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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2008年12月25日起實施)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員的自律管理,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會員在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業務活動,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章程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審核批準,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四條 交易所會員按業務范圍分為期貨公司會員和非期貨公司會員。 第五條 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承認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 (三)申請期貨公司會員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申請非期貨公司會員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或被期貨交易所除名的記錄;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貨業務管理制度; (六)具有取得期貨從業資格的人員、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 (七)申請期貨公司會員的,應當持有中國證監會核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八)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成為會員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年度會計報告; (四)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五)主要交易設施和信息設施的使用權證明; (六)交易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申請成為期貨公司會員的,除提供前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 (一)中國證監會核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二)公司章程和期貨經紀業務規則; (三)期貨經營機構的設置、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期貨業務主要負責人簡歷、期貨從業人員名冊。 第八條 申請交易所會員資格,應當向交易所提交書面申請書。申請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交易所會員資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書面承諾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項規定; (三)組織機構、經營機構的設置情況; (四)近兩年期貨交易情況; (五)交易所要求申請者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會申請材料后,應當于30個工作日內提出辦理意見,提交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 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通過,并報理事會批準后,交易所對符合會員條件的申請單位發出入會通知書。 第十條 申請單位自收到交易所入會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如下事項: (一)向交易所出資認繳50萬元; (二)期貨公司會員交納年會費2萬元,非期貨公司會員交納年會費1萬元; (三)按交易所規定的最低余額要求匯入結算準備金; (四)在交易所指定的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專用資金帳戶; (五)辦理有關人員和印鑒的授權手續; (六)其他應當辦理的事項。 逾期未辦的,視為自動放棄入會資格。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辦理完手續后,即正式取得會員資格。交易所頒發會員證書,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十二條 正式取得交易所會員資格后,會員擁有一個場內交易席位。會員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應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由交易所審核批準。增加的交易席位使用期最少為一年,使用費按年收取,每年為2萬元。 會員可以按一定程序申請遠程交易席位。使用遠程交易席位應當嚴格遵守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三章 會員的變更 第十四條 經批準,會員資格可以轉讓。禁止以發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轉讓會員資格或交易席位。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轉讓的,轉讓方應當提前向交易所提交會員資格轉讓申請書,受讓方應當向交易所提交會員資格申請書。交易所按會員條件對受讓方作資格初步審查后,由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會員資格轉讓協議書》。經交易所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并報理事會批準后,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到交易所辦理會員資格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會員資格轉讓時,轉讓方應當辦理如下事項: (一)了結合約持倉; (二)結清在交易所內的全部債權與債務; (三)退還各種票據和交易所頒發的各種證件; (四)辦理專用資金帳戶的銷戶手續; (五)退還交易所的各種交易設施; (六)按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會員接到交易所批準轉讓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轉讓手續。 第十七條 會員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會員資格不得轉讓: (一)由于經濟糾紛、違法或犯罪接受有權機關立案調查處理期間; (二)涉嫌違規,被交易所立案調查期間; (三)因違法、違規被交易所處以通報批評、暫停期貨業務等處罰不滿三個月的; (四)取得交易所會員資格未滿一年的; (五)已被交易所取消會員資格的; (六)與交易所發生債務糾紛尚未了結的。 第十八條 兼并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并后新設立的法人承繼會員資格的,應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準后,方可承繼會員資格。 兼并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并后新設立的法人,有優先取得會員資格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會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理事會批準,可以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被中國證監會吊銷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或被宣布為“市場禁止進入者”的; (二)私下轉讓交易席位,將交易席位委托給他人管理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 (三)資金、人員和設備嚴重不足,管理混亂,經整頓無效的; (四)拒不執行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不做交易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嚴重違反交易所章程及有關規定的。 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在交易所發展新會員前,會員向交易所出資認繳的50萬元不予清退。 第二十條 會員接到交易所取消其會員資格的通知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辦妥下列手續: (一)了結合約持倉; (二)結清在交易所內的全部債權與債務; (三)退還各種票據和交易所頒發的各種證件; (四)辦理專用資金帳戶的銷戶手續; (五)退還交易所的各種交易設施; (六)按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資格發生變化,交易所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書面報告: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結構; (三)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經營范圍及聯系方式; (四)設立、合并或者終止分支機構; (五)變更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負責人或者經營范圍; (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七)發生50萬元以上訴訟案件或經濟糾紛; (八)停止期貨業務; (九)取得其他交易所會員資格; (十)因涉嫌違法、違規受到有權機關立案調查、處罰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處罰; (十一)交易所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規則、辦法等各項業務規定,接受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有權要求其限期整改: (一)財務管理不善,長期虧損,經營狀況不佳或清償能力明顯下降; (二)年度審驗中發現重大問題。 會員未能在限期內整改的,交易所有權暫停其期貨交易或經理事會批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不得在期貨公司會員處開立賬戶,但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接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客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單位客戶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 (三)交易所工作人員和本公司工作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宣布的市場禁止進入者; (五)交易所的指定交割倉庫及其工作人員; (六)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客戶委托他人作為其交易指令下達人或資金調撥人的,應當由客戶提供本人親自簽名或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沒有授權委托書或書面授權不明的,期貨公司會員不得允許他人代客戶從事交易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接受客戶委托從事交易的,應當事先對客戶的身份、資信及交易資格核查確認。 客戶交易資金來源與客戶名稱不相符的,客戶應當提供交易資金合法使用權的證明。 客戶為國有企業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驗證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從事期貨交易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將自有資金與客戶保證金分帳管理,客戶保證金專戶存儲,嚴禁挪用;設置獨立的保證金科目并分客戶進行明細核算;期貨經紀合同、交易編碼、分客戶結算單與分客戶會計明細帳之間應當建立對應關系,不得以結算單代替客戶明細帳。 客戶辦理出入金手續時,期貨公司會員應當要求客戶或其合法資金調撥人在財務憑證上簽字或蓋章。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將收取的客戶保證金用于自身經營活動或充抵自身債務;不得允許他人擅自使用客戶保證金或擅自用客戶保證金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及時、準確執行客戶交易指令。委托交易成交后,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及時通知客戶。未經客戶委托,不得擅自代客戶進行期貨交易。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完善客戶下達交易指令和交易結算資料的確認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控制交易風險,需要對客戶持倉實施強行平倉的,應當遵守雙方合同規定的標準和條件,并以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客戶。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允許客戶透支交易。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受托從事期貨交易,不得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信息誤導客戶。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欺詐客戶。 第三十五條 會員應當維護交易所的聲譽,協助交易所處理各種突發或異常事件。當出現各種突發或異常事件時,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做好客戶的解釋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會員應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各項活動和交易所召開的各種會議。因故確實無法參加的,應當事先報交易所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會員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會員從業人員在交易所內從事交易、交割、結算業務的,應當經其會員授權,經交易所專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會員從業人員在同一時期內,只能受聘于一家會員,不得在其他會員處兼職。 會員從業人員在交易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均由該會員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會員資格轉讓或者被取消的,該會員對其從業人員的授權自動失效。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25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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