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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商品交易所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標準倉單管理辦法
(經大連商品交易所第二屆理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批準,自2012年5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加強標準倉單管理,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標準倉單的生成、流通、注銷等業務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及指定交割倉庫辦理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標準倉單
第四條 標準倉單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后簽發給貨主的實物提貨憑證。標準倉單經交易所注冊后生效。
第五條 交易所通過計算機辦理標準倉單的注冊登記、交割、交易、充抵和注銷等業務。標準倉單的持有形式為《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六條 《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是交易所開具的代表標準倉單所有權的有效憑證,是在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交割、交易、轉讓、充抵、注銷的憑證,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標準倉單持有憑證》的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客戶名稱、客戶碼、品種、有效期、倉庫名稱、數量等。
第八條 標準倉單數量因交割、交易、轉讓、充抵、注銷等業務發生變化時,交易所收回原《標準倉單持有憑證》,簽發新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九條 會員持有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必須由專人保管,不得涂改、偽造。如有遺失,會員須及時到交易所辦理掛失等手續。
第十條 標準倉單可用于交割、轉讓、提貨、充抵等。
第十一條 標準倉單充抵按《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玉米標準倉單的生成
第十二條 標準倉單生成包括交割預報、商品入庫、驗收、指定交割倉庫簽發及交易所注冊等環節。
第十三條 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必須到交易所辦理交割預報,填寫《交割預報表》,交易所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并按“擇優分配、統籌安排”的原則安排指定交割倉庫。貨主須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倉庫發貨。未辦理交割預報入庫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四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必須按10元/噸向交易所繳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十五條 交割預報自辦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為30天。在有效期內按交割預報執行的,交割預報定金在商品入庫后予以返還;部分執行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按預報執行的,交割預報定金不予返還,未返還的交割預報定金罰沒給對應指定交割倉庫。
第十六條 已經交割過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倉庫繼續進行交割,不需辦理交割預報。
第十七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須將車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憑《交割預報表》合理安排垛位、接收商品。
第十八條 交割商品入庫后,會員憑指定交割倉庫及交易所確認的《交割預報表》到交易所返還交割預報定金。
第十九條 貨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必須到交易所重新辦理交割預報,同時該批商品必須倒運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倉庫進行交割,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出現的后果由貨主承擔。
第二十條 商品收發重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檢重為準。商品入庫、出庫,貨主應到庫監收監發。貨主不到庫監收監發的,則認定貨主對指定交割倉庫所收所發的實物數量、質量沒有異議。
第二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商品的種類、質量、包裝等進行檢驗。入庫商品檢驗合格后,指定交割倉庫將有關檢驗報告報交易所。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或交易所委托質檢機構對指定交割倉庫檢驗合格的商品進行核查,確認無誤后,允許指定交割倉庫向會員或客戶開具《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
第二十三條 《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上需注明會員號、客戶碼、交割品種、申請數量,需加蓋指定交割倉庫備案章、倉庫經辦人簽章、會員章,同時注明申請注冊日期和倉儲及損耗費用付止日。
第二十四條 會員或客戶與指定交割倉庫結清有關費用后,領取《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會員或客戶憑指定交割倉庫開具的《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到交易所領取《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二十五條 達不到期貨標準的商品,貨主如提出委托處理,指定交割倉庫可視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實際情況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二十六條 標準倉單自交易所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標準倉單的生成
第二十七條 標準倉單生成包括交割預報、商品入庫、驗收、指定交割倉庫簽發及交易所注冊等環節。
第二十八條 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必須到交易所辦理交割預報,填寫《交割預報表》,交易所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并按“擇優分配、統籌安排”的原則安排指定交割倉庫。貨主須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倉庫發貨。未辦理交割預報入庫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二十九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必須按30元/噸向交易所繳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三十條 交割預報自辦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為30天。在有效期內按交割預報執行的,交割預報定金在商品入庫后予以返還;部分執行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按預報執行的,交割預報定金不予返還,未返還的交割預報定金罰沒給對應指定交割倉庫。
第三十一條 已經交割過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倉庫繼續進行交割,不需辦理交割預報。
第三十二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須將車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憑《交割預報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三十三條 貨物入庫過程中,發現包裝不符合《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規定的,交割倉庫應拒收并及時通知貨主。
第三十四條 交割商品入庫后,會員憑指定交割倉庫及交易所確認的《交割預報表》到交易所返還交割預報定金。
第三十五條 貨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必須到交易所重新辦理交割預報,同時該批商品必須倒運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倉庫進行交割,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出現的后果由貨主承擔。
第三十六條 商品收發重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檢重為準。商品入庫、出庫,貨主應到庫監收監發。貨主不到庫監收監發的,則認定貨主對指定交割倉庫所收所發的實物數量、質量沒有異議。
第三十七條 貨主應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質檢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質量檢驗,檢驗項目按《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規定的標準進行。
第三十八條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的質量檢驗應以同一廠家、同一牌號進行組批,每批300噸,超過300噸的應分若干批檢驗,不足300噸的按一批檢驗。
