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3-15 08:55瀏覽次數:3973來源:作者:上海證券交易所 來源:中國證券報
12月16日,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簡稱《辦法》)。
《辦法》的發布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扎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股票市場”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等文件部署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工作要求的重要內容。
《辦法》的發布有利于切實保護我國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期貨投資產品普遍具有專業性強、法律關系復雜,風險收益特征千差萬別等特性,而現階段,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主要參與群體的中小投資者在專業投資知識、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相對較弱,合法權益易受到侵害。因此,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使適當的投資者參與適當的產品投資”,避免投資者遭受不適當的投資風險,成為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制度設計。
《辦法》的發布是在吸收借鑒境內外市場立法經驗,全面評估我國資本市場當前適當性制度與實踐的基礎上,進一步統一適當性管理標準和要求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加強我國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系。近年來,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各行業協會陸續在股指期貨、創業板、融資融券、債券、股票期權、股轉系統、港股通等市場或業務中建立了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權益保護和業務平穩運行都起到積極作用,但因主要針對個別市場、業務或產品,規定較零散,要求也不盡相同。定位于證監會部門規章的《辦法》,統一了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分類等適當性管理的監管要求和規定,有利于持續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辦法》適用于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簡稱“經營機構”),具體包括向投資者銷售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情形,其重點內容有以下方面:
一是強化了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明確了經營機構適當性管理的總體要求,即“賣者有責”。向處于明顯弱勢地位的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應當在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
概括來說,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包括“了解客戶”(即Know your Customer, 又稱KYC),“了解產品(或服務)”(即Know Your Products, 又稱KYP),適當性匹配,以及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履行適當性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等一系列確保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規定。
二是加強對投資者的分類保護。鑒于資本市場上的廣大投資者在投資專業知識、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等方面存在差異,為向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提供更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辦法》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一方面明確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另一方面具體列明了專業投資者包括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及其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社保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QFII、RQFII及符合相關條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自然人。
為實現對投資者的公平保護,《辦法》還規定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即專業投資者可書面告知經營機構后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并享受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以及符合條件的普通投資者可書面申請并在經營機構同意后轉化為專業投資者。
三是規定了投資者的義務和責任,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一方面,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配合提供相關信息,并確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否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當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其分類的,投資者應當及時告知經營機構。另一方面,投資者應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的情況,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即“買者自負”。
此外,《辦法》明確了有關適當性糾紛的處理及法律責任的承擔。一是規定經營機構應當妥善處理適當性相關的糾紛;二是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存在過錯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三是違反適當性義務規定,經營機構或相關人員將被采取監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行政處罰。
今后,為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上交所將注重發揮自律組織職責,督促經營機構嚴格落實適當性義務,對照《辦法》規定梳理完善現有制度和業務規則,做好與《辦法》規定的銜接,強化對《辦法》規定的宣傳培訓,營造貫徹落實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市場氛圍,切實提升本所市場適當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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