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3-12 18:07瀏覽次數:4051來源:中期協
一、非法期貨的概念及監管沿革
1. 非法期貨的概念
現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就期貨交易和期貨合約定義如下:期貨交易是指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期貨合約包括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及其他期貨合約。
同時,《條例》第七十五條明確了非法期貨的兩種主要表現形式:一是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二是非法設立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
此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以證券期貨投資為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1]64號)明確了另一類非法期貨行為表現形式,即以“投資咨詢”、“代客理財”等為招牌,以高額回報、虛假融資等為誘餌,采取內部模擬證券期貨交易等手法,非法侵占他人財產。
從概念上理解,非法期貨有三個特點:主體資格的非法性、行為特征的期貨性、動機目的的侵財性。
2. 監管沿革
國務院及我會歷來高度重視對非法期貨活動的打擊力度。以《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證監發字[1994]165號)拉開打擊非法期貨活動的序幕,《關于進一步明確在查處非法期貨交易中職責分工的通知》(證監期字[1998]15號)進一步明確相關政府部門責任分工。自1993年起,經歷十余年的整頓治理和規范發展,期貨市場一系列基礎性制度建立與完善,特別是期貨保證金監控機制的確立,我國期貨市場進入規范與發展并重階段,期貨市場的不法活動得到有效遏制。但是,近年來,在利益誘惑的驅使下,一些非法期貨活動開始露頭,并呈現蔓延趨勢。為防范金融風險,規范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國務院及時出臺《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隨后,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安部、工商總局、銀監會和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黃金交易所和從事黃金交平臺管理的通知》(銀發[2011]301號)、《關于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29號)、《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人民銀行、證監會[2013]3號令)、證監會聯合發改委、工信部、商務部、工商總局和銀監會發布《關于禁止以電子商務名義開展標準化合約交易活動的通知》(證監發[2013]74號)、《關于做好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有關工作的通知》(證監辦發[2013]111號)等規范相繼出臺,進一步明確了非法期貨活動的表現形式、監管職責和認定標準。
二、非法期貨活動的表現形式
當前非法期貨活動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非法組織期貨交易
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是指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相關活動。
非法期貨交易場所的主要模式是不法分子首先成立一個與金融行業相關的公司,租用服務器建立期貨交易平臺,并制定標準化期貨合約和交易規則,然后在全國招攬代理商,通過電話、廣告等方式招攬客戶。客戶向公司存入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就可以按規則中約定的比例放大實際成交金額,買賣期貨合約。客戶可以通過網絡、電話下單,同時,按照交易規則向公司支付傭金、手續費等費用。公司與客戶每日結算合同金額、保證金額,當客戶當日保證金虧損至一定數額時,需追加保證金以滿足所持有期貨合約的資金配比要求,否則即由公司強行平倉。不法分子往往以各類名義規避期貨交易的提法,但是該交易模式具有集中交易、標準化合約、當日無負債結算、保證金交易等特點,符合現行法律關于期貨交易的定性。
