二十八條 非本生產年度產早秈稻交割時貼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 交割基準價與升貼水
第二十九條 硬麥、強麥、一號棉、白糖各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倉庫交貨的含稅價格。
PTA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倉庫出庫時的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
菜籽油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倉庫出庫時的車船(汽車、火車、輪船)板交貨的含稅價格。
早秈稻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倉庫的散糧交貨(不含包裝物)含稅價格。
第三十條 交割倉庫升貼水由交易所確定并公告。
第三十一條 通用倉單的重量溢短的計價標準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適用通用標準倉單品種的替代品升貼水、交割倉庫升貼水和重量溢短價款在倉單注冊、注銷時劃轉,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標準倉單注冊人向標準倉單注銷人開具,交割倉庫負責監督。交割倉庫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收取押金,增值稅發票開具后押金應予退還。
第四章 交割流程
第三十二條 一號棉期貨合約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的配對原則:
(一)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約和標準倉單位的賣方會員可在每個交易日下午2時30分之前,通過會員服務系統提出交割申請。賣方提出棉花期貨交割申請時,需同時提交相應的棉花倉單信息。
(二)買方會員在會員服務系統響應賣方會員的交割申請(選擇棉花倉單);買方會員響應的,即視為確認,買賣雙方均不得撤銷。未得到買方會員響應的,賣方會員可于申請當日下午2時30分之前撤銷交割申請;沒有撤銷的,由計算機系統判為作廢。當日閉市后,交易所按確認結果進行配對(即配對日)。
一號棉期貨合約在最后交易日的配對原則:
(一)最后交易日下午,該棉花合約不再進行交易。上午閉市后,同一會員同一交易編碼客戶所持有的該交割月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由計算機自動平倉,平倉價按當日結算價計算。其他未平倉合約,一律視為交割合約。
(二)下午1時30分之前,賣方應主動公布用于該棉花合約交割的倉單信息。賣方未主動公布的,交易所于下午1時30分公布賣方所有棉花有效倉單信息供買方挑選;買方挑選賣方倉單的總數量不超過賣方該合約的持倉量。
(三)下午1時30分到2時30分,買方根據賣方的倉單信息,自主選擇倉單并確認。
(四)當日閉市后,交易所按確認結果進行配對;其他仍未配對的持倉,由計算機按數量取整、最少配對數原則予以配對(即配對日)。
一號棉合約之外的其他品種配對原則:
(一)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約的買方會員和持有交割月合約、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在每個交易日下午2時30分之前的交易時間內,通過會員服務系統提出交割申請。
(二)買方會員在會員服務系統響應賣方會員的交割申請;未得到買方會員響應的,賣方會員可于申請當日下午2時30分之前撤銷交割申請,沒有撤銷的,由計算機系統判為作廢;買方會員響應的,即視為確認,買賣雙方均不得撤銷。申請當日閉市后,交易所依據買賣雙方相對應的持倉量、買賣雙方確認申請量和賣方持有標準倉單量,取最小數進行配對(即配對日)。
(三)最后交易日閉市后,同一會員同一交易編碼客戶所持有的該交割月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由計算機自動平倉,平倉價按當日結算價計算;其他未平倉合約,一律視為交割合約,由計算機按數量取整、最少配對數原則予以配對(配對日)。
配對后,賣方相應的標準倉單予以凍結,相應的交易保證金予以釋放。
第三十三條 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者變更。
第三十四條 配對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通知日),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確認《交割通知單》。會員未收到《交割通知單》或者對《交割通知單》有異議的,應在通知日下午5時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割通知單》的認可。
第三十五條 通知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時之前,買方會員應當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賬戶,賣方會員應當持有可流通的標準倉單。交易所結算部門為買賣雙方辦理交割結算手續,買賣雙方在《交割通知單》注明的時間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查收交割結算結果,同時,買方會員把客戶名稱和稅務登記證號等事項提供給賣方會員。
交易所收取買方會員全額貨款后,于交割日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會員,同時將賣方會員的倉單交付買方會員。余款在買方會員確認收到賣方會員轉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結清。對發票的傳遞、余款的結算,會員均應按本細則第四、五章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交割結算價為期貨合約配對日前10個交易日(含配對日)交易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價。
