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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細則
(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屆理事會:2009年3月28日審議通過,自2009年4月20日施行;2011年10月17 日修訂,自2011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證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期貨交割行為,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交易所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指定商品交割倉庫(以下簡稱倉庫)、指定商品交割廠庫(以下簡稱廠庫)及指定質檢機構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條 期貨交割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按照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期貨交割實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條 客戶的期貨交割須由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交割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四條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不得交割;持倉量為非交割單位整數倍的相應持倉不得交割;不具備甲醇生產、儲存、使用、經營或運輸資質的客戶不得參與甲醇交割。
進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戶應當將交割月份的相應持倉予以平倉。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戶不得開新倉,交易所有權對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予以強行平倉。不得交割的持倉被配對的,交易所對其處以合約價值(按配對日交割結算價計算)10%的違約金,違約金支付給對方,終止交割;買賣雙方均屬上述情況的,交易所按本條規定比例核算的金額對雙方進行處罰,終止交割。
第五條 小麥包括硬白小麥(以下簡稱硬麥)和優質強筋小麥(以下簡稱強麥)
第六條 交割單位:10噸。
第七條 硬麥交割適用國家標準。
基準交割品:符合GB 1351-2008《小麥》的三等硬白小麥。
交割硬麥入庫時的降落數值應在260-420S之間。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不完善粒≤8.0%(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2.0%,生霉粒小于等于2.0%),其他指標符合GB1351-2008的二等以上硬白小麥可替代交割,不升水;
(二)水分超12.5%,但在13.0%以內的,倉庫應接收,每超0.1%扣量0.2%;
(三)雜質超1.0%,但在1.2%以內的,倉庫應接收,每超0.1%扣量0.2%。
第八條 強麥交割標準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用優質強筋小麥標準》(Q/ZSJ 001-2003)(以下簡稱《強麥所標》,見附件一)的二等優質強筋小麥。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符合《強麥所標》的一等強麥升水30元/噸;
(二)同等級強麥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的(其中霉變粒小于等于2.0%),貼水10元/噸。
第九條 硬麥接收、儲存、發運采用散糧方式。強麥接收、發運采用散糧方式;儲存采用麻袋包儲與散糧存儲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條 棉花合約按序號排列,分為一號棉和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序號棉花。
第十一條 一號棉交割單位:185包±5包(227包10公斤/包),對應8手期貨合約。
第十二條 一號棉交割適用國家標準。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棉花細絨棉》(GB1103-2007)規定的328B級國產鋸齒細絨白棉。
期貨交割棉實行分級計價。分級計價按重新檢驗的結果計算:
(一)有主體品級的棉花,各品級棉花分級計價。主體品級確定方法:按批檢驗時,占80%及以上的品級,其余品級僅與其相鄰。
(二)無主體品級的棉花,以累計方式產生結算品級,累計棉花按結算品級與未累計棉花分級計價。結算品級確定方法:根據按批檢驗結果,從高品級起依次降級累計,直至累計比例大于等于80%的品級,且未累計品級僅與其相鄰。
替代品及升貼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棉花 細絨棉》(GB1103-2007)規定的,主體品級和按本條第三款第(二)項累計產生的結算品級為四級及以上,長度級為28毫米及以上,馬克隆值級為A級和C2級的國產鋸齒細絨白棉,可以替代交割。
(一)品級升貼水:符合GB1103-2007規定的國產鋸齒細絨白棉一級升水450元/噸,二級升水300元/噸;四級貼水500元/噸;五級貼水1300元/噸。
(二)長度升貼水:棉花的平均長度大于或等于30毫米以上的,升水100元/噸。
(三)主體馬克隆值級為A級的棉花,升水50元/噸;主體馬克隆值級為C2級的棉花,貼水100元/噸。
(四)每交割單位棉花中,抽樣檢驗時發現異性纖維的包數為1包的,正常交割;超過1包的,每發現一包增加貼水200元/噸。
升貼水隨貨款一并結算。
第十三條 N年產鋸齒細絨白棉從N+1年8月1日起每日歷日貼水4元/噸,至N+2年3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止。
第十四條 棉花包裝及包裝物應符合國家有關棉花包裝規定。
第十五條 交割單位:10噸。
第十六條 白糖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白砂糖》(GB317—2006)(以下簡稱《白糖國標》)規定的一級白糖。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符合《白糖國標》的一級和二級(色值小于等于170IU)的進口白糖(含進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
(二)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標符合《白糖國標》的二級白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的9月和該制糖年度結束后的當年11月合約替代交割,貼水標準為50元/噸;
