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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期貨結算行為,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及其它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交易所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等。
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全員結算制度,交易所只對會員進行結算,期貨公司會員對客戶進行結算。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交易所內的一切結算活動,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交易所會員及其工作人員、客戶和交易所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結算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交易所負責期貨交易的統一結算、保證金管理、風險準備金管理及結算風險的防范。
第七條 交易所結算業務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會員的結算賬表;
(二)辦理資金往來匯劃業務;
(三)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情況;
(四)處理會員交易中的賬款糾紛;
(五)辦理交割結算業務;
(六)控制結算風險,保證期貨合約的履行;
(七)按規定管理保證金、風險準備金。
第八條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成交的合約必須通過交易所進行統一結算。
第九條 交易所依據交易所規則對會員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的憑證和賬冊進行檢查時,會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會員必須設立結算部門。期貨公司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結算工作;非期貨公司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之間的結算工作。
結算部門應妥善保管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賬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十一條 交易所應保證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賬冊的完整與安全,保存期限應不少于20年。
第十二條 結算交割員是經會員單位授權,代表會員辦理結算和交割業務的人員。每一會員須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結算交割員。
結算交割員應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培訓合格,取得《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交割員培訓合格證書》,并經所屬會員的法人授權后取得《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交割員證》(以下簡稱《結算交割員證》)。
第十三條 結算交割員的業務職責:
(一)辦理會員出入金業務;
(二)獲取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并及時進行核對;
(三)辦理有價證券的充抵保證金手續;
(四)辦理實物交割手續;
(五)辦理其它結算、交割業務。
第十四條 結算交割員在交易所辦理結算與交割業務時,必須出示《結算交割員證》,否則交易所有權不予辦理。
第十五條 《結算交割員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偽造、涂改、借用,會員在其結算交割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到交易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會員應加強對結算交割員的管理,嚴格操作規范,特別要防止因密碼被盜造成泄密。
第十七條 存管銀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協助交易所辦理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
交易所有權對存管銀行的期貨結算業務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存管銀行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全國性的商業銀行,資金雄厚,信譽良好;
(二)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三)有先進、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手段;
(四)有完善的保證金管理制度;
(五)有懂得期貨知識、風險防范意識強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交易所認為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并經交易所同意成為存管銀行后,存管銀行與交易所應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行為。
第十九條 存管銀行的權利:
(一)開設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
(二)吸收交易所和會員的存款;
(三)了解會員在交易所的資信情況。
第二十條 存管銀行的義務:
(一)向交易所提供會員專用資金賬戶的資金情況;
(二)根據交易所提供的票據或指令優先劃轉會員的資金,并及時將資金劃轉結果和相關賬戶變動信息反饋給交易所;
(三)協助交易所核查會員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四)向交易所及時通報本所標準倉單的質押情況及會員在資金結算方面的不良行為和風險;
(五)在交易所出現重大風險時,必須協助交易所化解風險;
(六)根據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的要求,對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中的資金實行必要的監管措施;
(七)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八)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業務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在各存管銀行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于存放會員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二條 會員須在存管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用于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三條 會員應在其專用資金賬戶開戶及變更前到結算部申請,經交易所同意,方可辦理。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與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的往來結算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會員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會員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對客戶存入會員專用資金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客戶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客戶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七條 會員在開設專用資金賬戶時,須向交易所提交《印鑒授權書》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印鑒授權書》中被授權的公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權人章為會員的有效印鑒,會員應對使用以上印鑒所產生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會員更名或轉讓必須向交易所重新提交《印鑒授權書》,并辦理相關專用資金賬戶的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交易所有權在不通知會員的情況下通過存管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賬戶中收取各項應收款項,并且有權隨時查詢該賬戶的資金情況。