非法期貨交易場所多以黃金、白銀等貴金屬、香港股指期貨為交易標的,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非法期貨交易場所單純提供交易平臺,以投資小、收益大等噱頭或以配資為名提供更高杠桿率,吸引投資者參與,為買賣雙方提供撮合交易,收取傭金。有部分非法期貨交易場所為境外交易機構(俗稱“外盤”)充當代理,或者以外盤代理為名,行內盤交易之實。二是非法期貨交易場所不僅提供交易平臺充當中介,而且參與交易,成為買方或賣方(俗稱“對賭”),剩余頭寸進入合法交易場所保值。有的非法期貨交易場所在對賭時,提供虛假行情或者不同步的交易行情,有的在交易系統惡意設置障礙。三是非法期貨交易場所完全以從事期貨交易為名,以投資小、收益大等噱頭吸引客戶參與交易后,將客戶繳存的保證金等資金非法占為己有。
近年來,上海卓績投資非法經營恒生指數期貨案,浙江世紀黃金制品有限公司非法經營黃金期貨案、上海聯泰投資有限公司非法經營案、大西洋證券迷你期指案、湖南維財非法經營黃金期貨交易案等均屬于上述類型的非法期貨案件。其中,大西洋迷你期指交易以滬深300指數為標的,公開招攬客戶參與交易,降低入市門檻,激活賬號后首次入金只需5000元(中金所為50萬元),交易最少可買0.1手(中金所為1手),交易保證金僅約為滬深300期指的1/180。而湖南維財公司從事的非法經營黃金期貨其覆蓋范圍之廣(26個省)、發展的代理商之多(738家)、吸納的會員之眾(4萬余人)、會員保證金數額之大(23億)等都是極為罕見的,犯罪嫌疑人在幾個月內非法凈獲利達數億元。
2、非法經營期貨業務
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是指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非法設立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經營期貨業務。非法經營期貨業務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名稱通常不包含“期貨公司”等字樣,而以“某投資公司、咨詢公司”等為名,避開期貨行業特許經營的監管要求。二是合法期貨公司的代理商,以期貨配資、代客理財、投資咨詢為名義吸引客戶入金,接受客戶的交易指令后以他人的名義通過期貨公司進場交易,交易結束后對客戶再進行二次結算。三是非法期貨交易場所的會員、加盟商或代理商等,以專業老師指導操作、穩賺不賠等口號誘騙投資者參與現貨商品交易。
3、利用期貨對敲非法侵占他人資產
不法分子多以代客理財、期貨配資等為名,以高額回報、虛假融資誘餌,騙取投資者的信任代為操作賬戶或資金,然后利用期貨市場遠期不活躍合約對敲交易轉移竊取委托人資金。此類違法行為可區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不法分子以期貨操盤手代客理財為幌子,博得客戶信任后獲取客戶交易賬號和密碼,通過對敲交易方式將客戶資金轉移到可控賬戶并迅速提現。二是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銀行賬戶和身份信息,然后冒名在期貨公司開立期貨賬戶,并委托期貨公司代為開通銀期轉賬功能(俗稱銀期直通車)后將受害人資金轉移到期貨賬戶,繼而利用期貨對敲交易將他人資金轉移到可控賬戶并提現。此類案件2013年在上海轄區期貨市場發生四起,案值達成700余萬,涉案金額較大,違法手法極其隱蔽。
三、非法期貨活動的當前形勢
近年來,非法期貨活動處于多發狀態,特別是以商品現貨交易的名義進行非法期貨交易的場所屢禁不止,風險不斷暴露,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干擾正常市場秩序。非法期貨交易場所通常以現貨白銀等熱門投資產品和大宗農產品現貨交易為誘餌,面向社會公眾開展業務,受害者人數往往較多,同時大多采用保證金交易制度,且收取的交易費用相對較高,投資者受損金額相對較大,而相關交易又多通過網絡進行,形式較為隱蔽,投資者維權相對困難。這些交易場所名為現貨交易場所,實為投機炒作平臺,對實體經濟沒有積極作用,還因個人客戶虧損累累而引發大量投訴糾紛,影響社會和諧穩定。2014年年7月,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虛擬資金等違法違規手段組織大蒜等品種交易的山東農產品電子交易市場、青島金智發電子商務公司相繼崩盤,老板跑路,分別留下數億元的客戶資金缺口,釀成社會風險。
此外,合法期貨公司的代理商以及一些投資咨詢公司,以期貨配資、代客理財、投資咨詢為名義吸引客戶入金,接受客戶的交易指令后以他人的名義通過期貨公司進場交易,交易結束后對客戶再進行二次結算。配資公司多將其控制的賬戶提供給客戶使用,并在交易過程中對客戶交易賬戶實施風險控制,虧損達到一定比例時對其進行平倉或要求其追加保證金,以保證配資公司自身資金不受損失,同時收取高額資金使用費。由于在配資業務中,客戶資金被配資公司控制,其安全性難以得到保障;且配資放大了杠桿比例,加大了客戶財務風險;同時,配置資金進入期貨市場,可能擾亂期貨市場秩序,存在風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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