第十七條 N制糖年度生產的白糖,只能交割到N制糖年度結束后的當年11月份,且從當年9月合約交割起(包括9月合約交割)每交割月增加貼水20元/噸,即9月貼水20元/噸,11月貼水40元/噸,貼水隨貨款一并結算。
第十八條 白糖包裝應符合《白糖國標》的規定。
進口白糖的標志、標簽,除應含有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廠商名稱、生產日期等內容外,其他內容不作要求。
白糖包裝有霉變、嚴重污染或者出現潮包、流包、真結塊、有異味的,不得入庫。
第十九條 交割單位:5噸。
第二十條 精對苯二甲酸(以下統稱PTA)交割質量標準適用《工業用精對苯二甲酸》(SH/T 1612.1-2005)。
基準交割品:符合SH/T 1612.1-2005質量標準的優等品PTA。
基準交割品必須是經交易所認定的PTA生產廠家生產的商品。具體生產廠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權調整交割品生產廠家。
第二十一條 出現破包、潮包、結塊、嚴重污染等情況的,不得入庫。
第二十二條 交割單位:5噸。
第二十三條 菜籽油交割標準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用菜籽油標準》(Q/ZSJ 003-2007)(以下簡稱《菜籽油所標》,見附件二)四級質量指標的菜籽油。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符合菜籽油所標三級、二級、一級質量指標的菜籽油可以替代交割,無升貼水。
(二)“加熱試驗(280℃)”項目中,僅0.5≤藍色增加值≤1.0,其他指標符合基準交割品質量要求的菜籽油,可以替代交割,貼水30元/噸。該菜籽油須以菜籽原油標示。
第二十四條 自每年6月1日(含該日)起至當年12月1日止(不含該日)入庫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過2.3mg/g,過氧化值不得超過3.5mmol/kg,色澤黃35紅不超過6.0。
自每年12月1日(含該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該日)入庫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過2.5mg/g,過氧化值不得超過4.0mmol/kg,色澤黃35紅不超過6.5。
菜籽油出庫時,應符合《菜籽油所標》及本細則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交割單位:10噸。
第二十六條 早秈稻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國家相關規定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稻谷》(GB1350-1999)及本細則規定的三等及以上等級早秈稻谷。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早秈稻的整精米率小于50%但不小于44%的,無升貼水。
(二)早秈稻入庫時,水分≤13.5%的,足量入庫。13.5%<水分≤14.5%的,以13.5%為基準,水分每超0.1%,扣量0.2%(僅適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產區)。
(三)早秈稻出庫時,水分<13.5%的,水分減量部分由提貨人承擔。水分>13.5%的,以13.5%為基準,水分每超0.1%,補量0.1%,由倉庫承擔(僅適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產區)。
(四)早秈稻雜質超過1.0%但不超過1.5%的,扣量0.5%。
第二十七條 早秈稻生產年度為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以下同)。
入庫早秈稻的脂肪酸值不得超過以下規定:本生產年度產早秈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1mg/100g(干基),高于21mg/100g(干基)的,視為非本生產年度產早秈稻。非本生產年度產早秈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5mg/100g(干基)。
本生產年度產早秈稻入庫時,黃粒米不得超過0.5%;非本生產年度產早秈稻入庫時,黃粒米不得超過0.7%。出庫早秈稻的黃粒米不得超過1.0%。
第二十八條 非本生產年度產早秈稻交割時貼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二十九條 交割單位:50噸。
第三十條 甲醇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工業用甲醇》(GB 338-2004)規定的優等品甲醇,其中“乙醇的質量分數”指標不作要求。
第三十一條 硬麥、強麥、一號棉、白糖各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倉庫交貨的含稅價格。
PTA、甲醇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倉庫出庫時的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
菜籽油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倉庫出庫時的車船(汽車、火車、輪船)板交貨的含稅價格。
早秈稻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倉庫的散糧交貨(不含包裝物)含稅價格。
第三十二條 倉庫或廠庫及升貼水由交易所確定并公告。
第三十三條 通用標準倉單的重量溢短的計價標準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適用通用標準倉單品種的替代品升貼水、倉庫或廠庫升貼水和重量溢短價款在倉單注冊、注銷時劃轉,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標準倉單注冊人向標準倉單注銷人開具,倉庫或廠庫負責監督。倉庫或廠庫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收取押金,增值稅發票開具后押金應予退還。
第三十四條 一號棉期貨合約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的配對原則:
(一)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約和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可在每個交易日下午2時30分之前,通過會員服務系統提出交割申請。賣方提出期貨交割申請時,需同時提交相應的倉單信息。
(二)買方會員在會員服務系統響應賣方會員的交割申請(選擇相應品種倉單);買方會員響應的,即視為確認,買賣雙方均不得撤銷。未得到買方會員響應的,賣方會員可于申請當日下午2時30分之前撤銷交割申請;沒有撤銷的,由計算機系統判為作廢。當日閉市后,交易所按確認結果進行配對(即配對日)。
一號棉期貨合約在最后交易日的配對原則:
