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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交割細則》(根據上期所公告【2012】5號修訂)

時間:2012-09-26 18:51瀏覽次數:4343來源:瑞達期貨

《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根據上期所公告【20125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實物交割行為,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及指定交割倉庫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四條 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應當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客戶的實物交割應當由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不允許交割。

某一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后,自然人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直接由交易所強行平倉。

第五條 實物交割應當在合約規定的交割期內完成。交割期是指該合約最后交易日后的連續五個工作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后交割日。

第六條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準倉單(螺紋鋼、線材期貨合約還允許提交廠庫標準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

廠庫標準倉單的有關規定參見《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鋼材廠庫交割辦法(試行)》。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

不能用于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所占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三)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并取得標準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如遇特殊情況交易所可以延長交割貨款給付時間。

(四)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七條 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其流轉程序如下:

(一)賣方客戶將標準倉單授權給賣方期貨公司會員以辦理實物交割業務;

(二)賣方會員將標準倉單提交給交易所;

(三)交易所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四)買方期貨公司會員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客戶。

第八條 實物交割完成后,若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有異議的(天然橡膠、白銀有異議的交割商品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應當在實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當日,遇法定假日時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并應當同時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見附件一,鉛、白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名單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買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但螺紋鋼和線材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異議相關要求本條第二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螺紋鋼和線材實物交割完成后,若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有異議的(有異議的交割商品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應當在實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當日,遇法定假日時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并應當同時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螺紋鋼、線材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名單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用于交割的螺紋鋼和線材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應當涵蓋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螺紋鋼和線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時間早于質量異議期的提交截止時間,如果該批商品的質量鑒定結論不合格,賣方對該批交割商品的實際質量仍需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買方如需將交割商品再用于將來的交割,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入庫與出庫

第十條 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當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

入庫申報的內容包括品種、等級(牌號)、商標、數量、發貨單位及擬入指定交割倉庫名稱等,并提供各項單證等。

客戶應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交割預報(入庫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 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愿,在3 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入庫。貨主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已批準的入庫申報中確定的指定交割倉庫發貨。未經過交易所批準入庫或未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入庫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二條 商品運抵指定交割倉庫后,指定交割倉庫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到貨及相關憑證進行驗核。驗收完畢后,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將入庫驗收的結果輸入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會員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標準倉單申請在獲得交易所批準后,指定交割倉庫方可簽發標準倉單。

商品到庫驗收時,貨主應當到指定交割倉庫監收;貨主不到庫監收的,視為貨主同意指定交割倉庫驗收結果。

第十三條 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貨主可以自行到庫提貨或委托指定交割倉庫代為發運,但委托指定交割倉庫代為發運時貨主應當到庫監發。貨主不到庫監發,視為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第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發貨時,應當及時填制《標準倉單出庫確認單》(一式二份,貨主和指定交割倉庫各執一份),同時將收到的相應標準倉單加蓋貨訖專用章,與倉庫留底配對,妥善保管備查。

 

第四章 陰極銅的交割

第十五條 交割單位:25噸。

第十六條 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陰極銅標準合約》。

第十七條 交割商品

應當是在本交易所注冊的生產廠生產的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十八條 交割商品的包裝

(一)商品的包裝:每一交割單位陰極銅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注冊商標、同一質量品級、同一塊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組成。注冊生產企業自行選定注冊產品捆重,但要利于組手,每捆包裝采用表面作防銹處理的鋼帶井字形捆扎(或者堅固程度相當的鋼帶捆扎方式),捆扎應當堅固,同時標有醒目的、不易脫落的商品標志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過4噸。

(二)到庫商品中,遇有包裝鋼帶斷裂或嚴重銹蝕的捆件及散塊商品,應當重新組合,用規定的鋼帶捆扎緊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裝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十九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一)國產商品:應當提供注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二)進口商品:應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地證明書、商檢證書、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交易所審定合格為有效。

國家稅收、商檢等政策調整的,應當遵守其規定,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第二十條 溢短和磅差:每張標準倉單所列陰極銅的重量為25噸,溢短不超過±2%。磅差不超過±0.2%

第二十一條 在交割期內,如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后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見附件二。

 

第五章 鋁錠的交割

第二十三條 交割單位:25噸。

第二十四條 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鋁標準合約》。

第二十五條 交割商品

應當是在本交易所注冊的生產廠生產的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二十六條 交割商品的包裝

(一)商品的包裝:每一交割單位的鋁錠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注冊商標、同一質量品級、同一塊形、同一包裝數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組成。注冊生產企業自行選定注冊產品捆重,但要利于組手。每捆包裝采用30-32*0.9-1.0mm 表面作防銹處理的鋼帶井字形捆扎,捆扎應當堅固,同時標有醒目的、不易脫落的產品商品標志、生產爐批編號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過2噸。

