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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

時間:2011-06-13 22:23瀏覽次數:4603來源:瑞達期貨

鄭州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

200817第五屆鄭州商品交易所理事會審議通過;2009328修訂,自2009420日起施行)

(根據20091111鄭商發【2009118號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結算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及其他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交易所的期貨業務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等。

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分級結算制度。交易所對會員進行結算,期貨公司會員對客戶進行結算。

第五條  交易所的期貨結算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結算機構

第六條  結算機構包括交易所和會員的結算部門、存管銀行。

第七條  交易所結算部門負責期貨交易、交割的統一結算,保證金管理,風險準備金管理以及結算風險的防范。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成交的合約必須通過結算部門進行統一結算。

交易所依據有關規章制度有權檢查會員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的憑證和賬冊。

第八條  會員須設立結算部門。期貨公司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結算工作;非期貨公司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之間的結算工作。

    會員結算部門應當妥善保管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賬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九條  存管銀行由交易所指定,協助交易所辦理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經交易所同意成為存管銀行后,存管銀行須與交易所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行為。

交易所有權對存管銀行的期貨結算業務進行監督。

第十條  存管銀行的權利:

(一)開設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

(二)吸收交易所和會員的存款;

(三)了解會員在交易所的資信情況。

第十一條  存管銀行的義務:

(一)向交易所提供會員專用資金賬戶的資金情況,根據交易所要求對會員保證金實施必要的監管措施;

(二)根據交易所提供的票據優先劃轉會員的資金;

(三)協助交易所核查會員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四)向交易所及時通報會員標準倉單的質押情況;

(五)向交易所及時通報會員在資金結算方面的不良行為和風險;

(六)交易所出現重大風險時,必須協助交易所化解風險;

(七)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八)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業務的監督。

第十二條   結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日常結算

第十三條  交易所在存管銀行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于存放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十四條  會員須在存管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用于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十五條  交易所與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的往來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會員保證金賬戶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第十六條  交易所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會員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會員出入金、盈虧、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對客戶存入會員保證金賬戶和專用資金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客戶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客戶出入金、盈虧、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十八條  會員開設專用資金賬戶時,須經交易所審核同意,并提交《印鑒授權書》等相關資料;會員使用資金管理電子化系統,須與交易所簽訂《鄭州商品交易所資金管理電子化會員服務協議》。

交易所有權在不通知會員的情況下,通過存管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賬戶中收取各項應收款項,并且有權隨時查詢該賬戶的資金情況。

第十九條  《印鑒授權書》中被授權的公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章或者被授權人章及《鄭州商品交易所資金管理電子化會員服務協議》確定的電子簽章均為會員的有效印鑒,會員應當對使用以上印鑒所產生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會員更換專用資金賬戶的,須經交易所批準。

第二十一條  會員更名或者資格轉讓,須重新向交易所提交《印鑒授權書》,并辦理相關專用資金賬戶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結算準備金的最低余額由交易所規定并公告,會員須以自有資金足額繳納。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根據會員當日結算準備金中的貨幣資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并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存管銀行支付利息后的下一個交易日內,將利息轉入會員結算準備金。

第二十五條  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買賣雙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和規定的比例收取交易保證金。

持有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向交易所提交折抵頭寸申請并征得同意后,與其標準倉單所示數量相同的賣持倉(不含按照本細則規定已經取得交易保證金優惠的持倉)交易保證金在結算時不再收取。會員向交易所提交申請之前須取得客戶授權。最后交易日交割配對時,客戶需要配對交割的倉單處于折抵狀態的,交易所根據交割配對情況解除其相應的倉單折抵,同時對已進行交割配對的空頭持倉釋放相應的交割配對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各品種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及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比例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套利持倉和同一會員、同一客戶、同一合約月份雙向持倉按照單邊收取交易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根據會員當日成交合約數量及相關規定計收交易手續費。

