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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標準合約及相關規則的公告 更新日期:2013-09-17 上海期貨交易所公告 〔2013〕14號 《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標準合約》已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函〔2013〕170號)批準?!渡虾F谪浗灰姿L險控制管理辦法》、《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和《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等規則的修訂案和《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已經上海期貨交易所第二屆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F將我所石油瀝青期貨標準合約及相關實施細則予以公布,并自相關合約正式掛牌上市之日起施行。 上海期貨交易所 2013年9月17日
附件1
《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標準合約》
交易品種 |
石油瀝青 |
交易單位 |
10噸/手 |
報價單位 |
元(人民幣)/噸 |
最小變動價位 |
2元/噸 |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 |
不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3% |
合約交割月份 |
24個月以內,其中最近1-6個月為連續月份合約,6個月以后為季月合約。 |
交易時間 |
上午9:00 - 11:30,下午1:30 - 3:00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交易時間 |
最后交易日 |
合約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順延) |
交割日期 |
最后交易日后連續五個工作日 |
交割品級 |
70號A級道路石油瀝青,具體內容見《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 |
交割地點 |
交易所指定交割地點 |
最低交易保證金 |
合約價值的4% |
交割方式 |
|
交易代碼 |
BU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貨交易所 |
上海期貨交易所
石油瀝青期貨標準合約附件
一、交割單位
石油瀝青期貨標準合約的交易單位為10噸/手,交割單位為每一倉單10噸,交割應當以每一倉單的整數倍進行。
二、質量規定
1、用于本合約實物交割的70號A級道路石油瀝青,質量標準需符合《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中規定的技術要求。
2、每一倉單的石油瀝青,必須是本所批準的注冊商品(交易所批準的注冊品牌或生產企業生產的符合質量規定的石油瀝青),須附有質量證明書。
3、倉單應當由本所指定交割倉庫或指定瀝青廠庫按規定驗收后出具。
三、交易所認可的注冊商品
用于實物交割的石油瀝青,必須是交易所批準的注冊商品。具體的注冊商品和升貼水標準,由交易所另行規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倉庫和指定瀝青廠庫
指定交割倉庫和指定瀝青廠庫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附件2
《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修訂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和客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交易保證金制度。陰極銅(以下簡稱銅)、鋁、鋅、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鉛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螺紋鋼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線材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7%,黃金、白銀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4%,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8%,石油瀝青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4%。
在某一期貨合約的交易過程中,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其交易保證金水平:
(一)持倉量達到一定的水平時;
(二)臨近交割期時;
(三)連續數個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一定水平時;
(四)連續出現漲跌停板時;
(五)遇國家法定長假時;
(六)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
(七)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決定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應當公告,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條 交易所根據某一期貨合約持倉的不同數量和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即:從該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據合約持倉大小調整交易保證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 銅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
銅交易保證金比例 |
X≤24萬 |
5% |
24萬<X≤28萬 |
6.5% |
28萬<X≤32萬 |
8% |
X>32萬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二 鋁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
鋁交易保證金比例 |
X≤24萬 |
5% |
24萬<X≤28萬 |
6.5% |
28萬<X≤32萬 |
8% |
X>32萬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三 鋅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
鋅交易保證金比例 |
X≤24萬 |
5% |
24萬<X≤28萬 |
6.5% |
28萬<X≤32萬 |
8% |
X>32萬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四 鉛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
鉛交易保證金比例 |
X≤20萬 |
5% |
20萬<X≤30萬 |
10% |
X>30萬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五 螺紋鋼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
螺紋鋼交易保證金比例 |
X≤120萬 |
5% |
120萬<X≤135萬 |
7% |
135萬<X≤150萬 |
9% |
X>150萬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六 線材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
線材交易保證金比例 |
X≤45萬 |
7% |
45萬<X≤60萬 |
8% |
60萬<X≤75萬 |
10% |
X>75萬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七 黃金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
黃金交易保證金比例 |
X≤16萬 |
4% |
16萬<X≤20萬 |
6% |
20萬<X≤24萬 |
8% |
X>24萬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八 白銀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
白銀交易保證金比例 |
X≤30萬 |
4% |
30萬<X≤60萬 |
7% |
X>60萬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九 天然橡膠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
天然橡膠交易保證金比例 |
X≤8萬 |
5% |
8萬<X≤12萬 |
8% |
12萬<X≤16萬 |
10% |
X>16萬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十 燃料油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
燃料油交易保證金比例 |
X≤10萬 |
8% |
10萬<X≤15萬 |
10% |
15萬<X≤20萬 |
12% |
X>20萬 |
15%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十一 石油瀝青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
石油瀝青交易保證金比例 |
X≤30萬 |
4% |
30萬<X≤50萬 |
6% |
X>50萬 |
8%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交易過程中,當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時(詳見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暫不調整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當日結算時,若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則交易所對該合約全部持倉收取與持倉總量相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據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臨近交割期)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方法。
表十二 銅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
銅交易保證金比例 |
合約掛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
20% |
表十三 鋁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
鋁交易保證金比例 |
合約掛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
20% |
表十四 鋅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
鋅交易保證金比例 |
合約掛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
20% |
表十五 鉛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
鉛交易保證金比例 |
合約掛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
20% |
表十六 螺紋鋼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
螺紋鋼交易保證金比例 |
合約掛牌之日起 |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
20% |
表十七 線材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
線材交易保證金比例 |
合約掛牌之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
20% |
表十八 黃金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
黃金交易保證金比例 |
合約掛牌之日起 |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
20% |
表十九 白銀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
白銀交易保證金比例 |
合約掛牌之日起 |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
20% |
表二十 天然橡膠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
天然橡膠交易保證金比例 |
合約掛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
20% |
表二十一 燃料油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
燃料油交易保證金比例 |
合約掛牌之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
20% |
表二十二 石油瀝青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
石油瀝青交易保證金比例 |
合約掛牌之日起 |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
20% |