(二)到庫商品中,遇有包裝鋼帶斷裂或嚴重銹蝕的捆件及散塊商品,應當重新組合,用規定的鋼帶捆扎緊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裝費用由貨主承擔。

(三)國產鋁每錠重量為15KG±2KG20KG±2KG。進口鋁的形狀應當為錠,每錠重量在12KG26KG之間。

第二十七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一)國產商品:應當提供注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二)進口商品:應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地證明書、商檢證書、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本交易所審定合格為有效。

國家稅收、商檢等政策調整的,應當遵守其規定,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第二十八條 溢短:每張標準倉單所列鋁錠的重量為25 噸,溢短不超過±2%

第二十九條 磅差:不超過±0.1%

第三十條 在交割期內,如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后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見附件二。

 

第六章 鋅錠的交割

第三十二條 交割單位:25噸。

第三十三條 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鋅期貨標準合約》。

第三十四條 交割商品

應當是在本交易所注冊的生產廠生產的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三十五條 交割商品的包裝

(一)每一交割單位的鋅錠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注冊商標、同一質量品級、同一塊形、同一包裝數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組成。注冊生產企業自行選定注冊產品捆重,但要利于組手,每捆包裝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銹處理的鋼帶捆扎,捆扎應當堅固,同時標有醒目的、不易脫落的產品商品標志、批號及捆重。

(二) 到庫商品中,遇有包裝鋼帶斷裂或嚴重銹蝕的捆件及散塊商品,應當重新組合,用規定的鋼帶捆扎緊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裝費用由貨主承擔。

(三) 國產鋅的每錠重量為18-30KG

第三十六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一) 國產商品:應當提供注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二) 進口商品:應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地證明書、商檢證書、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交易所審定合格為有效。

國家稅收、商檢等政策調整的,應當遵守其規定,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第三十七條 溢短和磅差:每張標準倉單所列鋅錠的重量為25噸,實物溢短不超過±2%,磅差不超過±0.1%

第三十八條 在交割期內,如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后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見附件二。

 

第七章 鉛錠的交割

第四十條 交割單位:25噸。

第四十一條 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鉛期貨標準合約》。

第四十二條 交割商品

應當是在本交易所注冊的生產廠生產的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四十三條 交割商品的包裝

(一)每一交割單位的鉛錠必須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注冊商標、同一質量品級、同一塊形、同一包裝數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組成。注冊生產企業自行選定注冊產品捆重,但要利于組手,每捆包裝應用相應強度且不易銹蝕的包裝帶捆扎包裝,具體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捆扎應當堅固,同時標有醒目的、不易脫落的產品標識,注明生產廠名稱、產品名稱、牌號、批號、凈重和生產日期。

(二)到庫商品中,遇有包裝帶斷裂的捆件及散塊商品,應當重新組合,用規定的包裝帶捆扎緊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裝費用由貨主承擔。

(三)國產鉛的每錠重量可為48kg±3kg42kg±2kg40kg±2kg24kg±1kg

第四十四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一)國產商品:應當提供注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二)進口商品:應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地證明書、商檢證書、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交易所審定合格為有效。

國家稅收、商檢等政策調整的,應當遵守其規定,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第四十五條 溢短和磅差:每張標準倉單所列鉛錠的重量為25噸,實物溢短不超過±2%,磅差不超過±0.1%

第四十六條 在交割期內,如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后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四十七條 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用于鉛期貨交割的鉛錠必須存放在室內庫房。

 

第八章 螺紋鋼的交割

第四十八條 交割單位:300噸。

第四十九條 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螺紋鋼期貨標準合約》。

第五十條 交割螺紋鋼質量規定

交割螺紋鋼應當是在交易所注冊的生產廠生產的注冊商品。

交割螺紋鋼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許偏差應當符合國標GB1499.2-2007《鋼筋混凝土用鋼 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的規定。

交割螺紋鋼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為生產日起的90天內,并且應在生產日起的30天內入指定交割倉庫方可制作倉單。

在指定交割倉庫交割的螺紋鋼其長度為9米和12米定尺。

第五十一條 交割螺紋鋼的包裝與堆放

交割螺紋鋼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等應當符合GB1499.2-2007 《鋼筋混凝土用鋼 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

每一倉單的螺紋鋼,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牌號、同一注冊商標、同一公稱直徑、同一長度的商品組成,并且組成每一倉單的螺紋鋼的生產日期應當不超過連續兩日,且以最早日期作為該倉單的生產日期。

用于交割的螺紋鋼每一倉單的標的實物應當作為一個堆放垛位進行堆放。

第五十二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應當提供注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第五十三條 計量和溢短

