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3-15 09:22瀏覽次數:4019來源:中國證監會
3月3日,證監會舉辦《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培訓會議,解讀并部署加快《辦法》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同志出席會議并講話(全文附后)。投保局講解了《辦法》的基本思路、主要內容和落實要求,機構部、期貨部、私募部分別對市場經營機構落實《辦法》做出了具體工作部署。證監會相關部門、相關系統單位、各地證監局以及424家證券、期貨、基金機構通過現場或視頻的方式參加了會議。
會議要求證監系統和經營機構進一步統一思想,加深《辦法》對于夯實市場運行的微觀基礎、防范市場風險重要意義的認識,更加積極主動地做好《辦法》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辦法》作為我國市場首部專門規范證券期貨市場適當性管理的部門規章,完善了適當性管理的制度體系,統一了適當性管理的基本標準,突出強調了經營機構所要承擔的投資者分類、產品或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義務和責任。落實好《辦法》的規定,對于投資者權益保護和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將產生積極和深遠的影響。
會議強調,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必須抓住三個關鍵。一是要全面落實工作責任。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市場自律組織,特別是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都負有《辦法》規定的義務,負有相應的工作責任。相關工作機構和經營主體必須切實負起責任、擔當有為,把《辦法》賦予的工作職責落實好、履行好。二是要牢牢把握工作重點。要突出抓好對現行規則制度的梳理和修改工作,確保規則協調;要抓緊制定自律性質的產品風險等級名錄等規則的準備,有效指導經營機構開展適當性管理;要抓緊制定經營機構內部的適當性管理實施制度,建設相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并強化風控、監督等工作管理機制。三是加強督促落實。證監會各業務部門、派出機構及各市場自律組織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加強督促檢查,確?!掇k法》實施準備工作落到實處。
會議要求,會內相關部門、派出機構、自律組織等系統單位要專門建立健全常態化的《辦法》實施日常監管工作機制和安排,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或抽查,對《辦法》執行中出現的違法問題絕不手軟,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厲打擊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用嚴格的執法督促和保障《辦法》的規定和要求落實好、執行好。
經營機構要把適當性管理的義務和責任牢牢扛在肩上
——黃煒同志在《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實施培訓會上的講話
同志們:
大家好!
去年12月12日,劉士余主席簽發主席令,正式發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中國資本市場首部專門規范適當性管理的行政規章,是統領市場適當性管理制度的“母法”性質的文件。《辦法》的出臺,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加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扎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股票市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要求的重要舉措,是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基礎制度建設的重大進步,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體系基本成形,必將對我國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格局帶來積極和深遠的影響。
一、《辦法》是市場規范和投資者保護的基礎性制度規范
當前,按照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落實好以穩促進、以進促穩的各項工作要求,我們面臨著十分繁重的工作任務。越是工作頭緒多、工作要求高,越要充分認識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對于防控金融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認真扎實地推進實施好《辦法》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促進理性經營、規范經營、合規經營,真正把市場主體活動和市場運行的微觀基礎打牢夯實,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境外成熟市場在長期實踐中,根據投資者保護實際問題逐步建立完善起來的一項制度,目前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的通行做法和基礎原則。雖然國際上對于按照有能力和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區分不同的投資者,是否存在交易機會不公平的討論和質疑,但實踐中并沒有改變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的原則和做法。根據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證監會組織、國際保險監管協會2008年聯合發布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零售領域的客戶適當性》的定義,適當性是指“金融中介機構所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與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風險承受水平、財務需求、知識和經驗之間的契合程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就是通過一系列措施,讓“適合的投資者購買恰當的產品”,避免在金融產品銷售過程中,將金融產品提供給風險并不匹配的投資群體,導致投資者由于誤解而發生較大風險。
適應我國市場投資者結構的突出特點,目前階段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呈現出實踐推動的鮮明特點。近幾年來,我國資本市場一直在探索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陸續在創業板、股轉系統、基金、金融期貨等多個市場和產品領域建立起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掇k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市場有了關于適當性管理的基礎性法律規范,可以說,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體系基本確立。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是資本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基礎性、中樞性、底線性制度。證券監管的制度體系大的方面上看主要包括這么幾個方面,一是以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為目標的證券發行制度;二是以平衡公平和效率為目標的交易制度,包括集中交易、禁止交易制度在內的一系列交易制度規則,目的都是在保證交易效率的同時確保實現交易公平;三是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規制原則和理念的資產管理制度;四是法律責任制度和投資者權益救濟制度,包括專門的監管執法制度規范,確保對違反法律義務規定的行為嚴格追究法律責任,對受到不法侵害的投資者及時給予救濟,幫助投資者獲得民事賠償。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目標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恰當的產品,依法參與證券市場的發行、交易活動,是連接發行、交易制度的主線和紅線,也為投資者權益保護救濟提供了基礎和條件。所以說,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打通了整個證券法律制度的各個環節,并將其有機地連接在一起,具有基礎性地位、發揮著中樞性作用、是一種底線式要求,從而促進形成投資者保護各項制度的整體合力。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我們來說雖然還是比較新的制度,但這是已經被國際經驗證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包含獨特的制度意義和價值,將對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乃至整個行業產生深遠影響,重新塑造市場生態。隨著時間的推移,相信大家對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對于資本市場穩定運行和信心維護的重要作用,會有越來越深切的體會。