當某一期貨合約達到應該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標準時(詳見表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交易所應當在新標準執行前一交易日的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歷史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在進入交割月份后,賣方可以用標準倉單作為與其所示數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貨合約持倉的履約保證,其持倉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不再收取。
(三)某一期貨合約上市運行階段時間段的劃分方法(舉例說明): 如Cu0305,其運行階段是從2002年5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其中: 2002年5月16日為該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2003年5月15日為最后交易日、2003年5月14日為最后交易日前一個交易日,2003年5月13日為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2003年5月為交割月份、2003年4月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年3月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年2月為交割月前第三月。示意圖如下:
合約新上市 掛牌當月 |
………… |
交割月前 第三月 |
交割月前 第二月 |
交割月前 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本辦法有關條款時間段的劃分方法參照本款執行。
第六條 當某期貨合約出現漲跌停板的情況,則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當某銅、鋁、鋅、螺紋鋼、線材期貨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7.5%; 或連續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9%; 或連續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0.5%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出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措施,但調整后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
當某鉛、黃金期貨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0%;或連續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2%;或連續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4%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出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措施,但調整后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
當某天然橡膠、石油瀝青期貨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9%; 或連續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2%; 或連續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3.5%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出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措施,但調整后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
當某燃料油、白銀期貨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2% ; 或連續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4%; 或連續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6%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出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措施,但調整后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
N 的計算公式:
t = 3,4,5
P0 為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結算價
Pt 為t交易日結算價,t= 3,4,5
P3 為D3 交易日結算價
P4 為D4 交易日結算價
P5 為D5交易日結算價
交易所采取本條規定措施的,應當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八條 對同時適用本辦法規定的兩種或兩種以上交易保證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證金按照規定交易保證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第三章 漲跌停板制度
第九條 交易所實行價格漲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貨合約的每日最大價格波動幅度。
在某一期貨合約的交易過程中,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其漲跌停板幅度:
(一)期貨合約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時;
(二)遇國家法定長假時;
(三)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變化時;
(四)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決定調整漲跌停板幅度的,應當公告,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對同時適用本辦法規定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漲跌停板的,其漲跌停板按照規定漲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確定。
第十條 當某期貨合約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時,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但平當日新開倉位不適用平倉優先的原則。
第十一條 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以下簡稱單邊市)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連續的兩個交易日出現同一方向的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情況,稱為同方向單邊市; 在出現單邊市之后的下一個交易日出現反方向的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情況,則稱為反方向單邊市。
第十二條 當某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稱為D1交易日,以下幾個交易日分別稱為D2、D3、D4、D5、D6交易日,D0交易日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出現單邊市,則該期貨合約D2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按下述方法調整: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黃金、白銀、天然橡膠和、燃料油和石油瀝青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在D1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增加3個百分點。D1交易日結算時,該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調整: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黃金、白銀、天然橡膠和、燃料油和石油瀝青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在D2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增加2個百分點。如果該期貨合約調整后的交易保證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比例,則按D0交易日結算時該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收取。
若D1交易日為該期貨合約上市掛盤后第一個交易日,則該期貨合約上市掛盤當日交易保證金比例視為該期貨合約D0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比例。
第十三條 該期貨合約若D2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則D3交易日漲跌停板、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若D2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則該期貨合約D3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按下述方法調整: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黃金、天然橡膠和、燃料油和石油瀝青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在D1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增加5個百分點,白銀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在D1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增加6個百分點。D2交易日結算時,該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調整: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黃金、天然橡膠和、燃料油和石油瀝青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在D3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上增加2個百分點,白銀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在D3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上增加3個百分點。如果該期貨合約調整后的交易保證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比例,則按D0交易日結算時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收取。
第十四條 若D3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則D4交易日漲跌停板、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若D3交易日期貨合約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即連續三天達到漲跌停板),則當日收盤結算時,該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黃金、白銀、天然橡膠和、燃料油和石油瀝青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仍按照D2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對部分或全部會員暫停出金。
當D3交易日期貨合約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即連續三天達到漲跌停板)時,若D3交易日是該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則該合約直接進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該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則D4交易日該合約按D3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和保證金水平繼續交易;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D4交易日該期貨合約暫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對該期貨合約實施下列兩種措施中的任意一種: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決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化解市場風險,但調整后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在交易所宣布調整保證金水平之后,保證金不足者應當在D5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D6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和交易保證金比例均恢復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與D3交易日同方向再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交易所宣布為異常情況,并按有關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與D3交易日反方向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將D3交易日閉市時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D3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客戶(或非期貨公司會員,下同)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客戶持有雙向頭寸,則首先平自己的頭寸,再按上述方法平倉。具體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報平倉數量的確定