第五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流轉
第三十七條 期貨交割由交割賣方向對應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并協助核實。
第三十八條 自交割日(不含該日)起7個交易日內,賣方應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延遲1至10日(公歷日)的,賣方會員應當每天支付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超過10日(公歷日)仍未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視為拒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賣方會員應當按貨款金額的規定比例支付違約金。硬麥、強麥、菜籽油、棉花和早秈稻的違約金比例為13%;白糖和PTA的違約金比例為17%。滯納金或者違約金從貨款余額中扣除,補償給買方會員,剩余貨款屬于賣方會員。賣方會員先行支付滯納金或者違約金后,有權向客戶追償。
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有誤,致使發票作廢的,買方會員責任自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延遲的,賣方會員提供發票時間可以順延。
自交割日(不含該日)起超過7個交易日,買方會員仍未提供有關資料的,交易所劃轉剩余20%貨款至賣方會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買方自負。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可根據國家稅收政策變化,對違約金比例作相應調整。
第六章 期貨轉現貨
第四十條 期貨轉現貨(以下簡稱期轉現)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多空雙方之間達成現貨買賣協議后,變期貨部位為現貨部位的交易。
第四十一條 達成期轉現協議的雙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倉按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現貨的買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多頭部位,現貨的賣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空頭部位)。同時雙方按達成的現貨買賣協議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種類相同、數量相當的現貨交換。
第四十二條 期轉現流程:
(一)期貨合約自上市之日起到該合約最后交易日期間,均可進行期轉現;一號棉期貨合約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所不辦理一號棉的期轉現業務;
(二)買賣雙方可以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發布期轉現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后,在每個交易日(一號棉最后交易日除外)的下午2時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轉現申請;
(三)交易所批準后,期轉現的買賣雙方持有的期貨持倉,由交易所在審批日的下午閉市之后,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平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應當在審批日合約價格限制的范圍內;
(四)用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可由交易所進行貨款劃轉;
1.買方提交期轉現申請前應當有20%以上的貨款,貨款不足的不予批準或者辦理。
2.期轉現申請批準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為平倉成功的期轉現買賣雙方辦理倉單過戶。貨款的劃轉參照本細則第三十五條執行。
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賣方客戶向買方客戶按照雙方商定的交貨價格開具,具體辦法按照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4.買賣雙方的相應持倉平倉后,辦理標準倉單過戶手續時,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或者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由交易所按照買賣雙方達成的交貨價格代扣違約方違約部分20%的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
(五)非標準倉單的期轉現,貨款劃轉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1.買賣雙方應當提供相關現貨買賣協議。
2.貨物交收和貨款劃轉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由此產生的糾紛自行解決,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六)交易所適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買賣雙方各自負擔標準倉單期轉現中倉單轉讓環節的手續費。
第四十四條 交易所發現會員或者客戶在期轉現中弄虛作假的,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交割費用