二、經營機構要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義務和責任牢牢扛在肩上
《辦法》一共43條,是一部專業性很強的制度,但歸納起來,《辦法》是以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為主線展開的,主要包括三類:一是以判斷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為目標的投資者分類義務,二是以判斷產品風險等級為目標的產品分級義務,三是以“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為目標的銷售匹配義務。
這些義務有三個特點:一是強制性,例如第六條規定的了解投資者信息,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產品分級考慮因素,第十八條規定的適當性匹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投資者信息的動態管理,第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的風險告知警示,第二十五條關于錄音錄像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第三十條規定的自查,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資料保存等等,不一一列舉了,都是經營機構“應當”履行的。法律上的“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是強制性要求,不做不行,非做不可,違反了就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二是持續性,比如第十三條規定要持續跟蹤投資者信息變化,及時更新數據庫,第二十九條規定要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并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第三十條規定要定期進行自查等等,所以對經營機構而言,適當性管理要求不是時點性要求,而是時期性要求、持續性要求,不是一勞永逸,在某一個時點做了某一個動作就萬事大吉,而是要持續努力,始終確保經營活動符合適當性要求。要采取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及時了解變化的情況,及時進行跟蹤評估,該告知的告知,該提醒的提醒,該調整的調整,常態化開展適當性管理工作。三是開放性,比如在第六條關于了解投資者的信息、第十六和十七條關于產品分級應當考慮的因素、第二十二條關于適當性匹配的底線要求等多項義務要求中都規定了“其他”需要考慮的范圍、因素或者標準。這就是說,經營機構不能只限于機械執行《辦法》的規定,簡單對照《辦法》列舉的情形,還要圍繞投資者保護的目標,發揮主觀能動性。千萬不能認為“其他”就與公司沒有關系了,如果我們在日常監管和稽查執法中發現經營機構有應當做到但沒有做到的,即便屬于“其他”情形,同樣也要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義務對應的是責任,違反義務就要承擔責任。所以,對于經營機構應當履行的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內部管理,以及信息告知、風險警示、留痕、評估、自查、回訪等義務,《辦法》一一規定了對應的罰則,每一項都可以采取監管措施或者進行行政處罰。另外,《辦法》還有一個關鍵的條款,規定“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這也在一定意義上強化了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要求。另外我想強調,產品的風險特別是創新產品的風險是可能隨著實踐發展而發生變化的,所以經營機構要切實履行適當性匹配義務,你要去搞創新,你要去實現利潤增長,你就要承擔相應的適當性義務,就要在風險防范上承擔責任,你就要確保任何經營活動都要依法合規,這不僅是法律對我們經營機構的義務要求,也是我們經營機構的道義責任、社會責任,這個道理大家一定要清楚,要在經營活動中始終牢記,真正做到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義務和責任牢牢扛在肩上。
三、嚴格落實工作責任,認真抓好適當性辦法的實施準備工作
會內相關部門要做好現行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與《辦法》的銜接。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全面清理、修改、補充、完善與《辦法》不一致的內容,不光要負責自己起草的規定,還要負責主管的業務條線的規則,各部門7月1日之前必須要完成這項工作,堅決杜絕規則沖突。一些涉及市場深層次體制機制改革的規定,總體修訂要有一個過程,但要確保解決好現行規定與《辦法》的銜接協調問題,不能出現規則打架的現象。
各交易場所和行業協會及其他承擔自律管理職責的系統單位,要對照《辦法》,對各單位自己的自律規則和業務規則中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的規定進行修改、補充、整合、完善。同時,還要按時制定完成《辦法》要求的產品風險等級名錄、操作性規范等相關自律規則。這里我還要強調一點,《辦法》規定,自律組織制定的產品風險等級名錄只是供經營機構參考的,經營機構要負起產品分級的主體責任,不能完全依賴自律組織。同時,要認真幫助市場經營機構做好《辦法》實施的培訓等支持服務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好工作中提出的實際問題。
各經營機構要切實把《辦法》各項要求落到實處。要主動對照《辦法》的要求,對公司內部的適當性相關制度、風控、流程等各個工作環節和相關規則進行修訂完善,在人員配備和技術系統方面做好準備,加強對投資者信息的了解、分類和持續追蹤,設計科學合理的客戶與產品的分級匹配管理系統,將風險管理的理念引入適當性管理,以更積極的態度和有效的措施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確保7月1日《辦法》正式實施時,把法律規定的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法律實施的權威要靠嚴格的執行。會內相關部門、派出機構、自律組織等系統單位都要按照各自的監管職責,各司其職。會內部門要組織做好各自業務條線上的《辦法》執行監督工作,派出機構要切實落實轄區監管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檢查督促經營機構做好準備,并在《辦法》實施后通過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經營機構進行督促,發現問題要采取果斷措施,自律組織也要履行好適當性管理的自律監管職責。《辦法》從7月1日起就要正式實施,下半年適當的時候要組織開展適當性專項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適時開展專門的稽查行動。經營機構要有守法合規意識,希望不要成為適當性執法中的“首批”或“首例”違法違規典型。
會內業務部門、各派出機構要主動與稽查局和處罰委加強工作協調和溝通,發現《辦法》執法中存在的違法線索要及時組織研判,符合立案條件的,堅決立案稽查,嚴格依法處罰,認真貫徹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堅決把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落實好、執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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