在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計算機系統中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無法成交的,且客戶該合約的單位凈持倉虧損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結算價6%(天然橡膠、燃料油和石油瀝青為8%)的所有申報平倉數量的總和為平倉數量。若客戶不愿按上述方法平倉可以在收市前撤單,則已撤報單不再作為申報的平倉報單。
(二)客戶單位凈持倉盈虧的計算方法
客戶該合約凈持倉盈虧的總和(元)
客戶該合約單位凈持倉盈虧 =
客戶該合約的凈持倉量(重量單位)
上式中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天然橡膠、燃料油和石油瀝青的重量單位為噸,白銀的重量單位為千克,黃金的重量單位為克。
客戶該合約凈持倉盈虧的總和,是指在客戶該合約的歷史成交庫中從當日向前找出累計符合當日凈持倉數的開倉合約的實際成交價與當日結算價之差的總和。
(三)持倉盈利客戶平倉范圍的確定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客戶單位凈持倉盈利的投機頭寸以及客戶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結算價6%(天然橡膠、燃料油和石油瀝青為8%)的保值頭寸都列入平倉范圍。
(四)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及方法
1、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
(1)在平倉范圍內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機與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級,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屬平倉范圍內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結算價6%(天然橡膠、燃料油和石油瀝青為8%)的投機頭寸(以下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黃金、白銀簡稱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天然橡膠、燃料油和石油瀝青簡稱盈利8%以上的投機頭寸);
其次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結算價3%(天然橡膠、燃料油和石油瀝青為4%),小于6%(天然橡膠、燃料油和石油瀝青為8%)的投機頭寸(以下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黃金、白銀簡稱盈利3%以上的投機頭寸,天然橡膠、燃料油和石油瀝青簡稱盈利4%以上的投機頭寸);
再次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小于D3交易日結算價3%(天然橡膠、燃料油和石油瀝青為4%)的投機頭寸(以下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黃金、白銀簡稱盈利3%以下的投機頭寸,天然橡膠、燃料油和石油瀝青簡稱盈利4%以下的投機頭寸);
最后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結算價6%(天然橡膠、燃料油和石油瀝青為8%)的保值頭寸(以下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黃金、白銀簡稱盈利6%以上的保值頭寸,天然橡膠、燃料油和石油瀝青簡稱盈利8%以上的保值頭寸)。
(2)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申報平倉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頭寸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2、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見附件)
(1)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黃金、白銀品種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
若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大于或等于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機客戶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若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小于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盈利6%以上投機頭寸數量向申報平倉客戶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余的申報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機頭寸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機頭寸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頭寸分配。若還有剩余則不再分配。
(2)天然橡膠、燃料油和石油瀝青品種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
若盈利8%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大于或等于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盈利8%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盈利8%以上的投機客戶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若盈利8%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小于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盈利8%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盈利8%以上投機頭寸數量向申報平倉客戶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余的申報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投機頭寸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盈利4%以下的投機頭寸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盈利8%以上的保值頭寸分配。若還有剩余則不再分配。
(五)平倉數量尾數的處理方法
首先對每個客戶編碼所分配到的平倉數量的整數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數部分由大到小的順序進行排序,然后按照該排序的順序進行分配,每個客戶編碼1手;對于小數部分相同的客戶,如果分配數量不足,則隨機進行分配。
采取措施二之后,若風險化解,則下一個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和交易保證金比例均恢復正常水平;若還未化解風險,交易所則宣布為異常情況,并按有關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
因采取措施二平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及其客戶承擔。
第四章 限倉制度
第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的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合約單邊持倉的最大數量。
進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持倉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不受本條前款限制。
第十六條 限倉實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據不同期貨品種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每一品種每一月份合約的限倉數額;
(二)某一月份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分別適用不同的限倉數額,進入交割月份的合約限倉數額從嚴控制;
(三)采用限制會員持倉和限制客戶持倉相結合的辦法,控制市場風險; 其中,鉛、黃金、天然橡膠、燃料油、石油瀝青、白銀品種期貨公司會員實行比例限倉,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實行數額限倉;
(四)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度。
第十七條 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頭寸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客戶的限倉數額。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前,各會員、各客戶在每個會員處銅、鋁、鋅、鉛期貨合約的投機持倉應當調整為5手的整倍數(遇市場特殊情況無法按期調整的,可以順延一天); 進入交割月后,銅、鋁、鋅、鉛合約投機持倉應當是5手的整倍數,新開、平倉也應當是5手的整倍數。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前,各會員、各客戶在每個會員處螺紋鋼、線材期貨合約的投機持倉應當調整為30手的整倍數(遇市場特殊情況無法按期調整的,可以順延一天);進入交割月后,螺紋鋼、線材合約投機持倉應當是30手的整倍數,新開、平倉也應當是30手的整倍數。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前,各會員、各客戶在每個會員處黃金期貨合約的投機持倉應當調整為3手的整倍數。進入交割月后,黃金期貨合約投機持倉應當是3手的整倍數,新開倉、平倉也應當是3手的整倍數。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前,各會員、各客戶在每個會員處白銀期貨合約的投機持倉應當調整為2手的整倍數。進入交割月后,白銀期貨合約投機持倉應當是2手的整倍數,新開倉、平倉也應當是2手的整倍數。
相關品種期貨合約套期保值交易頭寸整倍數相關規定參見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的各品種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表二十三 銅、鋁、鋅、螺紋鋼、線材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規定
(單位:手)
|
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 最后一個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
某一 期貨合約 持倉量 |
限倉比例(%) |
|
|||||||||
期貨公司會員 |
非期貨公司會員 |
客戶 |
期貨公司會員 |
非期貨公司會員 |
客戶 |
期貨公司會員 |
非期貨公司會員 |
客戶 |
|
||
銅 |
≥12萬手 |
25 |
10 |
5 |
8000 |
1200 |
800 |
3000 |
500 |
300 |
|
鋁 |
≥12萬手 |
25 |
10 |
5 |
10000 |
1500 |
1000 |
3000 |
500 |
300 |
|
鋅 |
≥12萬手 |
25 |
10 |
5 |
8000 |
1200 |
800 |
3000 |
500 |
300 |
|
螺紋鋼 |
≥120萬手 |
25 |
10 |
5 |
30000 |
9000 |
3000 |
6000 |
1800 |
600 |
|
線材 |
≥45萬手 |
25 |
10 |
5 |
18000 |
6000 |
1800 |
3600 |
1200 |
360 |
注:表中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為雙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的持倉限額為單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額為基數。
表二十四 燃料油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規定
(單位:手)
|
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一月 |