第四十五條 硬麥、強麥、一號棉、白糖和早秈稻運達交割倉庫指定貨位前的一切費用由賣方客戶承擔;從指定貨位到裝上車、船(汽車、火車、輪船)板的費用由買方客戶承擔。
PTA和菜籽油運達交割倉庫指定貨位前的一切費用由賣方客戶承擔,貨物裝到汽車板(菜籽油包括火車、輪船)后的一切費用由買方客戶承擔。出入庫費用由賣方客戶承擔,貨物入庫時向交割倉庫支付。
第四十六條 交割商品出入庫費用收取標準,每年由各交割倉庫申報,經交易所審核批準后公告執行;當年度沒有公告新標準的,沿用上年度標準。
第四十七條 各品種出入庫費用、交割手續費、倉儲費及檢驗費等標準由交易所公告。
菜籽油、早秈稻入庫檢驗費用由交割倉庫承擔;其他品種的入庫檢驗費由賣方貨主承擔。
自標準倉單注冊之日起至交易所開出《提貨通知單》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倉庫收取倉儲費,交易所在每月第一個交易日按月計算劃轉上個月發生的倉儲費;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費用,交割倉庫直接向貨主收取。
第四十八條 硬麥、強麥無包裝物。棉花、白糖、PTA、早秈稻包裝物不另行計價。
第四十九條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和市場變化,交易所需要調整有關費用標準時,另行公告。
第八章 交割違約處理
第五十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五十一條 計算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交易所應對違約部分預扣合約價值3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張)-已交標準倉單數量(張)]×交割單位÷交易單位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 -已交貨款)÷(1-30%)÷(交割結算價+包裝物單價)÷交易單位
第五十二條 發生交割違約的,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上午9時30分以前通知違約方和對應的守約方。
守約方應當在當日上午10時30分以前將終止交割或者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逾期未遞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
第五十三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10%的違約金。違約金支付后,根據違約主體的不同另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 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作如下一項選擇:
(一)終止交割: 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二)繼續交割:交易所在認定賣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征購公告,并在7個交易日內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此處指征購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0%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后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第五十五條 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一)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二)繼續交割: 交易所在認定買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競賣公告,并在7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此處指競賣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0%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后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第五十六條 征購價格不高于交割結算價的120%,競賣價格不低于交割結算價的80%。
第五十七條 買賣雙方同時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者所得貨款可用于違約處理。
第五十九條 按本細則規定出現終止交割情形時,交易所的擔保責任了結。
附 則
第六十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
附件一:優質強筋小麥期貨交割質量標準——所標
Q/ZSJ 001-2003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期貨交易用優質強筋小麥品質指標、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和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期貨交易用優質強筋小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者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5490-1985 檢驗一般規則
GB 5491-1985 糧食油料檢驗扦樣、分樣法
GB/T 5492-1985 色澤、氣味檢驗
GB/T 5494-1985 不完善粒、雜質檢驗
GB/T 5497-1985 水分檢驗
GB/T 5498-1985 容重檢驗