第三章 日常結算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會員應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一定的資金,用于結算和保證履約。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經交易所同意,會員可用標準倉單、可流通的國債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 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的最低余額由交易所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200萬元,以期貨公司會員自有資金足額繳納;非期貨公司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50萬元。會員必須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未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大于零而低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禁止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則交易所將按有關規定對該會員強行平倉。
第三十四條 交易所根據會員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中的貨幣資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交易所對具體執行利率進行公示并在每年的3 月、6月、9月和12月下旬將利息支付給會員。
第三十五條 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證金。
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后,與其所示數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賣持倉交易保證金在結算時不再收取。
第三十六條 各品種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按交易所保證金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代理客戶交易,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必須存放于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以備隨時交付保證金及有關費用。
期貨公司會員除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客戶向交易所交存保證金、進行交易結算外,嚴禁將保證金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根據會員當日成交合約數量或者成交合約金額收取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第四十一條 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第四十二條 期貨合約均以當日結算價作為計算當日盈虧的依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盈虧 = 平倉盈虧 + 持倉盈虧
平倉盈虧 = 平歷史倉盈虧 + 平當日倉盈虧
平歷史倉盈虧 = Σ [( 賣出平倉價-上一交易日結算價 ) ×賣出平倉量]+ Σ [( 上一交易日結算價-買入平倉價 ) ×買入平倉量]
平當日倉盈虧 = Σ [( 當日賣出平倉價-當日買入開倉價 ) ×賣出平倉量]+ Σ [( 當日賣出開倉價-當日買入平倉價 ) ×買入平倉量]
持倉盈虧 = 歷史持倉盈虧 + 當日開倉持倉盈虧
歷史持倉盈虧 = Σ [( 上一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 ) ×賣出歷史持倉量]+ Σ [( 當日結算價-上一日結算價 ) ×買入歷史持倉量]
當日開倉持倉盈虧 = Σ [( 賣出開倉價-當日結算價 ) ×賣出開倉量]+ Σ [( 當日結算價-買入開倉價 ) ×買入開倉量]
第四十三條 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超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低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盈利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虧損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第四十四條 結算準備金余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實際可用充抵金額-上一交易日實際可用充抵金額+當日盈虧+入金-出金-手續費等
實際可用充抵金額的具體計算方法見本細則第五章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結算完畢后,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低于最低余額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所向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本著準確、快捷的原則為會員辦理出入金業務。正常情況下,會員在每個交易日閉市之前提出的書面、電子等方式入金申請,交易所將于當日閉市前完成會員入金業務,會員在每個交易日閉市之后提出的書面入金申請,交易所將于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完成會員入金業務;會員應在每個交易日15:10之前提出書面、電子等方式出金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后,于當日15:10后集中辦理會員出金劃轉。特殊情況下,交易所辦理出入金業務時間順延。
第四十七條 會員出金必須符合交易所規定。會員的出金標準為:
(一)當實際可用充抵金額大于等于交易保證金的80%時
可出金額=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20%-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二)當實際可用充抵金額小于交易保證金的80%時
可出金額=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實際可用充抵金額)-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對會員出金標準做適當調整。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和客戶,交易所可限制會員出金:
(一)涉嫌重大違規,經交易所立案調查的;
(二)因投訴、舉報、交易糾紛等被司法部門、交易所或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且正處在調查期間;