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二月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
某一 期貨合約 持倉量 |
限倉比例(%) |
限倉數額(手) |
限倉數額(手) |
限倉數額(手) |
||||
期貨公司 會員 |
非期貨公司會員 |
客戶 |
非期貨 公司會員 |
客戶 |
非期貨 公司會員 |
客戶 |
||
燃料油 |
≥10萬手 |
25 |
500 |
500 |
300 |
300 |
100 |
100 |
注:表中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為雙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的持倉限額為單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額為基數。
表二十五 石油瀝青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規定
(單位:手)
|
合約掛牌至交割月份 |
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 第二月的最后一個 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
某一 期貨合約 持倉量 |
限倉比例(%) |
限倉數額(手) |
限倉數額(手) |
限倉數額(手) |
||||
期貨公司 會員 |
非期貨 公司會員 |
客戶 |
非期貨 公司會員 |
客戶 |
非期貨 公司會員 |
客戶 |
||
石油瀝青
|
≥30萬手 |
25 |
8000 |
8000 |
1500 |
1500 |
500 |
500 |
注:表中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為雙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的持倉限額為單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額為基數。
表二十六 鉛、天然橡膠、黃金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規定
(單位:手)
|
合約掛牌至交割月份 |
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
某一 期貨合約 持倉量 |
限倉比例(%) |
限倉數額(手) |
限倉數額(手) |
限倉數額(手) |
||||
期貨公司 會員 |
非期貨公司會員 |
客戶 |
非期貨公司會員 |
客戶 |
非期貨公司會員 |
客戶 |
||
鉛 |
≥20萬手 |
25 |
2500 |
2500 |
1000 |
1000 |
300 |
300 |
天然橡膠 |
≥5萬手 |
25 |
500 |
500 |
150 |
150 |
50 |
50 |
黃金 |
≥16萬手 |
25 |
3000 |
3000 |
900 |
900 |
300 |
300 |
注:表中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為雙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的持倉限額為單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額為基數。
表二十七 白銀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規定
(單位:手)
|
合約掛牌至交割月份 |
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 第二月的最后一個 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
某一 期貨合約 持倉量 |
限倉比例(%) |
限倉數額(手) |
限倉數額(手) |
限倉數額(手) |
||||
期貨公司 會員 |
非期貨 公司會員 |
客戶 |
非期貨 公司會員 |
客戶 |
非期貨 公司會員 |
客戶 |
||
白銀 |
≥30萬手 |
25 |
6000 |
6000 |
1800 |
1800 |
600 |
600 |
注:表中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為雙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的持倉限額為單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額為基數。
第十九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期貨公司會員的凈資產和經營情況調整其持倉限額。
持倉限額=基數×(1+信用系數+業務系數)
基數: 是期貨公司會員持倉限額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規定(見第十八條表二十一、表二十二、表二十三、表二十四、表二十五、表二十六、表二十七)。
信用系數: 以期貨公司會員凈資產3000萬元為底數(此時信用系數為0),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00萬元凈資產,則信用系數相應增加0.1,信用系數最大值不得超過2。
業務系數:期貨公司會員業務系數暫定為五檔。以年交易金額80億元為底數(此時業務系數為0),在此基礎上,期貨公司會員年交易金額達到規定水平,則相應提高其業務系數。業務系數的最大值不得超過1(見表二十八)。
表二十八
檔次 |
年交易金額(C1,億元) |
業務系數 |
1 |
C1 ≤ 80 |
0 |
2 |
80 < C1 ≤ 160 |
0.25 |
3 |
160 < C1 ≤ 280 |
0.50 |
4 |
280 < C1 ≤ 400 |
0.75 |
5 |
C1 >400 |
1.00 |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額,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當年3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凈資產金額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交易所統計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貨公司會員的交易量,核定持倉限額后于當年3月20日前通知期貨公司會員,并予公布; 該持倉限額適用于其當年3月2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期間(含起、止日)的各品種期貨合約的交易。
第二十一條 到期未提供證明文件、統計材料或所提供證明文件、統計材料無效的,則均以基數水平論。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調整持倉限額應當經理事會批準,報告中國證監會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會員或客戶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對超過持倉限額的會員或客戶,交易所可以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一個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其持倉量合計超出持倉限額的,交易所可以指定有關期貨公司會員對該客戶超額持倉執行強行平倉。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名下全部客戶持倉之和超過該會員的持倉限額的,期貨公司會員原則上應當按合計數與限倉數之差除以合計數所得比例,由該會員監督其有關客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減倉; 應當減倉而未減倉的,交易所可以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第五章 大戶報告制度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者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額80%以上(含本數)或者交易所要求報告的,會員或客戶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客戶應當通過期貨公司會員報告。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并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第二十六條 會員和客戶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會員和客戶應當主動于下一交易日15:00時前向交易所報告。如需再次報告或補充報告,交易所將通知有關會員。
第二十七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期貨公司會員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客戶數量、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其持倉量前五名客戶的名稱、交易編碼、持倉量、開戶資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性質、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意向、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客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客戶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客戶名稱和編碼、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性質、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意向、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等;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對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客戶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然后轉交交易所。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保證客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可以不定期地對會員或客戶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
第三十二條 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持有頭寸數額合計達到報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關期貨公司會員,負責報送該客戶應當報告情況的有關材料。
第六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三十三條 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客戶違規時,交易所對其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一)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二)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
(三)相關品種持倉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調整為相應整倍數的;
(四)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五)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
(六)其他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
第三十五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
強行平倉先由會員自己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后第一節交易時間內。若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則由交易所強制執行。因結算準備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強行平倉的,在保證金補足前,禁止相關會員的開倉交易。
(一)由會員單位執行的強行平倉頭寸的確定
1、屬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的強行平倉,其需要強行平倉頭寸由會員單位自行確定,只要強行平倉結果符合交易所規則即可。
2、屬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強行平倉,其需要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確定。
(二)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頭寸的確定
1、屬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強行平倉: 其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機、后套期保值的原則; 并按上一交易日閉市后合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先選擇持倉量大的合約作為強行平倉的合約; 再按該會員所有客戶該合約的凈持倉虧損由大到小確定。
若多個會員需要強行平倉的,按追加保證金由大到小的順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證金大的會員。