交割螺紋鋼以實際稱重方式計量。每張螺紋鋼標準倉單的實物溢短不超過±3%,磅差不超過±0.3%

第五十四條 在交割期內,如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后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五十五條 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和廠庫(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九章 線材的交割

第五十六條 交割單位:300噸。

第五十七條 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線材期貨標準合約》。

第五十八條 交割線材質量規定

交割線材應當是在交易所注冊的生產廠生產的的注冊商品。

交割線材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許偏差應當符合國標GB1499.1-2008《鋼筋混凝土用鋼 第1部分:熱軋光圓鋼筋》的規定。

交割線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為生產日起的90天內,并且應在生產日起的30天內入指定交割倉庫方可制作倉單。

第五十九條 交割線材的包裝與堆放

線材應盤卷交貨,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應當符合國標GB1499.1-2008《鋼筋混凝土用鋼 第1部分:熱軋光圓鋼筋》的規定。

每一倉單的線材,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牌號、同一注冊商標、同一公稱直徑的商品組成,并且組成每一倉單的線材的生產日期應當不超過連續兩日,且以最早日期作為該倉單的生產日期。

用于交割的線材每一倉單的標的實物應當作為一個堆放垛位進行堆放。

第六十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應當提供注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第六十一條 溢短和磅差

交割線材以實際稱重方式計量。每張線材標準倉單的實物溢短不超過±3%,磅差不超過±0.3%

第六十二條 在交割期內,如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后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六十三條 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和廠庫(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章 天然橡膠的交割

第六十四條 交割單位:實物交割以每手或其整數倍交割。

第六十五條 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天然橡膠標準合約》。

第六十六條 國產天然橡膠的注冊品牌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第六十七條 包裝:

(一)國產天然橡膠(SCR WF)的外包裝應當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編織袋雙層包裝,每包凈含量33.3kg,每噸30包,無溢短。膠包尺寸為670×330×200mm,膠包外應標志注明:標準橡膠級別代號、凈重、生產廠名或廠代號、生產日期和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二)進口3號煙膠片為膠片復蓋的膠包,每個交貨批次的膠包重量應當一致,標準件重為111.11kg,每噸9包,無溢短。非標準件重可以按實計量,允許有±0.2%的磅差和±3%的溢短。

第六十八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一)國產天然橡膠(SCR WF)在實物交割時應當提供與實物一致的交易所指定的國家法定檢驗機構(附件一)出具的質檢證(或檢測/鑒定報告)原件。

(二)進口3號煙膠片在實物交割時應當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商檢證書正本或副本原件、外貿合同、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復印件。

(三)檢驗方法為抽樣檢驗,抽樣地點應當入庫完畢后在指定交割倉庫內,嚴禁在車站、碼頭等運輸途中抽樣。檢驗批量以100噸以下(包括100噸)為一個檢驗批次,超過100噸應當分若干批次檢驗。

國家稅收、商檢等政策調整的,應當遵守其規定,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第六十九條 有效期:

(一)國產天然橡膠(SCR WF)在庫交割的有效期限為生產年份的第二年的最后一個交割月份,超過期限的轉作現貨。當年生產的國產天然橡膠如要用于實物交割,最遲應當在第二年的六月份以前(不含六月)入庫完畢,超過期限不得用于交割。

(二)進口3號煙膠片在庫交割的有效期限為商檢證簽發之日起十八個月,超過期限的轉作現貨。用于實物交割的3號煙膠片應當在商檢證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進庫,否則不得用于交割。

(三)在庫天然橡膠的商檢證、質檢證(或檢測/鑒定報告)自簽發之日起90天內有效。期滿后,其相應的商品應當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割。

第七十條 到庫天然橡膠應當干燥、清潔。指定交割倉庫在驗收時應當對整批交割商品的10%開包檢查,并重新縫好。如發現有表面老化龜裂、雨淋、受潮、霉變、發黑、污染嚴重等影響使用的情況,予以拒收,不得用于交割。

第七十一條 標準倉單所列標的物應當是同一批次、同一包裝規格的天然橡膠。

第七十二條 天然橡膠期貨的交割結算價:天然橡膠期貨的交割結算價為該合約最后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

交易所在收到買方會員的交割貨款后,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證金。交易所認為本次交割貨物可能有質量異議的,有權在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對本次交割中沒有產生異議的賣方會員,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七十三條 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見附件二。

 

第十一章 白銀的交割

第七十四條 交割單位:30千克

第七十五條 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白銀期貨標準合約》。

第七十六條 交割商品

應當是在本交易所注冊的生產廠生產的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七十七條 交割商品的規格

交割銀錠的規格為15千克±1千克和30千克±2千克。

每一倉單的銀錠,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牌號、同一注冊商標、同一塊形的商品組成。