(三)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九條 當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對每一會員的盈虧、交易手續費、交易保證金等款項進行結算。交易所采用發放結算單據或電子傳輸等方式向會員提供當日結算數據,包括:《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當日成交合約表》、《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當日平倉盈虧表》、《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當日持倉表》和《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資金結算表》等。
第五十條 遇特殊情況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交易所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第五十一條 會員每天應及時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并將之妥善保存,該數據至少保存20年,但對有關期貨交易有爭議的,應當保存至該爭議消除時為止。
第五十二條 會員如對結算數據有異議,應不遲于第二天開市前三十分鐘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況,會員可在第二天開市后二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規定時間內會員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作會員已認可結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五十三條 交易所將在每月的第一個交易日向會員提供上月的《大連商品交易所資金結算核對單(代收據)》(加蓋結算專用章),作為會員核查交易賬簿記錄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交易所批準,可進行移倉:
(一)期貨公司會員發生合并、分立、破產;
(二)期貨公司會員因故不能從事期貨經紀業務;
(三)交易所認可的其他移倉情況。
發生(一)、(二)項規定的情形,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予以公告,并將有關公告提交交易所。
期貨公司會員發生合并時,由期貨公司會員提出移倉申請,申請材料中應當包括移入和移出倉位、期貨公司會員同意移倉的申請書以及客戶持倉的詳細清單。發生其他情形時,由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共同提出移倉申請,申請材料中應當包括移入和移出倉位、期貨公司會員同意移倉的申請書、客戶同意移倉的申請書以及客戶持倉的詳細清單。
第五十五條 移倉申請經批準后,交易所將與期貨公司會員約定一周內的某一交易日為客戶移倉結算日。
第五十六條 交易所將在約定日期的當日結算完成后,為期貨公司會員實施客戶移倉,并提供客戶移倉前和移倉后的持倉清單由期貨公司會員確認。
第五十七條 移倉內容僅包括客戶的持倉及相應的交易保證金,不包括當日的盈虧、交易手續費、結算準備金等其他款項。
第五十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仔細核對移倉前后客戶的移倉情況,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第五十九條 會員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低于零或者持有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不得辦理移倉。
第四章 實物交割結算
第六十條 會員進行實物交割,應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割手續費。具體標準在交割細則中載明。
交割手續費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第六十一條 交割結算價根據不同交割方式確定。滾動交割配對日交割結算價采用該期貨合約配對日的當日結算價;滾動交割和一次性交割最后交易日交割結算價采用該期貨合約自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期轉現結算價采用買賣雙方協議價格。
第六十二條 交割款項按交割結算價結算。
第六十三條 在交割期內,買方會員將交割買持倉相對應的貨款交到交易所;賣方會員將交割賣持倉相對應的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構成交割違約。
第六十四條 交割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交割的賣方客戶向相對應的買方客戶開具,客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并協助核實,交易所根據雙方會員確認結果結清相應的余款。
第六十五條 交割當月,會員未按規定時間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交易所將按一定比例預留該會員的交割貨款(預留比例為該會員相應交割貨款金額的20%),直至該會員提交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返回;至下一個月起會員仍未提交完畢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交易所將對該會員處以相應交割貨款金額按日0.5‰的滯納金(從會員應交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未交之日起計算),從該會員在交易所預留的交割貨款金額中抵扣,如至該月底,會員仍未提交完畢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視作不交增值稅專用發票,處以貨款金額20%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最后交易日交割的結算業務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最后交易日閉市后,買方會員交割月份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
(二)最后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對會員該交割月份持倉按交割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計入當日平倉盈虧;
(三)最后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割手續費;
(四)最后交割日閉市前,買方會員須將與其交割月份買持倉相對應的貨款與交割預付款的差額部分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賬戶,賣方會員須將與其交割月份賣持倉相對應的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
(五)最后交割日閉市時,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構成交割違約;
(六)最后交割日閉市后,交易所給買方會員開具《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結清;
(七)最后交易日后一個工作日內,買方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事項,如購貨單位名稱、購貨單位地址、納稅人登記號、金額等信息通知賣方;
(八)最后交割日閉市前,賣方會員向買方會員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六十七條 滾動交割的結算業務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配對日閉市后,買方會員配對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
(二) 配對日結算時,交易所對會員該交割月份持倉按交割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計入當日平倉盈虧;
(三)配對日結算時,交易所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割手續費;
(四)交收日閉市前,買方會員須將與其交割買持倉相對應的貨款與交割預付款的差額部分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賬戶;
(五)交收日閉市時,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構成交割違約;