2、屬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強行平倉: 若系一個會員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按會員超倉數量與會員投機持倉數量的比例確定有關客戶的平倉數量; 若系多個會員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按會員超倉數量由大到小順序,先選擇超倉數量大的會員作為強行平倉的對象; 若系客戶超倉,則對該客戶的超倉頭寸進行強行平倉。若系會員和客戶同時超倉,則先對超倉的客戶進行平倉,再按會員超倉的方法平倉。但鉛、黃金、天然橡膠、燃料油、白銀、石油瀝青期貨合約超倉相關要求本部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屬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鉛、黃金、天然橡膠、燃料油、白銀、石油瀝青期貨合約的強行平倉: 若系客戶(或非期貨公司會員)超倉,則對該客戶(或非期貨公司會員)的超倉頭寸進行強行平倉;若系期貨公司會員達到或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3、屬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根據涉及的會員和客戶具體情況確定。
若會員同時滿足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情況,交易所先按第(二)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按第(一)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第三十六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
(一)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有關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
(二)執行及確認。
1、開市后,有關會員應當首先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執行結果由交易所審核;
會員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交易所可以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2、超過會員自行強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3、強行平倉執行完畢后,由交易所記錄執行結果存檔;
4、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
第三十七條 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三十八條 因受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制約而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其剩余持倉頭寸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平倉,仍按第三十五條原則執行,直至平倉完畢。
第三十九條 如因價格漲跌停板或其他市場原因而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結算結果,對該會員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四十條 由于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而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應當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交割義務。
第四十一條 由會員單位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仍歸直接責任人; 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因強行平倉發生的虧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直接責任人是客戶的,強行平倉后發生的虧損,由該客戶開戶所在期貨公司會員先行承擔后,自行向該客戶追索。
第七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四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
(一)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會員或客戶交易異常;
(三)會員或客戶持倉異常;
(四)會員資金異常;
(五)會員或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六)交易所接到投訴涉及到會員或客戶;
(七)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八)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交易所發出書面通知,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客戶應當由會員指定人員陪同;
(二)交易所安排談話提醒時,應當將談話時間、地點、要求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會員;
(三)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報告交易所,經交易所同意后可以書面委托有關人員代理;
(四)談話對象應當如實陳述、不得故意隱瞞事實;
(五)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對談話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的,有關報告方式和報告內容參照大戶報告制度。
第四十四條 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發現會員或客戶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交易所可以對會員或客戶發出書面的“風險警示函”。
第四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在指定的有關媒體上對有關會員和客戶進行公開譴責:
(一)不按交易所要求報告情況或者談話的;
(二)故意隱瞞事實,瞞報、錯報、漏報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銷毀違規違約證明材料, 不配合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調查的;
(四)經查實存在欺詐客戶行為的;
(五)經查實參與分倉或者操縱市場的;
(六)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交易所對相關會員或客戶進行公開譴責的同時,對其違規行為,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發出風險警示公告,向全體會員和客戶警示風險:
(一)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三)國內期貨價格和國際市場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四)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可以按本辦法和《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有關連續交易相關的風險控制,上海期貨交易所連續交易細則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自石油瀝青期貨掛牌上市之日起實施。)
附件: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
附件
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黃金、白銀)
步驟 |
分 配 條 件 |
分 配 數 |
分 配 比 例 |
分配對象 |
結果 |
1 |
盈利6%以上的 投機頭寸數量≥申報平倉數量 |
申報平倉數量 |
申報平倉數量 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
盈利6%以上的投機客戶 |
分配完畢 |
2 |
盈利6%以上的 投機頭寸數量<申報平倉數量 |
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
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申報平倉數量 |
申報平倉客戶 |
有剩余再按步驟3,4分配 |
3 |
盈利3%以上的 投機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 盈利3%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
盈利3%以上的投機客戶 |
分配完畢 |
4 |
盈利3%以上的 投機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 |
盈利3%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
盈利3%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 |
剩余申報平倉客戶 |
有剩余再按步驟5,6分配 |
5 |
盈利3%以下的 投機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 盈利3%以下的投機頭寸數量 |
盈利3%以下的投機客戶 |
分配完畢 |
6 |
盈利3%以下的 投機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 |
盈利3%以下的投機頭寸數量 |
盈利3%以下的投機頭寸數量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 |
剩余申報平倉客戶 |
有剩余再按步驟7,8分配 |
7 |
盈利6%以上的 保值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3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3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3 盈利6%以上的保值頭寸數量 |
盈利6%以上的保值客戶 |
分配完畢
|
8 |
盈利6%以上的 保值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3 |
盈利6%以上的保值頭寸數量 |
盈利6%以上的保值頭寸數量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3 |
剩余申報平倉客戶 |
有剩余不再分配 |
注:1.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申報平倉數量—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2.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盈利3%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3.剩余申報平倉數量3=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盈利3%以下的投機頭寸數量;
4.投機頭寸數量和保值頭寸數量是指在平倉范圍內盈利客戶的持倉數量。
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
(天然橡膠、燃料油、石油瀝青)
步驟 |
分 配 條 件 |
分 配 數 |
分 配 比 例 |
分配對象 |
結果 |
1 |
盈利8%以上的 投機頭寸數量≥申報平倉數量 |
申報平倉數量 |
申報平倉數量 盈利8%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
盈利8%以上的投機客戶 |
分配完畢 |
2 |
盈利8%以上的 投機頭寸數量<申報平倉數量 |
盈利8%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
盈利8%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申報平倉數量 |
申報平倉客戶 |
有剩余再按步驟3,4分配 |
3 |
盈利4%以上的 投機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 盈利4%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
盈利4%以上的投機客戶 |
分配完畢 |
4 |
盈利4%以上的 投機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 |
盈利4%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
盈利4%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 |
剩余申報平倉客戶 |
有剩余再按步驟5,6分配 |
5 |
盈利4%以下的 投機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 盈利4%以下的投機頭寸數量 |
盈利4%以下的投機客戶 |
分配完畢 |
6 |
盈利4%以下的 投機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 |
盈利4%以下的投機頭寸數量 |
盈利4%以下的投機頭寸數量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 |
剩余申報平倉客戶 |
有剩余再按步驟7,8分配 |
7 |