第二十八條  經交易所同意,會員可用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受托為客戶交易,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禁止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收取手續費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者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當日有成交價格的期貨合約,其當日結算價是指該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期貨合約,其當日結算價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如果當日收盤時交易所計算機系統中該合約有買、賣雙方報價的,按照最優的買方報價、賣方報價和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格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為該無成交合約的當日結算價。

(二)如果當日該合約收盤前連續五分鐘報價保持停板價格,且交易所計算機系統中只有單方報價時,則以該停板價格為該無成交合約的當日結算價。

(三)除上述第(一)、(二)項之外的其他情況,該無成交價格期貨合約的當日結算價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如果當日無成交合約其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小于等于當日無成交合約當日的漲跌停板,則當日無成交合約結算價=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1±該合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

2、如果當日無成交合約其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大于當日無成交合約當日的漲跌停板,則當日無成交合約結算價=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1±該合約的當日漲跌停板)。

3、如果當日無成交合約前面所有月份合約當日均無成交,無法找到該合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則當日無成交合約結算價=上一交易日該合約的結算價。

第三十二條  交易所結算部門根據會員的平倉、持倉情況及各期貨合約的當日結算價計算各個會員的當日盈虧,當日盈虧 = 平倉盈虧 + 持倉盈虧 + 交割差額。

() 結算部門根據會員平倉合約計算會員平倉盈虧。平倉盈虧的計算公式如下:

平倉盈虧 = 平歷史倉盈虧 + 平當日倉盈虧

平歷史倉盈虧 = Σ [( 賣出平倉價-上一交易日結算價 ) ×賣出平倉量 ]+ Σ [( 上一交易日結算價-買入平倉價 ) ×買入平倉量 ]

平當日倉盈虧 = Σ [( 當日賣出平倉價-當日買入開倉價 ) ×賣出平倉量 ]+ Σ [( 當日賣出開倉價-當日買入平倉價 ) ×買入平倉量 ]

(二) 結算部門根據會員持倉合約和當日結算價計算持倉盈虧。持倉盈虧的計算公式如下:

持倉盈虧 = 歷史持倉盈虧 + 當日開倉持倉盈虧

歷史持倉盈虧 = Σ [( 上一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 ) ×賣出歷史持倉量 ]+ Σ [( 當日結算價-上一日結算價 ) ×買入歷史持倉量 ]

當日開倉持倉盈虧 = Σ [( 賣出開倉價-當日結算價 ) ×賣出開倉量 ]+ Σ [( 當日結算價-買入開倉價 ) ×買入開倉量 ]

(三) 結算部門根據會員交割配對合約、當日結算價和交割結算價計算交割差額。交割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交割差額 = Σ [( 當日結算價-交割結算價 ) ×賣出配對量 ]+ Σ [( 交割結算價-當日結算價 ) ×買入配對量 ]

第三十三條  當日盈虧在每日結算時進行劃轉,當日盈利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虧損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

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第三十四條  結算準備金余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 = 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 + 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 + 當日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上一交易日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 + 當日盈虧 + 入金-出金-手續費等

第三十五條  當日結算完畢后,交易所通過會員服務系統向會員發送結算結果。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低于最低余額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所向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

交易所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后,可以通過存管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賬戶中扣劃。

會員必須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未補足的,結算準備金余額大于零而低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時,禁止開新倉;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時,交易所有權對該會員持倉強行平倉。

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和保證金變動情況,在交易期間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會員須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未按時補足且余額為負數的,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強行平倉。

第三十六條  會員劃撥資金的方式:

(一)會員出金:會員可在每交易日下午 3時之前提出書面劃款申請,并根據不同情況填寫資金劃撥單或者期貨交易專用轉賬憑證,并加蓋預留印鑒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使用資金管理電子化系統的會員以電子簽章發出出金指令,經交易所審核后辦理出金手續,同時調減結算準備金。會員、交易所分別以銀行的收、付款人回單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輔助使用交易所資金調撥管理系統的會員,應當有會員的資金調撥指令且轉出的保證金只能等于該指令顯示金額,不符合規定的,不能辦理出金手續。