(六)交收日閉市后,交易所給買方會員開具《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結清;
(七)配對日后一個工作日內,買方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事項,如購貨單位名稱、購貨單位地址、納稅人登記號、金額等信息通知賣方;
(八)配對日后7日內,賣方會員向買方會員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六十八條 期轉現的結算業務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標準倉單期轉現的倉單交收和貨款支付由交易所負責辦理;
(二)非標準倉單期轉現的貨物交收和貨款支付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交易所對此不承擔保證責任;
(三)期轉現批準日結算時,交易所將交易雙方的期轉現持倉按協議價格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計入當日平倉盈虧;
(四)期轉現批準日結算時,交易所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期轉現手續費,
標準倉單的期轉現手續費按該品種交割手續費標準收取,非標準倉單的期轉現手續費按該品種交易手續費標準收取;
(五)標準倉單期轉現批準日11:30前,買方會員將全額貨款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賬戶,賣方會員將相應數量的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
(六)標準倉單期轉現批準日閉市后,交易所給買方會員開具《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結清。
(七)標準倉單期轉現批準日后7個交易日內,賣方會員應向買方會員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五章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經交易所批準,以下有價證券可以充抵保證金:
(一) 標準倉單;
(二) 可流通的國債;
(三)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有價證券。
以前款規定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過該有價證券的有效期限,并且每次充抵保證金的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
第七十條 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的,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國債充抵保證金的,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國債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較低的收盤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當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市值漲跌幅度超過10%(含本數)時,交易所可以對該筆有價證券基準價值作相應調整。
第七十一條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于以下標準中的較低值:
(一) 有價證券基準計算價值的80%;
(二) 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
交易所在每日結算時根據以上原則自動調整會員有價證券的充抵金額。
第七十二條 期貨交易的相關虧損、費用、貨款和稅金等款項,應當以貨幣資金支付,不得以有價證券充抵的金額支付。
第七十三條 客戶以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會員應當將收到的有價證券提交交易所。
第七十四條 有價證券的充抵手續:
(一)申請:
會員辦理有價證券充抵業務時,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辦人須提交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充抵專項授權書》。會員以客戶的有價證券辦理充抵業務時,應同時提交經客戶簽章的《客戶專項授權書》。
(二)驗證交存:
辦理標準倉單充抵的會員須在充抵申請獲交易所批準后將《標準倉單持有憑證》送交易所辦理交存手續;其他有價證券的驗證交存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三)簽訂協議:
核算有價證券充抵金額后,會員與交易所簽定《大連商品交易所有價證券充抵交易保證金協議書》。
(四)會員也可以通過電子方式辦理充抵業務。
第七十五條 有價證券每次充抵最長期限為6個月。期滿再次充抵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
第七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終止充抵協議并取消充抵額度:
(一)辦理充抵的會員提取和運用資金出現較大風險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權益的;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停止充抵的。
第七十七條 協議期內,會員可申請提前解除充抵,但應當在彌補應交保證金之后,方可,解除充抵協議,取回充抵的有價證券。
第七十八條 協議期滿,有價證券所充抵的保證金已被清償時,會員方可終止充抵協議,取回充抵的有價證券。
充抵期滿,當會員以有價證券充抵的保證金不能清償時,交易所有權按本細則和充抵協議的有關規定依法將充抵的有價證券兌現或變現,用于清償其充抵的保證金和相關債務。清償后有余額的,將余額部分退還會員;兌現或變現金額不足以清償其充抵的保證金和相關債務的,交易所有權向會員追索。
第七十九條 辦理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會員應當交納充抵手續費,同時承擔該有價證券在充抵期內發生的其他費用,如標準倉單對應的倉儲費,以及需兌現或變現時發生的費用。充抵手續費標準由交易所確定。
第八十條 當會員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證金債務時,交易所有權將該有價證券變現,從所得的款項中優先受償交易保證金債務和相關交易債務。
第六章 風險與責任
第八十一條 會員對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約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八十二條 風險防范實行兩級負責制。交易所防范會員的風險,會員防范客戶的風險。
第八十三條 會員不能履行合約責任時,交易所有權對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 動用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二) 暫停開倉交易;
(三) 按規定強行平倉,直至用平倉后釋放的保證金能夠履約為止;
(四) 將充抵的有價證券變現,用變現所得履約賠償。
第八十四條 如采取前條措施后會員仍欠資金,交易所將按以下步驟履約賠償:
(一)取消該會員資格,用該會員的會員資格費抵償;
(二)動用風險準備金進行履約賠償;
(三)動用交易所的自有資產進行履約賠償;
(四)通過法律程序,繼續對該會員追償。
第八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風險準備金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于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
第八十六條 風險準備金的來源:
(一)交易所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
(二)符合國家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八十七條 風險準備金必須按規定存儲、管理。
第八十八條 風險準備金的動用必須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九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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