盈利8%以上的 保值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3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3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3 盈利8%以上的保值頭寸數量 |
盈利8%以上的保值客戶 |
分配完畢
|
8 |
盈利8%以上的 保值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3 |
盈利8%以上的保值頭寸數量 |
盈利8%以上的保值頭寸數量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3 |
剩余申報平倉客戶 |
有剩余不再分配 |
注:1.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申報平倉數量—盈利8%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2.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盈利4%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3.剩余申報平倉數量3=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盈利4%以下的投機頭寸數量;
4.投機頭寸數量和保值頭寸數量是指在平倉范圍內盈利客戶的持倉數量。
注:
1、雙刪除線部分為已刪除的內容,灰色底紋且加粗部分為已作修訂的內容;
2、涉及風險管理辦法條款、表格的序號依次變動,不再詳述。
附件3
《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
交割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石油瀝青(以下簡稱瀝青)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實物交割行為,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有關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瀝青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指定交割倉庫及指定瀝青廠庫等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四條 交割方式
到期瀝青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按標準交割流程進行,標準交割流程包括指定交割倉庫交割(以下簡稱倉庫交割)和指定瀝青廠庫交割(以下簡稱廠庫交割)。
未到期瀝青期貨合約可以通過期貨轉現貨的方式(以下簡稱期轉現)進行實物交收,交割雙方采用期轉現方式的,應當提前申報并配對成功。
第五條 客戶的實物交割應當由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不允許交割。
某一瀝青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后,自然人客戶該瀝青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自然人客戶的該月份持倉直接由交易所強行平倉。
第六條 交割地點
到期合約的實物交割地點為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或指定瀝青廠庫(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未到期合約采用期轉現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點由期轉現雙方在期轉現的協議上明確。
第七條 交割單位
瀝青期貨標準合約的交割單位為10噸,交割數量應當是10噸的整數倍。
第八條 交割品級
瀝青交割品級適用國家交通運輸部標準。用于本合約實物交割的70號A級道路石油瀝青,質量標準應符合交通部現行有效的《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范》中表4.2.1-2規定的技術要求。
若《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范》調整,新的技術規范執行具體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交割瀝青應當是交易所批準的注冊商品。瀝青的注冊商品和升貼水標準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第九條 交割程序
實物交割應當在合約規定的交割期內完成。交割期是指該合約最后交易日后連續五個工作日。該五個工作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或指定瀝青廠庫名等。
2、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倉儲費用由賣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當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倉儲費用由買方支付(指定交割倉庫和指定瀝青廠庫收費項目和標準由交易所核定并另行發布)。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 的原則進行配對。
(三)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并取得標準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將貨款支付給賣方,如遇特殊情況交易所可以延長交割貨款給付時間。
(四)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交易所清退其相應的交易保證金。
保證金清退和發票事宜,按《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標準倉單流轉程序
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其流轉程序如下:
(一)賣方客戶將標準倉單授權給賣方期貨公司會員以辦理實物交割業務;
(二)賣方會員將標準倉單提交給交易所;
(三)交易所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四)買方期貨公司會員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客戶。
第十一條 損耗和溢短標準
(一)瀝青入出庫一次的總損耗不超過2‰,由入出庫貨主各承擔50%。
(二)溢短:每張標準倉單所列瀝青的重量為10噸,入庫或提貨時實際瀝青溢短重量不超過±3%。
第十二條 交割結算價與溢短量的結算
(一)交割結算價
瀝青期貨標準合約的交割結算價是瀝青期貨標準合約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合約最后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價。交割結算時,買賣雙方以該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再加上不同注冊商品的升貼水進行結算。
(二)溢短量的結算
瀝青入庫過程中發生的溢短(扣除1‰的損耗后)由貨主按照瀝青入庫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瀝青期貨合約的結算價,在入庫完成后三個工作日內直接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結算。
瀝青出庫過程中發生的溢短(扣除1‰的損耗后)由貨主按照瀝青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瀝青期貨合約的結算價,在出庫完成后三個工作日內直接與指定交割倉庫或指定瀝青廠庫進行結算。
第十三條 交割費用
進行實物交割的買賣雙方應當分別向交易所支付1元/噸的交割手續費。
第三章 倉庫交割
第十四條 倉庫交割是指合約到期后,買賣雙方以標準倉單(格式由交易所統一制定)形式,按規定的程序履行實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第十五條 檢驗方法和機構
瀝青入出庫以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檢驗為準,取樣方法采用交通部現行有效的《公路工程瀝青及瀝青混合料試驗規程》指定的方法,試驗方法采用交通部現行有效的《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范》指定的方法。
瀝青入庫時檢驗機構由賣方在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中選擇,瀝青出庫時檢驗機構由買方在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中選擇。指定交割倉庫若對買方或賣方選擇的檢驗機構有異議,可以與對方協商重新指定檢驗機構。若協商不成,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由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買賣雙方和指定交割倉庫應當配合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檢驗費用分別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
第十六條 瀝青入出庫的最小量應符合交易所規定(由交易所另行公告),運輸工具應當符合港口、碼頭及指定交割倉庫等在接卸和計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嚴格遵守指定交割倉庫的安全操作規范。
第十七條 入庫申報(交割預報)
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當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向交易所提交瀝青入庫申報和制作標準倉單申請。入庫申報的內容包括品種、等級、數量、生產企業及擬入指定交割倉庫名稱等。客戶應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手續。
第十八條 入庫申報審批
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愿,在3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入庫。貨主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已批準的入庫申報中確定的指定交割倉庫發貨。未經過交易所批準入庫或未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入庫的瀝青不能用于交割。
入庫申報自批準之日起有效,入庫申報有效期為15天。
第十九條 入庫申報押金
貨主提交的入庫申報資料應當屬實,并交納30元/噸的申報押金,申報押金由交易所從會員結算準備金帳戶中劃轉。
貨主在有效期內按已批準的入庫申報執行的,交易所在貨主取得標準倉單后將申報押金清退至會員結算準備金帳戶中。部分執行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按申報執行的,入庫申報押金不予返還,由交易所支付給指定交割倉庫。
第二十條 入庫檢驗
瀝青運抵指定交割倉庫后,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對到貨及相關單證進行驗核。
入庫瀝青應由注冊生產企業原廠直接運達指定交割倉庫。裝運和儲存期間不得進行調和。指定交割倉庫有權對瀝青運輸環節進行監運管理,如認為入庫瀝青有可能存在潛在質量問題的,可以采集樣品檢驗,檢驗合格后再要求貨主卸貨。
入庫瀝青應當由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分為質量檢驗和重量檢驗兩部分。質量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檢驗報告為準,質量檢驗報告符合交易所瀝青質量標準才能生成標準倉單;重量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的重量檢驗報告為準。貨主應當確保所入庫瀝青符合交易所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二十一條 貨主監收
瀝青入庫時,貨主應當到指定交割倉庫監收;貨主不到指定交割倉庫監收的,視為貨主同意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
第二十二條 瀝青儲存
瀝青入庫應當按照生產企業的不同分罐存儲。
第二十三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一)國產瀝青:應當提供注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和原廠裝貨憑證,以及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原件。
(二)進口瀝青:應當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放行單原件(交易所復印后退還)、商檢證書和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原件。
國家稅收、商檢等政策調整的,應當遵守其規定,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第二十四條 簽發標準倉單
(一)交易所審證
入庫完畢并驗收合格后,會員持交割必備單證到交易所辦理審證手續。交易所審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倉庫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標準倉單。
(二)倉庫簽發標準倉單
指定交割倉庫接到交易所指令后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標準倉單。
第二十五條 提貨
(一)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貨主可以自行到庫提貨或委托指定交割倉庫代為發運。
(二)瀝青出庫時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對罐內瀝青進行加溫,瀝青出庫溫度應當不低于130攝氏度,并不得高于160攝氏度。
(三)出庫檢驗