(二)會員入金:會員可用專用資金賬戶轉賬憑證、資金管理電子化系統向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劃入資金。會員劃入的資金,經存管銀行確認到賬后,交易所將及時增加會員的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會員出金必須符合交易所規定。

會員的出金標準為:

(一)當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實際可用金額大于等于交易保證金的80%時,可出金額=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20%-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二)當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實際可用金額小于交易保證金的80%時,可出金額=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實際可用金額)-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對會員出金標準做適當調整。

第三十八條  會員或者客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限制會員出金:

(一)涉嫌重大違規,經交易所立案調查的;

  (二)因投訴、舉報、交易糾紛等被司法部門、交易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且正處在調查期間的;

(三)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當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對每一會員的盈虧、交易手續費、保證金等款項進行結算。結算結果是會員核對當日有關交易并對客戶結算的依據,會員可通過會員服務系統于每交易日下午4時以后核收結算結果。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供時,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結算結果的時間。

 第四十條  會員應當每天及時獲取交易所提供的結算報表,做好核對工作,妥善保存。

第四十一條  會員對結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況,會員可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后 2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規定時間內會員沒有對結算結果提出異議的,視作會員已認可結算結果的正確性。

第四十二條  交易所在每月的第一個交易日向會員提供上月的《會員保證金核對單》,作為會員核查交易賬簿記錄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因故不能從事期貨業務時,由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提出申請,經交易所批準,可進行客戶移倉。

客戶移倉申請材料應當包括:期貨公司會員同意移入和移出倉位的申請書、客戶同意移倉的申請書及客戶持倉的詳細清單。

    第四十四條  移倉申請經批準后,交易所與期貨公司會員約定具體的客戶移倉結算日。

  客戶移倉結算日當日結算完成后,交易所為期貨公司會員實施客戶移倉,并提供客戶移倉前和移倉后的持倉清單由期貨公司會員確認。

移倉內容僅包括客戶的持倉不包括當日的盈虧、交易手續費、保證金等其他款項。

第四章  交割結算

第四十五條  會員進行交割,應當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割手續費。具體標準在交割細則中載明。

交割手續費在交割日結算時由交易所直接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第四十六條  交割貨款結算實行一收一付,同時劃轉。

第四十七條  交割結算價的規定見交割細則。交割商品貨款以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加減相應的升貼水和包裝款。包裝款按交易所公布的標準結算。

第四十八條  交割配對日結算時,交易所對會員交割月份配對持倉按交割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交割差額計入會員當日盈虧中。

第五章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

第四十九條  有價證券充抵的保證金僅用于交易擔保,會員發生的虧損、交割貨款、出金、費用等款項均須以貨幣資金及時結清。

    第五十條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業務由交易所結算部門負責辦理。交易所受理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業務的時間為每個工作日交易時間的下午230分之前。一號棉期貨合約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所不辦理一號棉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業務。

    第五十一條  會員使用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時,須將有價證券移轉交易所占有,辦理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登記手續后,交易所享有有價證券的質押權。

非期貨公司會員使用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須以自己的名義到交易所辦理。客戶使用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須委托期貨公司會員并以期貨公司會員名義辦理,并向交易所申明愿為期貨公司會員名下期貨交易提供擔保。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接受以下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

    (一)可在交易所流通的標準倉單;

    (二)可流通并能夠實現質押權登記的國債;

    (三)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有價證券。

依前款規定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過有價證券的有效期,每次充抵的有價證券價值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

第五十三條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會員辦理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業務時,應當按交易所規定填報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申請;

(二)以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時,由交易所結算部門負責人審批;以國債及其他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時,須經交易所結算部門和法律部門簽署意見后,報交易所主管領導批準;

(三)會員以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的,須將標準倉單提交交易所,并辦理交存和充抵登記手續;國債及其他有價證券的驗證交存和充抵登記須依法辦理。

第五十四條   有價證券價值的確定標準:

    (一)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時,以辦理日前一交易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為基準價計算其價值;

    (二)國債充抵保證金時,以充抵辦理日前一交易日該國債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較低的收盤價為基準價計算其價值;

