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4-13 10:00瀏覽次數:4723來源:期貨日報 于毅偉
金融市場是一個充滿誘惑的市場,而期貨又以其獨特的保證金交易與T+0交易締造了無數的財富神話。正因為如此,期貨成為繼基金、股票、地產等傳統投資方式以外的新熱門,特別是2010年4月16日以來,伴隨著股指期貨的推出,期貨更是被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所接受和青睞。然而,卻有不少初次入市的投資者,由于對期貨的風險認識不足,急于求成、滿倉交易,常面臨被強行平倉的風險。
那么,什么叫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適用條件是什么?強行平倉的后果又是如何認定的?
何謂強行平倉
所謂強行平倉,是指倉位持有者的第三人(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公司)強行了結倉位持有者的倉位,又稱被斬倉或被砍倉。在期貨交易中發生強行平倉的原因較多,比如客戶未及時追加交易保證金,違反交易頭寸限制等規定、政策,交易規則臨時變化等。最常見的當屬因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而發生的強行平倉。具體而言,是指客戶持倉合約所需的保證金不足,而其又未能按照期貨公司的通知。及時追加相應保證金或者主動減倉,且市場行情仍朝持倉不利的方向發展時,期貨公司為避免損失擴大而強行平掉客戶部分或全部倉位的行為。強行平倉是期貨交易中引發糾紛較多的環節,為清楚說明,以下我們將舉例進行剖析。
實例舉證
2015年12月,客戶鄧先生與某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合同中對風險控制與強行平倉的約定為:當鄧先生的持倉風險高于100%或保證金低于規定標準時,鄧先生需補足保證金或適當減倉,否則期貨公司有權實施強行平倉。合同簽訂后,鄧先生在期貨公司開立了期貨賬戶,并向其保證金賬戶劃入人民幣100萬元。2016年1月4日,鄧先生通過網上交易滿倉買入IF1601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共計7手。1月5日,鄧先生所持倉的合約因行情下跌風險度超過130%,期貨公司在向鄧先生電話通知未果,且鄧先生既沒有追加保證金又沒有主動減倉的情況下,期貨公司遂將上述7手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全部賣出平倉。事后,鄧先生認為期貨公司強行平倉不當,造成其虧損21萬元,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個案例并不復雜,主要焦點集中在期貨公司的強行平倉行為是否符合法規規定,是否應該向鄧先生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強行平倉的適用條件
對期貨公司來說,如果客戶不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即享有強行平倉的權利,但這一權利在行使的時候受到一定的制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41條及其他法規的規定,強行平倉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已超出風險控制底線,且市場行情繼續往持倉不利的方向發展。這是期貨公司為保護自身利益、防止損失擴大而實施強行平倉的基本前提。二是正確履行追加保證金的通知義務。這是期貨公司實施強行平倉的必經程序。三是追加保證金的時間和數額應該合理。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9條的規定,期貨公司要避免客戶損失的擴大,不能因此而造成客戶更大的損失,平倉數量要與應增加保證金比例相當,不能過多地平掉客戶的持倉。如果平倉量過大則應當認定為超量平倉,期貨公司對超量平倉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強行平倉的后果認定
通過分析,我們很容易得出判斷:一方面,鄧先生在接到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通知時,未能及時追加相應保證金或主動減倉,觸發了強行平倉的各個要素,因此期貨公司的強行平倉行為是合法的。另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9條的規定,期貨公司將鄧先生的持倉全部了結,屬超量平倉行為,期貨公司對鄧先生超量平倉部分承擔相應責任。
上述案例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啟示:在市場行情劇烈波動的情況下,投資者滿倉交易是導致被強行平倉的罪魁禍首,因此,投資者在期貨交易過程中應合理控制倉位,不要妄圖“一口吃成一個胖子”,避免釀成被期貨公司強行平倉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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