GB/T 10361-1989 谷物降落數值測定法
GB/T 14608-1993 小麥粉濕面筋測定法
GB/T 14614-1993 小麥粉吸水量和面團揉合性能測定法粉質儀法
GB/T 14615-1993 面團拉伸性能測定法拉伸儀法
3 要求
3.1期貨交易用優質強筋小麥品質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3.2衛生檢疫和植物檢疫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表1 期貨交易用優質強筋小麥品質指標
項 目 |
指 標 |
|||
一等 |
二等 |
|||
籽粒 |
容重,g/L ≥ |
770 |
||
水分,% ≤ |
12.5 |
|||
不完善粒,% ≤ |
6.0 |
|||
雜質,% |
總量 ≤ |
1.0 |
||
礦物質 ≤ |
0.5 |
|||
降落數值,s ≥ |
300 |
|||
色澤,氣味 |
正常 |
|||
小麥粉 |
濕面筋,%(14%水分基) ≥ |
30.0 |
||
拉伸面積,cm2 (135min) ≥ |
90 |
|||
面團穩定時間,min ≥ |
12.0 |
8.0 |
4 試驗方法
4.1 容重
檢驗按GB/T 5498-1985規定進行。
4.2 水分
檢驗按GB/T 5497-1985規定進行。
4.3不完善粒、雜質
檢驗按GB/T 5494-1985規定進行。
4.4降落數值
檢驗按GB/T 10361-1989規定進行。
4.5 色澤、氣味
檢驗按GB/T 5492-1985規定進行。
4.6 濕面筋
檢驗按GB/T 14608-1993中手工洗法進行。
4.7 拉伸面積
檢驗按GB/T 14615-1993規定進行。
4.8 面團穩定時間
檢驗按GB/T 14614-1993規定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檢驗的一般規則按GB/T 5490-1985規定進行。
5.2 扦樣、分樣按GB 5491-1985規定進行。
5.3 可使用有皮磨、心磨系統的制粉設備制備檢驗用小麥粉。出粉率應控制在60%~70%,灰分值應不大于0.65%(以干基計)。制成的小麥粉充分混勻后直接進行粉質檢驗和拉伸檢驗。
6 包裝、貯存
包裝和貯存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Q/ZSJ 003-2007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用菜籽油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質量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及貯存和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用菜籽油。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者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T 5524 植物油脂檢驗 扦樣、分樣法
GB/T 5525-1985 植物油脂檢驗 透明度、色澤、氣味、滋味鑒定法
GB/T 5528 植物油脂水分及揮發物含量測定法
GB/T 5529 植物油脂檢驗 雜質測定法
GB/T 5530 動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測定
GB/T 5531 植物油脂檢驗 加熱試驗
GB/T 5539 植物油脂檢驗 油脂定性試驗
GB/T 17376 動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制備
GB/T 17377 動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的氣相色譜分析
GB/T 17756-1999 色拉油通用技術條件
GB/T 15687 油脂試樣制備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壓榨菜籽油 pressing rapeseed oil
油菜籽經直接壓榨制取的油。
3.2 浸出菜籽油 solvent extraction rapeseed oil
油菜籽經浸出工藝制取的油。
3.3 低芥酸菜籽油 rapeseed oil-low erucic acid
芥酸含量不超過脂肪酸組成3%的菜籽油。
3.4 成品菜籽油 finished product of rapeseed oil
經處理符合本標準成品油質量指標和衛生要求的直接供人類食用的菜籽油。
3.5 脂肪酸 fatty acid
脂肪族一元羧酸的總稱,通式為R-COOH。
3.6色澤 colour
油脂本身帶有的顏色。主要來自于油料中的油溶性色素。
3.7 透明度 transparency
油脂可透過光線的程度。
3.8 水分及揮發物 moisture and volatile matter
在一定溫度條件下,油脂中所含的微量水分和揮發物。
3.9 不溶性雜質 insoluble impurities
油脂中不溶于石油醚等有機溶劑的物質。
3.10 酸值 acid value
中和
3.11 過氧化值 peroxide value
3.12 溶劑殘留量 residual solvent content in oil
3.13 加熱試驗 heating test
油樣加熱至
3.14 冷凍試驗 refrigeration test
油樣置于
3.15 煙點 smoking point
油樣加熱至開始連續發藍煙時的溫度。
4 分類
菜籽油分為壓榨成品菜籽油和浸出成品菜籽油兩類。
5 質量要求
5.1 特征指標見表1。
表1 一般菜籽油和低芥酸菜籽油脂肪酸組成
脂肪酸組成/(%) |
一般菜籽油 |
低芥酸菜籽油 |
|
||
十四碳以下脂肪酸 |
ND |
ND |
|
||
豆蔻酸 C14:0 |
ND~0.2 |
ND~0.2 |
|
||
棕櫚酸 C16:0 |
1.5~6.0 |
2.5~7.0 |
|
||
棕櫚一烯酸 C16:1 |
ND~3.0 |
ND~0.6 |
|
||
十七烷酸 C17:0 |
ND~0.1 |
ND~0.3 |
|