第七十八條 交割商品的包裝

入庫及出庫銀錠均無包裝要求。

第七十九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一)國產商品:應當提供注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二)進口商品: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第八十條 溢短和磅差:每張銀錠標準倉單溢短不超過±2千克,每塊銀錠磅差不超過±1克。

第八十一條 入庫銀錠的數(重)量檢驗

指定交割倉庫對入庫銀錠進行點數并逐一復磅。在規定的磅差范圍內,每塊銀錠的重量以生產企業的質量證明書標識的重量為準。

第八十二條 在交割期內,如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后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八十三條 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二章 期貨轉現貨

第八十四條 期轉現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約的會員(客戶)協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有的合約按交易所規定的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同時按雙方協議價格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數量相當、品種相同、方向相同的倉單的交換行為。

第八十五條 期轉現的期限為欲進行期轉現合約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約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含當日)止。但欲進行期轉現合約的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三個交易日不得辦理期轉現申請。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會員(客戶)達成協議后,在上述期限內的交易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請辦理期轉現手續,填寫交易所統一印制的期轉現申請單(見附件三)。

用非標準倉單交割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買賣協議和提單復印件。

第八十六條 期轉現僅適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種的歷史持倉,不適用在申請日的新開倉。

第八十七條 期轉現的交割結算價為買賣雙方會員(客戶)達成的協議價。

第八十八條 申請期轉現的買賣雙方原持有的相應交割月份期貨頭寸,由交易所在申請日的15:00之前,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約的結算價平倉。

第八十九條 期轉現的交易保證金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結算價計算。

第九十條 期轉現的票據交換(包括貨款、倉單)在申請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內完成。

第九十一條 期轉現的交割貨款一律采用內轉方式劃轉。

第九十二條 賣出方應當在辦理期轉現手續后七日內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不得遲于當月倒數第三個交易日提交。如賣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復核無誤后,交易所退付賣方相應的保證金。如在14:00之后交付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結算時清退相應的保證金。交易所在收到賣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下一個工作日內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未按時提交增值稅發票的,按《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三條 未按本章第九十條規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細則中有關交割違約的規定執行; 發生交割實物質量糾紛的,買方應當在票據交換日后的25天內提出質量異議申請,并應當同時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

涉及非標準倉單交割實物質量糾紛的,由相關會員協調處理,交易所對此不承擔擔保責任。

第九十四條 對非善意的期轉現行為,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 交易所將及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十三章 交割費用

第九十六條 進行實物交割的雙方應當分別向交易所交納交割手續費。銅2/噸、鋁2/噸、鋅2/噸、螺紋鋼和線材1/噸、天然橡膠4/噸。鉛、白銀期貨品種的交割手續費由交易所確定并另行公布。

第九十七條 商品出入庫和在庫儲存期間發生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交易所核定。

第九十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正常收費項目和費用計收方法如下:

(一)進庫費、出庫費、裝卸費、打包(裝袋)費、分揀(整理)費、過戶費、代辦費、加急費及需特殊處理的勞務作業費用、紙質標準倉單打印費以及經交易所核定的其他費用,由指定交割倉庫根據實際發生的項目及勞務,按規定標準出具合法結算憑證,交貨主核對后,由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一次付清。

(二)倉儲費按日收取。最后交割日以前(含當日)的倉儲費用由賣方承擔,最后交割日以后的倉儲費用由買方承擔。收費后,由指定交割倉庫在標準倉單上注明倉儲費付止日期。貨主應當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倉庫辦理付費手續,可以預付。

天然橡膠指定交割倉庫的收費標準由交易所確定并另行公布。

銅、鋁、鋅指定交割倉庫的收費標準由交易所確定并另行公布。

螺紋鋼、線材指定交割倉庫的收費標準由交易所確定并另行公布。

鉛、白銀指定交割倉庫的收費標準由交易所確定并另行公布。

 

第十四章 交割違約

第九十九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賣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第一百條 在計算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違約部分應當預留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 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1-20%)÷ 交割結算價÷ 交易單位

第一百零一條 發生交割違約后,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16:30以前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

守約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將終止交割或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約金,同時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終止交割: 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2、繼續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賣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征購公告,并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 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后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二)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終止交割: 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2、繼續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買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競賣公告,并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后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終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擔保責任終止。

第一百零三條 征購價格不高于交割結算價的125%,競賣價格不低于交割結算價的75%

第一百零四條 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所得貨款可以用于違約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蓄意違約,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 發生違約行為的會員當事人及指定交割倉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會員拒不提供證據的,不影響對違約事實的認定。

第一百零八條 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就交收的商品檢驗結果發生爭議時,一般通過雙方會驗的方式解決。也可以提請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復驗,復驗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九條 燃料油、黃金等的交割規定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即期合約交易、標準倉單交易的組織和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25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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