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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2008年12月25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管理,規范交割行為,保證交割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是指經交易所指定的為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
第三條 交易所依據本辦法對指定交割倉庫期貨業務進行監管,指定交割倉庫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四條 申請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應當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額;
(三)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和被取消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記錄;
(五)承認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交割細則等;
(六)倉庫主要管理人員應當有五年以上的倉儲管理經驗以及有一支訓練有素的專業管理隊伍;
(七)有嚴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八)堆場、庫房有一定規模,有儲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成為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兩年審計報告原件或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印章的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倉庫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及相關文件;
(五)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其董事會出具的同意申請指定交割倉庫的批準文件及有關單位出具的擔保函;
(六)倉庫管理制度及簡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審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據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
(二)交易所根據初審結果派員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
(三)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或細則,經交易所審定后方可開展有關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業務;
(四)交易所根據實地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并與之簽訂《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
第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經交易所核定批準后應當辦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倉庫簽發標準倉單所需各種印章應當到交易所備案;
(二)期貨交割業務指定專人授權書及專人簽字應當到交易所備案;
(三)繳納風險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倉庫期貨管理人員接受交易所的交割業務培訓;
(五)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申請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應當向交易所遞交《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申請書》,并經交易所審核批準。
第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庫或全部轉為現貨;
(二)結清與交易所的債權債務;
(三)按交易所規定清退風險抵押金。
第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交易所應當及時通告會員及指定交割倉庫,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權利:
(一)按交易所規定簽發標準倉單;
(二)按交易所審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
(三)對交易所制定的有關實物交割的規定享有建議權;
(四)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義務: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接受交易所的監管,及時向交易所提供有關情況;
(二)根據期貨合約規定的標準,對用于期貨交割的商品進行驗收入庫;
(三)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四)按標準倉單要求提供商品,積極協助貨主安排交割商品的運輸;
(五)保守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六)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年審;
(七)繳納風險抵押金;
(八)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股權結構、倉儲場地、授權業務人員等事項,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九)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日常業務
第十三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日常業務分為三個階段:商品入庫、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庫。
第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保證期貨交割商品優先辦理入庫、出庫。
第十五條 商品入庫是商品進入儲存的第一階段,商品入庫依次經過下列作業環節:
(一)商品接運。接運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及時而準確地向運輸部門接收入庫商品,手續要清楚,責任要分明,遇有封識損壞、苫罩異常、貨證不符、數量短缺、商品殘損、包裝損壞等現象的,一要摸清情況;二要分清責任,向承運部門索要商務記錄或普通記錄,交貨主處理;三要做好入庫驗收記錄。
(二)商品驗收。商品的驗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續,對某項商品的外觀質量和數量進行檢查,以驗證其是否貨證一致,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規定的一項工作。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驗收項目為:商品名稱、商標、規格、數量、必備的入庫資料、包裝狀況,以及無須開箱拆捆直觀可見可辨的表面質量狀況(問題較多、直觀難見或已有規則規定按比例抽樣檢查的,應當拆箱、拆捆、拆包檢查)。
(三)商品入庫和簽發標準倉單。商品驗收無誤(或在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已處理完畢)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即登帳、立卡、建立商品檔案,并根據貨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體規定簽發標準倉單。
第十六條 商品經驗收入庫后,即進入儲存階段,在整個儲存期間倉庫應當做好商品的保管保養工作。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根據各種商品不同的性能、特點,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選擇合適儲存場所和科學合理的堆碼方式,對商品進行不同的保管、維護和保養,以確保儲存商品完好。
第十七條 商品出庫是指定交割倉庫根據貨主的要求,用發貨、送貨、代運等方式將商品發送出庫。商品出庫標志著儲存階段結束。
第十八條 商品出庫應當核對出庫憑證、檢查無誤方可發貨;發貨完畢當日登銷料帳、清理單據證件、清理場地、整理貨垛;對需辦理代運的物資應當提前向承運部門提出運輸計劃;收回標準倉單加蓋“貨訖”章與倉庫留底配對后保存。
第十九條 商品過戶。過戶應當做好記錄和料帳的登、銷工作。
第二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在辦理商品進出庫手續時,應當及時將相應數據錄入倉單管理系統,并做好數據傳送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對期貨交割商品單獨設帳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期貨交割業務,指定專人負責交割商品的管理和辦理標準倉單業務。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為會員、客戶服務的質量,切實改進倉庫管理水平,交易所對指定交割倉庫實行倉庫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審制度。
(一)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倉庫根據本辦法、交割細則、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和倉庫的實際情況,每月選擇一項或幾項工作內容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二)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據掌握的情況或會員、客戶的反映,隨時對各指定交割倉庫的一項或多項工作進行抽查,并做好詳細記錄,以檢查指定交割倉庫在日常工作中對交易所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三)年審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對指定交割倉庫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檢查并按《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評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倉庫,交易所可以減少核定庫容、暫停交割業務、直至取消其指定交割倉庫的資格。
交易所審查的內容包括倉儲設施、庫容庫貌、業務能力、業務實績、帳目管理、會員滿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向交易所繳納風險抵押金作為倉庫履行義務的保證。若未發生經濟賠償的,交易所將其利息返還給倉庫(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若發生經濟賠償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繳納的風險抵押金賠償,抵押金不足以賠償的,交易所有權向指定交割倉庫追索。
風險抵押金的具體數額和交納方式在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協議書上載明。
第二十五條 由于指定交割倉庫的過錯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標準倉單權利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2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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