(三)其他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價值由交易所核定。

    第五十五條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于以下標準中的較低值:

    (一)有價證券價值的80%

    (二)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

    第五十六條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生效當日,交易所結算部門按照充抵金額進行賬務核算,同時增加會員保證金。

第五十七條  有價證券每次充抵保證金的期限為6個月。

第五十八條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狀況調整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金額及實際可用充抵金額。

充抵期限內,交易所結算部門負責對因有價證券價值變化導致的充抵金額進行核查調整。有價證券的價值漲跌幅度達到10%及以上(含10%)時,交易所可以對充抵金額作相應調整;交易所結算部門按照核算后需要調整的充抵金額出具調增(減)充抵金額通知書,同時調整會員保證金。

充抵期限內,會員配比貨幣資金不足時,交易所按照充抵保證金配比規定即時對該會員的實際可用充抵金額作相應調減;會員增加貨幣資金時,交易所按照充抵配比規定即時調增其實際可用充抵金額。

第五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有權取消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額度:

(一)使用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會員或者客戶運用資金出現較大風險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權益的;

(二)充抵期內,市場出現較大風險,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權益的;

(三)有價證券所對應的貨物出現瑕疵或者發生重大風險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

取消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額度的當日,交易所結算部門減少會員保證金,同時計算并收取充抵保證金手續費。會員保證金不能滿足結算要求的,有價證券充抵關系不得解除。

第六十條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期滿,交易所解除充抵關系,應當減少會員保證金,向會員返還有價證券。充抵期內,會員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充抵保證金的,必須在彌補應交保證金之后,方可辦理相應手續,取回充抵的有價證券。

解除標準倉單充抵關系時,結算部門當日辦理倉單解除充抵保證金手續。

解除國債及其他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時,結算部門按有關程序和規定辦理解除充抵保證金手續,歸還其原有的有價證券。

第六十一條  有價證券所充抵的保證金不能全額及時清償時,交易所有權將用作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按市場價兌現或者變現,用于清償其充抵的保證金和相關債務。清償后有余額的,將余額部分退還會員;兌現或者變現金額不足以清償其充抵的保證金和相關債務的,交易所有權向會員追索。

兌現或者變現時,有價證券可以分割的,按其不能清償的保證金數額、充抵費用、兌現或者變現費用以及相關費用等的合計數額進行分割兌現或者變現;有價證券不能分割的,全部兌現或者變現。

    第六十二條  會員應當承擔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期內的手續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其他相關費用包括有價證券的倉儲費、保管費等相關費用。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手續費收取標準由交易所規定并公告。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手續費在充抵關系解除時收取。

有價證券的倉儲費、保管費等按有關規定交納。

第六十三條  交易所應當建立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相關資料的保管制度,完善相關手續。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業務的相關資料保管期限與會計檔案相同。

第六章  風險與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期貨交易風險防范實行分級負責制度。交易所防范會員風險,會員防范客戶的風險。

第六十五條  會員對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約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會員不能履行合約義務時,交易所有權對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動用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二)暫停開倉交易;

(三)按規定強行平倉,直至用平倉后釋放的保證金能夠履約為止;

(四)將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變現,用變現所得履約賠償。

第六十七條  采取前條措施后會員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交易所可采取以下清償措施:

(一)轉讓會員資格,用轉讓所得抵償;

(二)經理事會批準,動用風險準備金進行履約賠償;

(三)動用交易所的自有資產進行履約賠償;

(四)通過法律程序繼續對該會員追償。

第六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風險準備金由交易所設立,用于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交易所難以控制的風險帶來的虧損。

第六十九條  風險準備金的來源:

(一)交易所按手續費收入20% 的比例提取;

(二)符合國家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當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一定規模時,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不再提取。

第七十條  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

第七十一條  風險準備金的動用必須經交易所理事會批準,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自2009420日起施行。 

下載:附錄1:結算準備金利息支付標準

      下載:附錄2: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手續費標準

      下載:附錄3: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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