聚氯乙烯交割品的檢驗方法按GB/T 5761-2006中第5項規定的試驗方法執行,采樣規則要求符合GB/T 6679-2003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推薦境內廠家生產的推薦牌號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貨主能夠提供符合大連商品交易所規定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交割質量標準的生產廠家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原件和《質量承諾書》(具體格式見附件)原件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的,經指定交割倉庫審核同意后,可免于質量檢驗。
產品質量證明應載有生產廠家、牌號、批號、簽證日期、質量測試項目、質量測試結果和質量檢驗結論等信息。
第四十條 交易所推薦境外廠家生產的推薦牌號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貨主能夠提供符合大連商品交易所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交割質量標準的商檢證書原件和貨運單據、《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原產地證明書》、《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材料復印件并加蓋申請入庫單位公章的,經指定交割倉庫審核同意后,可免于質量檢驗。
第四十一條 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完成入庫商品質量檢驗后,應出具商品檢驗報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將正本提交貨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倉庫分別提交副本一份。
第四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商品的廠家、牌號、質量、包裝及相關材料和憑證進行驗收,入庫商品驗收合格后,指定交割倉庫將有關檢驗報告報交易所。
第四十三條 在商品檢驗合格后后,由指定交割倉庫向會員或客戶開具《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
第四十四條 境內生產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請注冊標準倉單的,申請注冊日期距商品生產日期不得超過180(含180)個自然日;境內生產的聚氯乙烯申請注冊標準倉單的,申請注冊日期距商品生產日期不得超過120(含120)個自然日。
境外生產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請注冊標準倉單的,申請注冊日期距商品《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日期(或者《進境貨物備案清單》進境日期)不得超過180(含180)個自然日;境外生產的聚氯乙烯申請注冊標準倉單的,申請注冊日期距商品《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日期(或者《進境貨物備案清單》進境日期)不得超過120(含120)個自然日。
第四十五條 《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上需注明會員號、客戶碼、交割品種、申請數量,需加蓋指定交割倉庫備案章、倉庫經辦人簽章、會員章,同時注明申請注冊日期及倉儲費用付止日。
第四十六條 會員或客戶與指定交割倉庫結清有關費用后,領取《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會員或客戶憑指定交割倉庫開具的《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到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注冊手續。
第四十七條 標準倉單自交易所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標準倉單的流通
第四十八條 標準倉單流通是指標準倉單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合約的實物交割、標準倉單交易及標準倉單在交易所外轉讓。
第四十九條 標準倉單進行實物交割的,按有關品種交割細則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有關標準倉單交易的組織和實施辦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條 標準倉單轉讓必須通過會員在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同時結清有關費用。交易所向買方簽發新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原《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同時作廢。未通過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而轉讓的標準倉單,發生的一切后果由標準倉單持有人自負。
第六章 標準倉單的注銷
第五十二條 標準倉單注銷是指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退出流通手續的過程。
第五十三條 標準倉單持有人注銷標準倉單,須通過會員提交標準倉單注銷申請及相應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五十四條 標準倉單注銷申請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客戶名稱、客戶碼、注銷品種、數量。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注銷相應的標準倉單,結清有關費用,并開具《提貨通知單》。
第五十六條 貨主在實際提貨日3天前,憑《提貨通知單》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
第五十七條 貨主提貨時,須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供提貨人身份證、提貨人所在單位證明,同時與倉庫結清自標準倉單注銷日次日至提貨日的有關費用。
第五十八條 貨主必須在《提貨通知單》開具后10個工作日內到指定交割倉庫辦理提貨手續。逾期未辦的,按現貨提貨單處理,憑現貨提貨單提取的商品,指定交割倉庫不保證全部商品質量符合期貨標準。
第五十九條 標準倉單相應的期貨商品轉為現貨后,如需再次生成標準倉單,必須按期貨合約標準重新檢驗,并按第三章或者第四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條 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貨物不得進行標準倉單注冊,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由原始標準倉單注冊申請人承擔。
標準倉單注冊前產生的所有質量問題(包括未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由原始標準倉單注冊申請人承擔責任。
第六十一條 所有的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標準倉單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個工作日之前必須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七章 爭議與處理
第六十二條 當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就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玉米的檢驗結果發生爭議時,由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交割質量爭議的檢驗機構為交易所所在地的技術監督局下屬的檢測機構。
當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就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的檢驗結果發生爭議時,可在接到商品檢驗報告或者《提貨通知單》開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提出復檢申請,由交易所在指定質量檢驗機構中選取復檢機構,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則視為對所交割商品質量無異議。
第六十三條 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玉米復檢費用由提出爭議者先行墊付。復檢結果與指定交割倉庫的檢驗結果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提出爭議者負擔;復檢結果與指定交割倉庫的檢驗結果不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指定交割倉庫負擔。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入庫時的復檢費用由提出爭議者負擔。出庫時的復檢費用由提貨方先行墊付,復檢結果與大連商品交易所線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質量標準相符的,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提貨方負擔;不相符的,該費用由指定交割倉庫負擔。
第六十四條 買方或賣方與指定交割倉庫之間產生交割糾紛,首先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在發生交割糾紛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請交易所調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調解不成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交易所不受理已經出庫的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的爭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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