||
脂肪酸組成/(%) |
一般菜籽油 |
低芥酸菜籽油 |
|||
十七碳一烯酸 C17:1 |
ND~0.1 |
ND~0.3 |
|||
硬脂酸 C18:0 |
0.5~3.1 |
0.8~3.0 |
|||
油 酸 C18:1 |
8.0~60.0 |
51.0~70.0 |
|||
亞油酸 C18:2 |
11.0~23.0 |
15.0~30.0 |
|||
亞麻酸 C18:3 |
5.0~13.0 |
5.0~14.0 |
|||
花生酸 C20:0 |
ND~3.0 |
0.2~1.2 |
|||
花生一烯酸 C20:1 |
3.0~15.0 |
0.1~4.3 |
|||
花生二烯酸 C20:2 |
ND~1.0 |
ND~0.1 |
|||
山崳酸 C22:0 |
ND~2.0 |
ND~0.6 |
|||
芥酸 C22:1 |
3.0~60.0 |
ND~3.0 |
|||
二十二碳二烯酸 C22:2 |
ND~2.0 |
ND~0.1 |
|||
木焦油酸 C24:0 |
ND~2.0 |
ND~0.3 |
|||
二十四碳一烯酸 C24:1 |
ND~3.0 |
ND~0.4 |
|||
注1:上列指標除芥酸含量外,其他指標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CODEX STAN 210-1999《指定的植物油法典標準》的指標一致。 注2:ND表示未檢出,定義為0.05%。 |
|||||
5.2 期貨交易用菜籽油品質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壓榨成品菜籽油、浸出成品菜籽油質量指標
項 目 |
質量指標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色 澤 |
(羅維朋比色槽 |
— |
— |
黃35 紅4.0 |
黃35 紅7.0 |
|
(羅維朋比色槽 |
黃20 紅2.0 |
黃35 紅4.0 |
— |
— |
||
氣味、滋味 |
無氣味、口感好 |
氣味、口感良好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氣味和滋味,無異味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氣味和滋味,無異味 |
||
透明度 |
澄清、透明 |
澄清、透明 |
— |
— |
||
水分及揮發物/(%) ≤ |
0.05 |
0.05 |
0.10 |
0.20 |
||
不溶性雜質/(%) ≤ |
0.05 |
0.05 |
0.05 |
0.05 |
||
酸值(KOH)/(mg/g) ≤ |
0.20 |
0.30 |
1.0 |
3.0 |
||
過氧化值/(mmol/kg) ≤ |
4.5 |
4.5 |
5.5 |
5.5 |
||
加熱試驗( |
— |
— |
無析出物,羅維朋比色:黃色值不變,紅色值增加小于0.4 |
微量析出物,羅維朋比色:黃色值不變,紅色值增加小于4.0, 藍色值增加小于0.5 |
||
煙點/℃ ≥ |
215 |
205 |
— |
— |
||
冷凍試驗( |
澄清、透明 |
— |
— |
— |
||
溶劑殘留量/(mg/kg) |
浸出油 |
不得檢出 |
不得檢出 |
≤50 |
≤50 |
|
壓榨油 |
不得檢出 |
不得檢出 |
不得檢出 |
不得檢出 |
||
注1:劃有“—”者不做檢測。壓榨油和一、二級浸出油的溶劑殘留量檢出值小于10mg/kg時,視為未檢出。 注2:黑體部分指標強制。 |
||||||
5.3衛生指標
按GB 2716、GB 2760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執行。
5.4其他
菜籽油不得摻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6 檢驗方法
6.1 透明度、氣味、滋味檢驗
按GB/T 5525—1985中的第1章、第3章執行。
6.2 色澤檢驗
按GB/T 5525—1985中的第2章執行。
6.3 水分及揮發物檢驗
按GB/T 5528執行。
6.4 不溶性雜質檢驗
按GB/T 5529執行。
6.5 酸值檢驗
按GB/T 5530執行。
6.6 加熱試驗
按GB/T 5531執行。
6.7 過氧化值檢驗
按本標準附錄A執行。
6.8 冷凍試驗
按GB/T 17756-1999附錄A執行。
6.9 煙點檢驗
按GB/T 17756-1999附錄B執行。
6.10 溶劑殘留量檢驗
按GB/T 5009.37執行。
6.11 油脂定性試驗
按GB/T 5539執行。以油脂的定性試驗和菜籽油特征指標(5.1)作為綜合判斷依據。
6.12 脂肪酸組成檢驗
按GB/T 17376、GB/T 17377執行。
6.13 衛生指標檢驗
按GB/T 5009.37執行。
7 檢驗規則
7.1 抽樣
菜籽油抽樣方法按照GB/T 5524的要求執行。
7.2 檢驗
按本標準5.1和5.2的規定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7.3 判定規則
產品的各等級指標中有一項不合格時,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8 貯存和運輸
8.1 貯存
應貯存于陰涼、干燥及避光處,不得與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
8.2 運輸
運輸中應注意安全,防止日曬、雨淋、滲漏、污染。散裝運輸要有專車,保持車輛清潔、衛生。
油脂過氧化值測定
A.1 原理
油脂氧化過程中產生過氧化物,與碘化鉀作用,生成游離碘,以硫代硫酸鈉溶液滴定,計算含量。
A.2 試劑
A.3 分析步驟
稱取
A.4 計算結果
試樣的過氧化值按式(A1)和式(A2)進行計算。
式中:
計算結果保留兩位有效數字。
A.5 精密度
在重復性條件下獲得的兩次獨立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得超過算術平均值的10%。
下載:附錄9:上市品種倉儲費
2024-12-20多晶硅期貨和期權60問(三)
2024-12-18多晶硅期貨和期權60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