(一)最后交易日下午,該合約不再進行交易。上午閉市后,同一會員同一交易編碼客戶所持有的該交割月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由計算機自動平倉,平倉價按當日結算價計算。其他未平倉合約,一律視為交割合約。
(二)下午1時30分之前,賣方應主動公布用于該合約交割的倉單信息。賣方未主動公布的,交易所于下午1時30分公布賣方所有棉花有效倉單信息供買方挑選;買方挑選賣方倉單的總數量不超過賣方該合約的持倉量。
(三)下午1時30分到2時30分,買方根據賣方的倉單信息,自主選擇倉單并確認。
(四)當日閉市后,交易所按確認結果進行配對;其他仍未配對的持倉,由計算機按數量取整、最少配對數原則予以配對(即配對日)。
一號棉期貨合約之外的其他品種期貨合約配對原則:
(一)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約的買方會員和持有交割月合約、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在每個交易日下午2時30分之前的交易時間內,通過會員服務系統提出交割申請。
(二)買方會員在會員服務系統響應賣方會員的交割申請;未得到買方會員響應的,賣方會員可于申請當日下午2時30分之前撤銷交割申請,沒有撤銷的,由計算機系統判為作廢;買方會員響應的,即視為確認,買賣雙方均不得撤銷。申請當日閉市后,交易所依據買賣雙方相對應的持倉量、買賣雙方確認申請量和賣方持有標準倉單量,取最小數進行配對(即配對日)。
(三)最后交易日閉市后,同一會員同一交易編碼客戶所持有的該交割月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由計算機自動平倉,平倉價按當日結算價計算;其他未平倉合約,一律視為交割合約,由計算機按數量取整、最少配對數原則予以配對(配對日)。
配對后, 賣方相應的標準倉單予以凍結,相應的交易保證金予以釋放。
第三十五條 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者變更。
第三十六條 配對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通知日),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確認《交割通知單》。會員未收到《交割通知單》或者對《交割通知單》有異議的,應在通知日下午5時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割通知單》的認可。
第三十七條 通知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時之前,買方會員應當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賬戶,賣方會員應當持有可流通的標準倉單。交易所結算部門為買賣雙方辦理交割結算手續,買賣雙方在《交割通知單》注明的時間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查收交割結算結果,同時,買方會員把客戶名稱和稅務登記證號等事項提供給賣方會員。
交易所收取買方會員全額貨款后,于交割日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會員,同時將賣方會員的倉單交付買方會員。余款在買方會員確認收到賣方會員轉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結清。對發票的傳遞、余款的結算,會員均應按本細則第四、五章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交割結算價為期貨合約配對日前10個交易日(含配對日)交易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價。
第三十九條 期貨交割由交割賣方向對應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并協助核實。
第四十條 自交割日(不含該日)起7個交易日內,賣方應當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延遲1至10日(公歷日)的,賣方會員應當每天支付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超過10日(公歷日)仍未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視為拒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賣方會員應當按貨款金額的規定比例支付違約金。硬麥、強麥、菜籽油、棉花和早秈稻的違約金比例為13%;白糖、PTA和甲醇的違約金比例為17%。滯納金或者違約金從貨款余額中扣除,補償給買方會員,剩余貨款屬于賣方會員。賣方會員先行支付滯納金或者違約金后,有權向客戶追償。
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有誤,致使發票作廢的,買方會員責任自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延遲的,賣方會員提供發票時間可以順延。
自交割日(不含該日)起超過7個交易日,買方會員仍未提供有關資料的,交易所劃轉剩余20%貨款至賣方會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買方自負。
第四十一條 交易所可根據國家稅收政策變化,對違約金比例作相應調整。
第四十二條 期貨轉現貨(以下簡稱期轉現)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多空雙方之間達成現貨買賣協議后,變期貨部位為現貨部位的交易。
第四十三條 達成期轉現協議的雙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倉按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現貨的買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多頭部位,現貨的賣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空頭部位)。同時雙方按達成的現貨買賣協議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種類相同、數量相當的現貨交換。
第四十四條 期轉現流程:
(一)期貨合約自上市之日起到該合約最后交易日期間,均可進行期轉現;一號棉期貨合約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所不辦理一號棉的期轉現業務;
(二)買賣雙方可以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發布期轉現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后,在每個交易日(一號棉最后交易日除外)的下午2時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轉現申請;