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應當委托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對交割瀝青的質量和重量進行現場檢驗。瀝青出庫的重量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的重量檢驗報告為準。質量檢驗以岸罐內取樣為準。樣品應當分為A、B兩份,A樣用于化驗,B樣封存。
未委托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視為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指定交割倉庫不再受理交割瀝青有異議的申請。
(四)受理質量爭議
若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對交割瀝青的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實物交收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向指定交割倉庫提出書面申請,并應當同時提供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對所交割瀝青無異議,指定交割倉庫不再受理交割瀝青有異議的申請。
(五)填制出庫確認單
指定交割倉庫發貨時,應當及時填制《標準倉單出庫確認單》(一式二份,貨主和指定交割倉庫各執一份),同時將收到的相應標準倉單加蓋貨訖專用章,與指定交割倉庫留底配對,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六條 在指定交割地進行的實物交收,運輸由買賣雙方自行解決。
第二十七條 瀝青自驗收合格入庫后至瀝青出庫期間,指定交割倉庫對所儲存的瀝青質量、數量、安全等承擔全部責任。交易所每年將對在庫瀝青的質量進行檢驗。
第四章 廠庫交割
第二十八條 廠庫交割是指以指定瀝青廠庫(以下簡稱廠庫)形成的廠庫標準倉單為對象,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實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廠庫是指瀝青生產企業經交易所批準并指定為瀝青期貨履行實物交割的地點。廠庫標準倉單是指經過交易所批準的指定廠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簽發的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生成的實物提貨憑證。
第二十九條 廠庫標準倉單申請
廠庫簽發廠庫標準倉單前,須向交易所提交簽發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品種、會員單位、貨主名稱、擬申請簽發倉單數量等。
客戶應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申請手續。
第三十條 廠庫提供擔保
廠庫在提交簽發廠庫標準倉單申請之前或同時,須按有關規定向交易所提供經交易所認可的與簽發廠庫標準倉單數量相對應的銀行履約擔保函或交易所認可的其它支付保證方式。
當瀝青期貨合約價格發生較大波動時,交易所可根據市場變化情況要求廠庫調整先前確定的擔保。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審核
交易所在核定庫容允許并且廠庫提供了符合規定的擔保情況下,在三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廠庫簽發廠庫標準倉單。
廠庫核定庫容是指廠庫可以簽發(含已簽發且尚未注銷)的廠庫標準倉單的最大數量。
每一廠庫核定庫容的確定和調整,需經交易所批準并予以公布。
交易所根據廠庫的日生產能力、廠庫庫容和日發貨量以及廠庫信用等相關指標核定庫容。
第三十二條 簽發廠庫標準倉單
(一)交易所審證
會員持貨主與廠庫結清貨款的憑證及廠庫銀行履約擔保函等相關必備單證到交易所辦理審證手續。交易所審查合格后,通知廠庫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標準倉單。
(二)廠庫簽發標準倉單
廠庫接到交易所批準簽發廠庫標準倉單指令后,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廠庫標準倉單。
第三十三條 廠庫標準倉單可用于交割、轉讓、提貨以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用途。但廠庫以自己作為貨主簽發的廠庫標準倉單不得充抵保證金使用。
第三十四條 廠庫標準倉單的合法持有人在倉單持有期間,須向廠庫支付倉儲費。
第三十五條 廠庫標準倉單注銷是指廠庫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廠庫申請提貨或轉為一般現貨提單,并由廠庫辦理廠庫標準倉單退出流通手續的過程。
第三十六條 每年9月15日(遇法定假日順延)之前生成的廠庫標準倉單,應在10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含該日)之前全部注銷。
第三十七條 日發貨量的規定
廠庫的日發貨量是指廠庫在24時之內安排瀝青發貨的最低數量。廠庫日發貨量的確定和調整,需經交易所批準并予以公布。廠庫不得擅自更改日發貨量,生產企業因正常檢修等原因需要調整日發貨量應當提前報批交易所。
第三十八條 提貨申請
(一)貨主應在擬提貨月前一月的25日之前(遇法定假日提前)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廠庫提交提貨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品種、數量、擬提貨日、提貨方式、提貨計劃(每日提貨量)、提貨人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相關內容。
(二)廠庫在貨主提交提貨申請后的二個工作日內、參照貨主提交的提貨日、提貨計劃及企業的生產計劃等,確認貨主的提貨申請。
如果貨主提交的擬提貨日有多個持有廠庫標準倉單的貨主同時申請提貨,且日提貨總量超出廠庫的日發貨量時,廠庫可參照各個貨主申請提貨日的先后、提貨計劃及生產計劃等統籌安排發貨,并在貨主提交提貨申請后的二個工作日內,向貨主提供一個可供選擇的提貨時間范圍和發貨計劃(每日發貨量)。貨主如無異議,可選擇并確定其中一天為提貨日,并確定發貨計劃。如有異議,可重新和廠庫協商直至雙方確定一致的提貨日和發貨計劃。廠庫應在擬提貨月的首日起逐日安排發貨。貨主與廠庫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由上款所述多個貨主同時申請提貨而造成貨主提貨時間的延遲,廠庫不承擔經濟責任。但廠庫應及時報交易所書面備案,闡明原因。
第三十九條 出庫瀝青重量以廠庫重量檢驗為準。瀝青出庫時發生的溢短(扣除1‰的損耗后)由廠庫按照瀝青出庫當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對應期貨合約的結算價與貨主進行結算。
第四十條 貨主可自行到庫提貨或委托廠庫代為發運,委托廠庫代為發運時貨主應到庫監發。貨主不到庫監發,視為認可廠庫發貨無誤。貨主提貨時,應與廠庫結清有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 廠庫應保證出庫瀝青的質量符合交易所瀝青合約規定的質量標準。瀝青出庫時,廠庫應向貨主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在貨主的監督下進行分罐取樣,經雙方確認后將樣品封存。廠庫應將瀝青樣品保留至發貨日后的60天,作為發生質量爭議時的處理依據。瀝青出庫溫度應當不低于130攝氏度,并不得高于160攝氏度。
第四十二條 廠庫應將每天向各貨主發出的瀝青數量上報交易所,以備核查。
第四十三條 廠庫和貨主應妥善保管瀝青發貨和提貨的單據,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貨主應按約定的提貨日和提貨計劃到廠庫提貨。過了提貨日但在約定的提貨日后7日內(含第7日)到廠庫提貨,或因非廠庫過錯的原因而無法按約定的日提貨計劃提貨,廠庫仍應按交割瀝青期貨標準承擔有關商品質量的責任,并按當時各貨主的提貨情況統一安排發貨計劃,直至全部發完。貨主應向廠庫支付滯納金。
滯納金金額=5元/噸?天×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該批商品的滯留天數
對因貨主原因而造成發貨延遲的處理,如雙方約定另行協商處理,則按雙方協商而定。
第四十五條 貨主未在約定的提貨日后7日內(含第7日)到廠庫提貨,廠庫標準倉單被注銷,貨主須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對應商品轉為現貨,具體提貨事宜由雙方自行協商。
滯納金金額=35元/噸×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
第四十六條 貨主在提貨日到庫提貨,廠庫未按約定的發貨計劃發貨,但在約定的提貨日后7日內(含第7日)開始按計劃發貨,廠庫應向貨主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金額=50元/噸×按日發貨計劃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
第四十七條 廠庫在約定的提貨日后7日(含第7日)內未開始按日發貨計劃發貨,貨主可做如下選擇:
(一)貨主在約定提貨日后的第7日向廠庫提出自約定提貨日后的第8日起,終止接受廠庫應發而未發的剩余商品,廠庫須向貨主返還貨款并支付追加賠償金。
返還貨款和追加賠償金的金額=賠償結算價×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120%
賠償結算價為約定提貨日后的第8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對應期貨合約的結算價。
(二)貨主在約定提貨日后的第7日未向廠庫提出終止接受廠庫應發而未發的剩余商品,則剩余商品具體提貨事宜由雙方自行協商。
第四十八條 當廠庫發生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的違約行為時,首先由廠庫直接向貨主支付賠償金。廠庫未支付的或支付數額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驟向貨主支付賠償金:
(一)動用廠庫提供的銀行履約保函或其它保證方式支付;
(二)交易所代為墊付,并通過包括法律程序在內的其他手段向廠庫追索。
第四十九條 當貨主發生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的違約行為時,首先由貨主直接向廠庫支付賠償金。貨主未支付的或支付數額不足的,廠庫可通過包括法律程序在內的其他手段向貨主追索。
第五十條 當發生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述情況而給廠庫或貨主其中一方造成損失,如雙方約定另行協商處理,則按雙方協議而定,書面協議報交易所備案。
第五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發貨或提貨時,廠庫和貨主無需支付滯納金或賠償金。
第五十二條 廠庫和貨主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在提交提貨申請的時候選擇協商提貨的方式,由雙方另行確定發貨時間和發貨計劃,廠庫標準倉單被注銷,視同轉為現貨,不再按本細則中的有關規定辦理,但雙方應留存相關協議。
第五十三條 廠庫標準倉單被注銷后,廠庫可向交易所申請調整擔保數額。
第五十四條 質量爭議處理
若廠庫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對指定瀝青廠庫內存放的交割商品的質量有異議的,須在實物交收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并須同時提供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廠庫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對所交割瀝青無異議,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瀝青有異議的申請。
第五章 期貨轉現貨
第五十五條 期轉現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約的會員(客戶)協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有的合約按交易所規定的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同時按雙方協議價格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數量相當、品種相同或相近、方向相同的倉單或提單等交換行為。
第五十六條 期轉現的期限為欲進行期轉現合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含當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會員(客戶)達成協議后,在上述期限內的某一交易日(申請日)的14:00前,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交易所提交辦理期轉現申請。
用非標準倉單交割的,買賣雙方會員(客戶)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提供相關的買賣協議和提單復印件。
第五十七條 期轉現適用于瀝青期貨的歷史持倉,不適用在申請日的新開倉。
第五十八條 期轉現的交割結算價為買賣雙方會員(客戶)達成的協議價。
第五十九條 申請期轉現的買賣雙方原持有的相應交割月份期貨頭寸,由交易所在申請日的15:00之前,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約的結算價平倉。
第六十條 期轉現中使用標準倉單的,期轉現的票據交換(包括貨款、倉單)通過交易所進行,期轉現的交易保證金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該合約結算價計算,票據交換在申請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交易所內完成。