(三)交易所批準后,期轉現的買賣雙方持有的期貨持倉,由交易所在審批日的下午閉市之后,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平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應當在審批日合約價格限制的范圍內;
(四)用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可由交易所進行貨款劃轉;
1.買方提交期轉現申請前應當有20%以上的貨款,貨款不足的不予批準或者辦理。
2.期轉現申請批準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為平倉成功的期轉現買賣雙方辦理倉單過戶。貨款的劃轉參照本細則第三十七條執行。
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賣方客戶向買方客戶按照雙方商定的交貨價格開具,具體辦法按照本細則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4.買賣雙方的相應持倉平倉后,辦理標準倉單過戶手續時,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或者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由交易所按照買賣雙方達成的交貨價格代扣違約方違約部分20%的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
(五)非標準倉單的期轉現,貨款劃轉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1.買賣雙方應當提供相關現貨買賣協議。
2.貨物交收和貨款劃轉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由此產生的糾紛自行解決,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六)交易所適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四十五條 買賣雙方各自負擔標準倉單期轉現中倉單轉讓環節的手續費。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發現會員或者客戶在期轉現中弄虛作假的,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PTA、菜籽油和甲醇運達倉庫指定貨位前的一切費用由賣方客戶承擔,貨物裝到汽車板(菜籽油包括火車、輪船)后的一切費用由買方客戶承擔。
第四十八條 交割商品出入庫費用收取標準,每年由各倉庫或廠庫申報,經交易所審核批準后公告執行;當年度沒有公告新標準的,沿用上年度標準。
第四十九條 各品種出入庫費用、交割手續費、倉儲費及檢驗費等標準由交易所公告。
菜籽油、早秈稻入庫檢驗費用由倉庫承擔;其他品種的入庫檢驗費由賣方貨主承擔。
自標準倉單注冊之日起至交易所開出《提貨通知單》前一日止,交易所代倉庫或廠庫收取倉儲費,交易所在每月第一個交易日按月計算劃轉上個月發生的倉儲費;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費用,倉庫或廠庫直接向貨主收取。
第五十條 硬麥、強麥無包裝物。棉花、白糖、PTA、早秈稻包裝物不另行計價。
第五十一條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和市場變化,交易所需要調整有關費用標準時,另行公告。
第五十二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五十三條 計算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交易所應對違約部分預扣合約價值3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張)-已交標準倉單數量(張)]×交割單位÷交易單位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 -已交貨款)÷(1-30%)÷(交割結算價+包裝物單價)÷交易單位
第五十四條 發生交割違約的,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上午9時30分以前通知違約方和對應的守約方。
守約方應當在當日上午10時30分以前將終止交割或者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逾期未遞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
第五十五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10%的違約金。違約金支付后,根據違約主體的不同另行處理。
第五十六條 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作如下一項選擇:
(一)終止交割: 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二)繼續交割:交易所在認定賣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征購公告,并在7個交易日內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此處指征購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0%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后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第五十七條 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一)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二)繼續交割: 交易所在認定買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競賣公告,并在7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此處指競賣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0%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后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第五十八條 征購價格不高于交割結算價的120%,競賣價格不低于交割結算價的80%。
第五十九條 買賣雙方同時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六十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者所得貨款可用于違約處理。
第六十一條 按本細則規定出現終止交割情形時,交易所的擔保責任了結。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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