第六十一條 賣出方應當在辦理期轉現手續后七日內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賣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復核無誤后,交易所退付賣方相應的保證金。如在14:00之后交付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結算時清退相應的保證金。交易所在收到賣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下一個工作日內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未按時提交增值稅發票的,按《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期轉現中使用非標準倉單的,貨款與單據流轉根據買賣雙方會員(客戶)的約定,可通過交易所進行,也可由買賣雙方會員(客戶)直接進行。在此交割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由買賣雙方會員(客戶)自行解決,交易所不再承擔相應的履約擔保責任。
第六十三條 通過交易所結算的期轉現的交割貨款一律采用內轉方式劃轉。
第六十四條 未按本章規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細則中有關交割違約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對非善意的期轉現行為,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 交易所將及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六章 交割違約
第六十七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六十八條 在計算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違約部分應當預留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 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1-20%)÷交割結算價÷交易單位
第六十九條 發生交割違約后,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16:30以前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
守約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將終止交割或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
第七十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約金,同時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判定賣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征購公告,并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后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二)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判定買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競賣公告,并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后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終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擔保責任終止。
第七十一條 征購價格不高于交割結算價的115%,競賣價格不低于交割結算價的85%。
第七十二條 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所得貨款可以用于違約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蓄意違約,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 發生違約行為的會員當事人及指定交割倉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會員拒不提供證據的,不影響對違約事實的認定。
第七十六條 買方或賣方與指定交割倉庫之間產生交割糾紛,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七條 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七十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業務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本細則自2013年 月 日起實施。
附件4
《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
修訂案
第二條 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分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和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黃金、白銀、和天然橡膠和石油瀝青(以下簡稱瀝青)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分為一般月份(本辦法指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以下簡稱“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和臨近交割月份(本辦法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以下簡稱“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分為一般月份(本辦法指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以下簡稱“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和臨近交割月份(本辦法指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以下簡稱“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第八條 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黃金、白銀、和天然橡膠和瀝青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應當在該套期保值所涉合約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該合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會員或客戶可以一次申請多個合約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第十五條 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黃金、白銀、和天然橡膠和瀝青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應當在該套期保值所涉合約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間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該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
第十八條 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黃金、白銀、和天然橡膠和瀝青未獲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在進入合約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時,將參照已獲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和該期貨品種限倉制度規定額度中的較低標準執行,并按此標準轉化為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在進入臨近交割月份后,通過申請獲得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將按獲批的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執行。
燃料油未獲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在進入合約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時,將參照已獲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和該期貨品種限倉制度規定額度中的較低標準執行,并按此標準轉化為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在進入臨近交割月份后,通過申請獲得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將按獲批的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執行。
第二十條 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黃金、白銀、和天然橡膠和瀝青套期保值交易頭寸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復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自瀝青期貨掛牌上市之日起實施)
注:
1、雙刪除線部分為已刪除的內容,灰色底紋且加粗部分為已作修訂的內容;
2、未列入條款為未作修訂。
附件5
《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
修訂案
第一百零九條 燃料油、黃金、石油瀝青等的交割規定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注:
1、灰色底紋且加粗部分為已作修訂的內容;
2、未列入條款為未作修訂;
3、實施時間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附件6
《上海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
修訂案
第三條 標準倉單可以分為倉庫標準倉單和廠庫標準倉單。倉庫標準倉單是指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由指定交割倉庫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后,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給貨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憑證;而廠庫標準倉單是指經過交易所批準的指定廠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簽發的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生成的實物提貨憑證。廠庫標準倉單暫限于螺紋鋼、線材、石油瀝青期貨合約。
在本管理辦法中,如無特指,則標準倉單指倉庫標準倉單。
第十四條 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當辦理入庫申報。
入庫申報的內容包括商品的品種、等級(牌號)、商標、數量、發貨單位及擬入指定交割倉庫名稱等,并提供各項單證。燃料油、石油瀝青入庫申報時,還應當繳納入庫申報押金。
客戶應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交割預報(入庫申報)手續。
第六十七條 螺紋鋼、線材期貨廠庫標準倉單的生成、流轉、注銷等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鋼材廠庫交割辦法(試行)》相關內容執行。
石油瀝青廠庫標準倉單的生成、流轉、注銷等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相關內容執行。
《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鋼材廠庫交割辦法(試行)》對廠庫標準倉單未盡事宜,參照倉庫標準倉單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對廠庫標準倉單未盡事宜,參照倉庫標準倉單的有關規定執行。
注:
1、灰色底紋且加粗部分為已作修訂的內容;
2、未列入條款為未作修訂;
3、實施時間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附件7
《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
修訂案
第六十條 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的結算價,但燃料油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二條確定,黃金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確定,天然橡膠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相關規定確定,石油瀝青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規定確定。交割商品計價以交割結算基準價為基礎,再加上不同等級商品質量升貼水以及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
注:
1、灰色底紋且加粗部分為已作修訂的內容;
2、未列入條款為未作修訂;
3、實施時間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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